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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台湾行政区调整 研拟增加中央主导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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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1-12
自由时报 2002.11.11〔记者施晓光、苏永耀╱台北报导〕

内政部已重新研拟完成「行政区划法草案」并报请行政院审议,在「配合国家政策需要」的前提下,新版草案特别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向各地方政府及各该议会「征询意见」,径行拟订调整计画报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同意相关条文,增加中央政府对行政区划的主导权,并藉此降低推动行政区划调整难度,提高行政效率。
  新版「行政区划法草案」,目前正由行政院政务委员叶俊荣主持审查。行政院相关官员表示,草案主要规定如何进行行政区划,所以为程序性质;至于日后如何重新区划,包括台中县市合并问题,都必须经由一定的审查机制才能决定。
 官员也表示,行政区的调整涵盖各种意见,地方意见虽很重要,但不会是唯一的看法,草案会规定一定的审查机制,藉以涵盖与容纳更多的决策单元,让行政区的调整能更符合绝大多数的民意需求。
  内政部官员指出,旧版草案规定省(市)、县(市)行政区域调整案必须经由地方议会「同意」,新版则是在中央有需要时,可以跳过地方议会同意程序,「征询意见」后直接拟订行政区域调整计画,可避免因为地方势力相权不下致使行政区划难产情形的发生。
  内政部原计画五月完成草案修订后报院,当时部务会报已准备讨论通过报院,但在部长余政宪要求缓议下紧急煞车;官员指出,「不是内容的问题,而是时机问题」,此新版草案日前已在余政宪批示下,未经部务会报程序即径行报院。
  官员表示,依草案规定,只要县(市)议会提案或县(市)政府提议,送请中央主管机关拟订调整计画,然后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同意即可,未来如果台中县、市真的共同提出合并申请,「中央恐怕很难有阻止的理由」。
  草案规定,涉及省(市)的行政区划案,经立法院提案或中央主管机关提议,由中央主管机关征询各地方政府及各该议会同意后,拟订调整计画;涉及县(市)的行政区划案,由中央主管机关提议,征询有关县(市)政府及各该议会同意后拟订调整计画,这两项区划案都要报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同意,而且必须先公告两年才实施。
  不过,为避免行政区划调整方案遭地方议会及派系力量反对受阻,内政部特别增订一项但书文字,「为配合国家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机关得征询各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各该市议会、县(市)议会意见,径行拟订调整计画,报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同意」。
  内政部在新版草案也明定包括土地、户口、机关及其业务、财产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项目的移转原则,原行政区域所属的机关、学校、医院改隶后所经管的房地,其中公共部分产权移转给调整后的行政区域;非公用部分,则由原行政区域收回;在动产部分,如果为调整后的行政区域所必须使用,将随同移转,不需使用者由原行政区域收回;非划分或调整行政区域所属的财产,仍依原有权属。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2-11-12
有没有方案?
去水星日光浴,去金星桑拿,去马里亚纳海沟跳海,去火星上自由的呼吸,去和小行星飚车,去木星大红斑空降,去泰坦雪藏,去天王星等日出日落,去海王星过十年,当然冥王星是你最后的归宿,卡戎是你的信使!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2-11-12
可能就是各地方一把號, 什麼方案都弄不出來, 才會決定改由中央主導....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4-08-20
有的市县是可以合并的,切块设立的行政区太多。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4-08-20
2004.08.20 中国时报
苏嘉全:全台应设七至八个直辖市
何博文/台北报导

上任后即表示将致力缩小城乡差距的内政部长苏嘉全,昨天针对行政区划的概念提出具体想法。他说,基于国家资源分配公平性的考量,按理说,「每个县市都应该是直辖市」,台湾应可设立七至八个直辖市,每直辖市人口最好规画维持在两百万至两百五十万人间,如此也可以避免「叶尔辛效应」。
苏嘉全并提出具体作法,认为规画直辖市的前提,应先完成县市合并作业。至于推动时程,预定在年底立委选举后,全力推动行政区划法草案立法,之后促成县市合并,而后朝增设直辖市的方向努力。
苏嘉全表示,他上任初期所说「去直辖市化」,用意就是「要让大家都变成直辖市」,合理公平的分配国家资源。而为避免「叶尔辛效应」产生,依照他的初步规画,全国依照不同区域及地理属性,估计应可设立七至八个直辖市,人口最好都能控制在两百万至两百五十万人间。
苏嘉全举例,如云嘉南地区、高高屏地区、桃竹苗地区都可合并单独成为直辖市,但前提是必须先透过县市合作,才有可能达到县市合并的目的。未来希望将所有县市全面提升到直辖市规模,真正达到资源共享,而非独厚哪一个县市,才能缩短城乡间的发展差距。
苏嘉全说,这些想法已经和行政院方面沟通过。预计年底立委选后,内政部将积极推动行政区划法草案立法以及县市政府区域合作。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2+112004082000044,00.html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5-06-26

