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时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区(县、市、旗)××乡(镇、街道、苏木)。
(一)对于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可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
(二)对于地级市所辖的县级市,填写时略去地级市名称,直接填写为××省(自治区)××(县级)市。如“山东省曲阜市”,而不能填写为“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三)对于未被赋予单独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填写。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属跨行政区域设立,已重新编制、正式使用新地名和公民住址,且所涉及行政区域范围内原所载地名和公民住址信息不再具有实际意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二是具有户口管理权,已经公安部批准制作居民身份证印章版,且独立签发、管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