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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农村集体土地的糊涂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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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05-16
推想不成立,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不可继承。

若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在世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
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10-14
😊😊。。。。。。。。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10-14
回 钒钇 的帖子
钒钇:推想不成立,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不可继承。
若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在世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
....... (2024-05-16 23:45) 

原文在哪条法律法规?非杠,只是了解这一说法的来源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10-14
最新政策解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主体是以家庭户为单位,而不是以每户家庭的每个成员为单位!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10-14
三十年不变,就是想让农民肯在土地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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