重组大县市,擘划新台湾

丘昌泰教授

国立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

壹、重组大县市的应然性
县市为地方自治的基础,如无县市层级推动中央政府所交办的各项公共计划与建设,很难想象台湾的地方自治会发展出何种面貌?台湾实施以县市为主体的地方自治,至今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了,虽然已经看到各县市的蓬勃发展,每位县市长在民意压力下,逐渐发展出自己的特色,然而,随着民众教育水平的提高,参政意识的强烈,县市发展的不均衡现象,动辄引发社会各界的质疑。综观过去社会各界的质疑,不是抱怨“权”太少,就是抱怨“钱”不够,故钱与权乃是县市发展不均衡的主要诉求重点;由于欠缺充分的自主权限与充裕的自治财源,民选首长乃无力兑现选举支票,构成极大的选举压力。中央政府面对此种窘境,除了将部分权力下放县市政府外,财政与主计当局则仍拘限于统筹分配款的计算,希望能够设计一套更为公平,且更能照顾弱势县市的计算公式。

长期以来,地方自治难以落实的困境之一为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吃紧,截至目前为止执政当局似仍着眼于统筹分配款的公平配置,其实,无论中央政府如何分饼给地方,如果地方首长没有作饼的能力与条件,则面对无有止境的选举支票与人情派系压力,只有千方百计地讨好中央并且伸手要钱,试问在此状况下,地方财政如何自主?

地方政府作饼能力的薄弱可以从县市政府的“财政依赖度指数”加以观察,近二十年来平均指数约为40左右,意指一百元当中至少有四十元是伸手向中央政府要来的,有的县市甚至高达60者。几乎可以断言的是:没有中央政府的财政揖注,地方自治无疑是痴心妄想。基此,如何赋予地方政府作饼的基本条件与能力,包括赋予相当的人口数目、土地面积、产业活动、基础设施等,也就是将目前县市区域规模差距过大、资源过于分散的畸形现象予以整并,恐怕是破解财政困局,建立台湾根基的关键作法。

事实上,与其分饼,不如作饼;财政大饼就这么大个,无论公式如何斤斤计较、仔细精算,由于财政资源有限,无论如何分配,仍不敷地方所需,短期间内实难破解县市发展失衡的困境。故公式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作法,而应辟蹊径,另外找出斧底抽薪的解决办法,以破解长期以来县市失衡、城乡落差、南北差距的严重问题。

基本上,我们必须承认:目前县市区域发展失衡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各县市本身的基本条件不一,条件优良者如台北市、台中市、新竹市等;条件较极差者则如南投县、屏东县等,在基本条件差距如此大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如何可能透过统筹分配款公式就能拉平各县市发展上的差距?因此,如何将条件较差的县市资源予以整合,使其变成不致太差,优良者则以其优势扶助较差的邻近县市,然后用统筹分配款、中央补助款或其它方式加以改善,则假以时日必然能够发展出均衡的县市发展。基此,重组大县市乃是势所必然,乃是解决发展失衡的关键作法。

关键问题之二在于台湾地区的公共建设与政策资源太过分散,欠缺整合,以致于每个县市都有自己的焚化炉、文化中心、图书馆、体育场、道路、学校等,其实许多县市的公共设施闲置不用,利用率偏低,是否有必要采取齐头式的方式让每个县市都有相同的公共建设与服务不无疑问?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各县市应各自发展出自己的特色,然后透过互助模式彼此分享,如此才能将整体资源作最有效的利用。

基于这两个理由,将分散于台湾地区二十三个县市辖区予以整并,同时将县市区域内的公共建设与政策资源予以整合,并且赋予适当的自治权限与财政,同时对于相对弱势的大县市再给予一定期间的补助与奖励,则在彼此条件相差有限的基础下,十年下来必然可以创造出不一样的新台湾。

