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县(市)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4-03-14 点击:2
豫工信规[2014]1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3〕12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等10个县(市)全面实行由省直接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厅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及复核权限
各省直管县(市)的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及复核权限由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调整备案项目编号规则
各省直管县(市)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统一采用15位字码编号,格式为:“豫工信 XXX 〔XXXX〕 XXXXX”, 从左至右,第1—3位为“豫工信”三字;第4—5位为各直管县(市)简称;第6位为备案项目所属行业简称;第7—10位为备案年度;第11—15位为备案项目编号。
三、其他事项
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其他事宜仍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10年12月1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0〕633号)执行。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