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剑河县磻溪乡太拥乡设置磻溪镇太拥镇的批复 黔府函〔2013〕30号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剑河县岑巩县4个乡撤乡设镇的请示》(黔东南府呈〔2012〕2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剑河县磻溪乡,设置磻溪镇,镇人民政府驻磻溪村;同意撤销剑河县太拥乡,设置太拥镇,镇人民政府驻太拥村。上述两个乡撤乡设镇后,原
行政区域不变。
二、请认真做好行政
区划调整相关工作,促进当地
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