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总督
一、国务委员总督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处地方,兼理边务,兼理林垦事务,兼理黑龙江松花江等处水务,兼理满蒙等
民族宗教事务,兼理
交通。驻齐齐哈尔。
二、国务委员总督辽宁河北山
东北京天津等处地方,兼理渤海海事,兼理海河、东河等处水务,兼理交通,
管理环渤海
经济圈。驻保定。
三、国务委员总督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地方,兼理西河水务,兼理矿务,兼理交通,兼理太行山、秦岭等处山务。驻延安。
四、国务委员总督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等处地方,兼理黄海、东海、杭州湾海事,兼理南河、下江、钱塘江、淮河、太湖、巢湖、洪泽湖等处水务,兼理交通,管理长江三角洲经济区。驻淮安
五、国务委员总督湖北湖南
江西等处地方,兼理中江、汉江、鄱阳湖、洞庭湖等处水务,兼理大别山等处山务,兼理交通,兼理水电资源,兼理扶贫事务。驻荆州
六、国务委员总督广东广西海南福建等处地方,兼理南海、台湾海峡、巴士海峡海事,兼理珠江、东江、西江等处水务,兼理台湾事务、港澳事务,兼理壮侗等民族宗教事务,兼理交通,管理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驻湛江
七、国务委员总督四川重庆云南贵州等处地方,兼理边务,兼理上江水务,兼理大雪山等处山务,兼理苗瑶等民族宗教事务,兼理交通,兼理扶贫事务。驻宜宾
八、国务委员总督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等处地方,兼理边务,兼理雅鲁藏布江等处水务,兼理喜马拉雅山、天山等处山务,兼理回藏等民族宗教事务,兼理生产建设兵团
,兼理交通,兼理能源,兼理扶贫事务。驻喀什
九、总督台湾地方,兼理军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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