贰、县市重组的变迁历史
事实上,回顾过去台湾县市区域的重组历程可以划分为下列几个时期[1]:

一、行政长官公署时期的县市政府(民国三○年代)

台湾光复初期,百废待举,当时台湾省划分为“五州三厅”: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五州;以及台东、花莲、澎湖三厅。后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接收台湾后,将之改为八县九市: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台东、花莲、澎湖八县;台北、基隆、新竹、台中、彰化、嘉义、台南、高雄、屏东九市;县以下设区、乡镇、村里、邻。在组织架构方面,行政长官公署于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其中规定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由行政长官公署派任之,依此,县政府基本上只是“下级的行政机关”,不具自治公法人之地位。县长之下设秘书室、总务科、民政局(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局(科)、警察局(科)等七局科室,局科置局科长一人,室置主任一人,均由县长报请行政长官公署派任。至于省辖市,依三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公布之“台湾省省辖市组织暂行规程”,省辖市设市政府,置市长一人,下设秘书、总务、民政、财政、建设、教育、警察等科局,均由行政长官公署派任或由市长提请任命。

从前述的发展历史来看,此时期的县市政府基本上已具目前的县市政府组织雏形,但职务单纯,仅限定于“民财建教警”等传统政府的基本职能而已,组织架构规模当然不可能太大;由于各县市行政区域,系依原有州厅区域划分,故县市政府之业务大都沿袭日据时代的原有业务,并未有太大改变。

二、地方自治纲要时期的县市政府(民国四○年代)

民国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开始实施县市地方自治;九月订颁“台湾省各县市行政区域调整方案”,将原有的八县九省辖市调整为十六县五省辖市(台北、宜兰、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东、花莲、澎湖十六县,基隆、台北、基隆、台中、台南、高雄五市),同年十月各新设县市政府次第成立,当时本省各县市政府之员额,总计四千八百三十四人(台湾省政府新闻处,民84:44)。

民国四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公布“台湾省各县市政府组织通则”,县政府设秘书、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地政、军事科、合作室、山地室、主计室、人事室及警察局、卫生院、税捐稽征处,实施地方自治之后,台湾省各县市政府之组织架构明显扩大许多。至于市政府则设秘书、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地政、军事、主计、人事、警察、税捐稽征处等。为提高台湾民众参与政治之兴趣,县市长由官派改为公民直接选举,并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办理县市之自治事项,执行上级委办及指导监督乡镇市自治事项。县市政府另置主任秘书一人,呈县市长之命襄理县市政。各局科处院置局科处院长一人,呈县市长之命,办理各该主管事项,各局科处院长得分课或分股办事。

三、硬性威权体制时期的县市政府(民国五○至六○年代)

五○至六○年代,台北市于民国五十六年七月升格为院辖市,成为台湾地方自治的明日之星,十年后,高雄市于六十八年七月升格为院辖市,台湾乃成为两个院辖市、三个省辖市、十六个县的行政区域。台湾省虽然实施地方自治,惟由于处在动员戡乱时期,政治体制上仍属于硬性威权体制时期,中央对于地方自治采保守作法,县市政府并未拥有独立的自主权。然由于经济发展快速,社会日趋富裕,加上人口激增与社会变迁,县市区域增加许多新兴业务,原有的组织架构乃嫌过度僵化,无法因应实际需要。为因应社会变迁需要,在此时期总共修正三次县市政府组织架构,逐步确立组织架构的规模。

(一) 五十三年三月的修正重点:省政府于五十三年三月间奉行政院核定,将“台湾省各县市政府组织通则”修正为“台湾省各县市政府组织规程准则”,其修正重点为:第一、确立主任秘书为幕僚长,各局得设秘书一人,原指导员改称为视导;第二、各县市政府民政财政一律设局,卫生院改称为卫生局,其辖下均设科,另增设安全室、合作室、山地室等。第三、市政府则增设社会科,教育科一律改为教育局,五十三年九月配合“户警合一政策”,将原属民政局之户政课业务,划拨警察局办理。

