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可以考虑分成几种情况,一种是中央公布的“较大城市”的名单,有立法权这一类,一类是普通的地级市。一类城市的远郊区省直管,近郊区仍然受市管。
二类城市的远郊区没有话说,省管,近郊区的安排可以参照重庆市的涪陵及万州模式。
其基本思路是
第一步,原地市资产及市级政府人员由地市主城接管,近郊区由市派出代管乡镇,撤销政府,保留区人员。第二步,通过限制新招政府工作人员及5年、乃至10后的选举与人事调整消化多余人员,弱化其职能。第三步,市直接管街道和乡镇,撤销代管机构。
关于公检法的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原地市人员直接由省派出,不以地区命名,分别称第一中级XX院,第二中级XX院……,一般的小事可以由它们代理,没有必要事事跑省城。
个人觉得应该补充一点,各地事务如果不怕麻烦,可以绕过其它派出单位,直接向省成的第一中级XX院提起;同时,省城第一中级XX院也是派出机构,有义务接受受理,不得推辞。
顺便提一下,如果可能,可以考虑所有的地市都撤销区级政府,直接管理乡镇及街道;即使保留区,也应该小化,保证与乡镇及街道同级,下面不得再管乡镇及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