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cqzxs:宪法就没有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的宪法来源就是较大的市的一种情况。因为宪法存在省辖市,没对省辖市定义为设区的市,也不敢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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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先读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来谈《宪法》。
《宪法(2018修订版)》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宪法》提到较大的市只有一例:
第三十条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这条宪法条文解读已经成为:相对较大的市设立区,所以成为设区的市。相对较小的市即成为不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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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2015修订版)》提到设区的市17处,当然全部涉地方立法事务。较大的市3处,皆为解决历史上较大的市立法的遗留事务,或设区的市新获立法权与之对标的事务。
《地方组织法(2015修订版》提到设区的市29处,较大的市0处(之前的版本有,2015修订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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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较大的市作为一个行政概念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回归到最初的本意(“较大的”不再作为术语的组成部分,而只是单纯的修饰词)。
还把较大的市作为行政、法律术语拿出来研究的,应该都是村里刚通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