(二) 六十二年的修正重点:鉴于县市政府组织架构的日趋庞大,民国六十二年之修正重点主要系裁并若干已经完成时代使命之行政业务,其修正重点为:第一、秘书室、研究发展考核室、新闻室及其所掌理之业务并入行政室内,并分课办事;第二、山地室、文献委员会并入民政局;第三、安全室并入人事室,另外成立人二室;第四、辖区人口六十万人、四亿元以上、自筹财源占预算总额之45%的县市政府设财政局,否则设科。第五、除花莲、台东、澎湖三县外,各县一律设社会科;第六、除澎湖县外,各县一律设农林科;第七、市政府之工务及社会单位一律称为局。

(三) 六十七年的修正重点:民国六十七年九月之修正幅度并不大,主要系鉴于农业的重要性,规定凡生产价值达五十亿元以上者得设农林局,除澎湖县外,均设科,余则无甚变动。

四、软性威权体制时期的县市政府(民国七○年代)

民国七○年代是台湾政治迈向民主政治的转型时期,当时由于政治反对运动的兴起,硬性威权体制时期所营造的戒严体制已经无法因应民主转型的剧烈要求,乃不得不进行专制开明的民主转型策略,软性威权体制终告确立。在行政区域的调整方面,民国七十一年七月一日,新竹市脱离新竹县、嘉义市脱离嘉义县而升格为省辖市,形成了目前十六县、五个省辖市与两个院辖市的规模。

这个时期的县市政府组织规程准则,至少经过五次的修正。七十一年的修正重点主要系以“人口数”为组设单位的重要依据,成为今日县市政府组织架构的滥觞;如人口一百五十万以上的“大县”,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工务、农业、国宅、社会、兵役、地政、秘书、计划、人事、主计等十四局科室。人口超过五十万人未满一百五十万人的“中县”,设十二至十三局科室,民政局、财政局(科)、建设局、教育局、农业局、国宅局、社会科、兵役科、地政科、秘书室、计划室、人事室、主计室等。至于人口未满五十万人的“小县”,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农业、兵役、地政、秘书、计划、人事、主计等十一个科室。

考试院铨叙部为提升地方公务员之职务,曾分别于七十八年十月、七十九年五月二次修正“台湾省各县市政府员额编制表”,七十八年修正要旨为辖区人口逾一百五十万之县市政府,其主任秘书、局长、室主任等职务之职等,分别暂以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

五、多元民主体制时期的县市政府(民国八○年代)

进入民国八○年代之后,台湾社会可说进入多元民主的社会,透过政党政治取向的民主选举,民进党在不少县市政府取得地方执政权,与国民党所掌控的中央执政权形成分庭抗礼之势,中央与地方乃开始呈现紧张的对峙状态。此时期的县市政府组织架构前后做了三次的修正:八十年八月系配合公营当铺裁撤后之留用人员,修正员额编制表,其余均无改变。八十一年九月配合执行“户警分立政策”,县市政府警察局户政课业务及员额移拨民政局,并设户政课。八十二年十二月为配合“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以及财政部国税稽征机关之成立,修正部份条文重点为:各县市政府内部一级组设单位增列政风室,原人事室掌理之人事查核业务予以裁撤,县市税捐稽征处掌理事项删除代征国税之规定。

鉴于过去地方自治的法制基础为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仅系行政命令,颁布当时固有其时代背景,不得不然;时至今日,民主化的近程已渐趋正轨,地方自治法制化的呼声乃甚嚣尘上,于是民国83 年 07 月 29 日乃订颁省县自治法,并依该法选出第一任的省长,算是台湾地方自治以来规模格局较大的首长选举之一。依省县自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省为法人,省以下设县、市,县以下设乡、镇、县辖市,均为法人,各依本法办理自治事项,并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市以下设区。乡、镇、县辖市、区以内之编组为村、里。村、里以内之编组为邻。第三条规定:人口聚居地区,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且人口在六十万人以上者,得设市。第四条则规定:人口聚居地区,工商业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备、且人口在十五万人以上者,得设县辖市。

六、精省后的地方制度(民国九○年代)

实施省长选举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省与中央辖区的重迭性太高,在民意基础如此高度重迭下的省长实与总统无异,故乃出现“废省”的主张。于是在李登辉总统主导下,国、民两党以其高度的合作默契,共同推动了“精省”的主张,并于十月二十八日通过“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省县自治法则于民国 88 年 04 月 14 日正式宣布废止。为了配合精省工作的进行,加强地方政府的地位与功能,遂于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通过了“地方制度法”。

