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中国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
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
重庆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
另外,所有省会城市和一些重要的非省会地级市,长期由省委常委(级别高于非省委常委的副省长)兼任党委书记,因此在行政级别上享受副省级城市待遇,如长沙、南昌、合肥、石家庄、苏州、齐齐哈尔、吉林、万州、烟台、温州、珠海、三亚、桂林、宜昌、洛阳、延安、格尔木、包头、大同等。但这些城市的实际级别仍然是地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