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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Zorro于2010-09-21 19:22发表的 :我觉得应该适量增加。立法权不应该变来变去的。如果一个市一开始是有立法权的,后来变得没有立法权了,那原来立的法还算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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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楼keating于2010-09-21 19:32发表的 :较大的市中,大量是北方城市,南方新兴城市无法挤入是为不公。但是,我是坚决反对出台退出机制的。首先,权力下放是趋势,就那么一点点下放,还要保留收回的权力,显得中央太小气了。其次,所谓较大的城市,实际都是大城市(即使是组团的大城市,那总体上也是大的),还有什么好退出的。
引用第6楼幻象岭于2010-09-21 19:38发表的 : 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 退出机制,也就是“末位淘汰制”淘汰之前的立法可以承认。但是为鼓励竞争,还是新增加几个中西部城市,相比北方,南方多计划单列市。但是相对于东部,中西部两类城市真的太少了。
引用第8楼keating于2010-09-21 20:06发表的 :淘汰之前的立法如果承认,又剥夺了新的立法权。那原法要是过时了怎么办?谁来判断过时与否,谁来修?怕是到时候只会一并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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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楼keating于2010-09-21 19:32发表的 : 其次,所谓较大的城市,实际都是大城市(即使是组团的大城市,那总体上也是大的),还有什么好退出的。
图片:本溪新37.98.JPG
图片:本溪新37.98大.jpg
引用第10楼keating于2010-09-21 22:55发表的 : 东川又不是较大的市,再说,仅从地方政府权力来说,昆明市和东川市合并后,新的昆明市又没有什么降格。而较大的市退出机制,是地方政府直接丧失已有权力。 所谓能上能下的,一般都是荣誉称号。这种东西搞末位淘汰是没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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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楼tayaka于2010-09-21 19:31发表的 :有理。权力应该下放,让更多的城市拥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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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楼wzdhsq于2010-09-21 19:13发表的 :不建议建立退出机制。既然较大的市具有立法权,那么对于这种权利的失去必然是痛苦的,并且以前市立的法的存废又将出现争议。所以对于较大的市建议实行只进不退的机制,这样既有利于地方的自治,又利于法治的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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