依该法规定:地方划分为省、直辖巿;省划分为县、巿;县划分为乡、镇、县辖巿。直辖巿及巿均划分为区。乡以内之编组为村;镇、县辖巿及区以内之编组为里;村、里以内之编组为邻。

第四条规定:人口聚居达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人口聚居达五十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二十五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人口聚居达十五万人以上未满五十万人,且工商业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备之地区,得设县辖市。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5-06-26

 

参、现行县市规模的分类
根据地方制度相关法规的规定,目前台湾省各县市的规模可从“户籍人口数”而划分为四种不同类型(表一):

一、超大型县市:台北市、台北县,这两个县市人口都在两百万以上。

二、大型县市:高雄市、桃园县、台中县、彰化县;这些县市的人口数在两百万以下,一百二十五万以上。

三、中型县市:台中市、台南县、高雄县、屏东县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万以下,八十万以上。

四、小型县市:基隆市、新竹市、台南市、嘉义市、宜兰县、新竹县、苗栗县、南投县、云林县、嘉义县、澎湖县、花莲县、台东县,人口数为八十万以下。

这样的划分基础,优点在于清楚明确,不会滋生太多的争议;然而,若在农业社会,以户籍人口数作为划分基础尚有其存在意义,但现今台湾社会职业流动与迁徙状况相当频繁,流动人口已比户籍人口更足以反映该县市之发展现实,更何况以台湾如此狭小面积的国家竟然划分成多达二十三个县市,且中小型县市(十七个)竟占七成以上,而各县市的生财条件与自治能力竟又差距如此之大,如人口数仅有九万人的澎湖县与多达三百多万的台北县,两者简直是天渊之别,故重组大县市,以整合各县市的资源乃成为未来必须思考的道路。

肆、重组大县市模式的提出:历史经验
关于台湾地区各县市如何进行区域重划的问题,于李登辉总统主政期间曾经掀起大规模的论战,过去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外乎是下列几种不同的版本:

一、 一省多市模式:这个模式的基本考虑是:第一、强调省的重要地位;第二、以渐进调整为原则,故以省辖市与县的合并为主轴。在国发会召开期间,曾出现许多不同的一省多市版本,包括:(一)一省二市:台湾省及大台北市(台北县与台北市的整合)与大高雄市(高雄县与高雄式的整合);(二)一省三市:台湾省及大台北市、大高雄市、大台中市;(三)一省四市或五市:分别加上大新竹市与大台南市。

二、 多省两市模式:根据日据时代五州三厅的建制,将台湾划分为六省二市:北基宜、桃竹苗、中彰投、云嘉南、高屏澎、花东以及台北市与高雄市;这个模式主要是基于地理区域上的考虑,以日据时代的自然地理之测量数据为准据;变动虽较上述版本为大,但基本上并不违背宪法有关省制的规定。

三、 多县市模式:主要系依循废省主张后所提出的“多县市制”的构想,使台湾成为撤彻底底的中央与县市的两级制政府。多县市模式虽然主张将省这个层级予以精简或废除,但县市区域究应如何重新调整,则截至目前为止,并未提出具体的主张,基本上应与前述两个模式的看法相差不多,唯一不同的是完全废除省的行政层级。

伍、各怀鬼胎的县市重组经验
无论是那一重组模式,就作者看来,都有下列几项严重问题:

一、 太过强调“行政便宜性”,欠缺“理想主义”的色彩:鉴于行政区划的复杂性与政治性,所有重组版本的考虑几乎都环绕在“小幅变动”为最高指导原则,故非常强调邻近县市的合并,这样合并之意义何在?是否能够解决长期以来资源分配与社经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这些问题大都尚未认真考虑过。因此,上述方案充斥着“妥协无奈”与“迁就现实”的色彩,欠缺理想性。

二、 “省”仍为行政区划思考的主轴:既然省已经走入历史,成为“福建省化”,则行政区划若还考虑到省的地位则甚不妥适;基本上,随着精省工程的推动,社会各界已能接受精省的现实,故目前的省这个层级已经是完全没有意义的概念,进行行政区划时,自然需以全新角度加以考虑。

三、 区划的原则太强调财政收入的“丰窳”:由于各县市政府的财政普遍拮据,基于分食财政大饼的考虑,大都主张重新划分行政区域;一旦行政区划涉及本县市资源的减少,则又鼓动县市居民进行抗争反对。因之,行政区划已经成为争食财政大饼的另一战场。

四、 区划模式隐含着浓厚的统独意识之斗争:民进党以独立意识为主体,提出废省的主张,以消弭具有“大中国意识”的省制;至于国民党或其它统派人士则以维持省制为主轴,于是敏感的政治神经就容易被挑起,成为另一场政治斗争。

陆、以专业主义进行大县市的重组
从上述四项严重问题看来,过去各党派所提出的重组版本都太过权谋、太过狭隘、太过迁就现实、太过陷入统独的争议;长远看来,进行县市行政区划的重组,必须从专业主义的角度进行全盘性的考虑,行政便宜性、政治权谋与意识型态则不宜作为行政区划的准据。所谓的专业主义系指必须以台湾地区现行地理特性、人口结构、产业类型、公共设施、国民住宅、环境质量、地方财政、家庭收支等层面因素进行多角度的考虑。换言之,大县市重组的专业性的指标包括:

(一)地理特性:如土地面积、山川地理、森林资源分布等。

(二)人口结构:人口总数、素质、识字率、大专以上程度人数百分比等。

(三)产业类型:一级、二级与三级产业结构比例。劳动力人口、失业人口。

(四)公共设施:自来水普及率、平均每人每年用电度数、汽车持有率、公路密度、每万人医师数、每万人病床数。

(五)国民住宅:住宅持有率、平均每人楼地板面积。

(六)环境质量:空气污染、水质、垃圾量等。

(七)地方财政:财政自主度与财政依赖度。

(八)家庭收支:平均家庭收入、消费支出占总支出百分比。

唯有进行以专业主义为基础的考虑,则这种行政区划才有其意义,才能真正擘划台湾未来百年的发展根基。

鉴于厚实县市生财条件与建立地方自治的考虑,或许可以参考日据时代五州三厅的建制,将台湾划分为六县二市:北基宜、桃竹苗、中彰投、云嘉南、高屏澎、花东以及台北市与高雄市;这个模式主要是基于地理区域邻近上的考虑,以日据时代自然地理之测量数据为准据,但仍须配合前述各项多元指标作为分割县(市)以下乡镇市的参考准据,如此必将使贫富差距过大的区域资源得以整合,当然北市独大的优势必将随着大县市的重组而有更多相互抗衡与竞争之机会。

柒、突破重组大县市的可能困境
目前看来,重组大县市的构想必将遭遇到许多的困境,最常听到的说法是:重组大县市未必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县市政府的财政困境。为了破解此种困境,重组大县市当然需要有适当的配套措施,特别是地方税法通则等相关配套法令应该尽速通过,中央政府应教导县市政府如何钓鱼的方法,而不是一味地分鱼让大家争食,唯有让地方政府能够自主性地找寻适当的自主财源,才能降低地方的财政依赖度。当然,权与责的对称性是重组大县市的另一重要原则,既然要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限与更多的自主资源,就应该让他们担负起更多的政治与行政责任。因此,如何以绩效管理制度加强行政监督,乃是非常关键的作法。

此外,许多人担心;在地域主义与政党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重组大县市根本很难从专业主义来考虑,相反地“政治考虑”将可能会主导所有的重组工程。记得前总统李登辉倡议国发会期间或精省时期,学政界人士曾提出重组大县市的构想,不少人的主张是从分食财政大饼与政治资源的角度思考;地方首长甚至担心一旦行政区划将牵动县市财政与政治资源的减少,因而竭尽心力地反对到底,县市区域的重划俨然成为争食资源的另一战场。这种困境绝对是会发生的,但透过开放的媒体讨论与政策辩论,多少可以降低政治因素的作祟。

重组大县市的构想容易提出,却不容易实现,执政者须以未来百年台湾发展的眼光作为规画的愿景,以国家整体利益作为判断的标准,以专业主义作为县市重划的依据,如果县市区划又掀起财政与政治资源的争霸,则这样的重组大县市,不过是另一场政治斗争而已,还不如维持现状。

参考文献

 

丘昌泰(1999),“从公共政策过程的中心论到边陲论:修宪后地方政府角色的变迁与调整”,空大行政学报,第九期,6月,页1-26。

丘昌泰(1997),“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困境与突破”,公训报导,第七十七期。

丘昌泰(1998),“再造地方政府:修宪后地方政府组织架构的调整方向”,修宪后地方政府职权与组织调整方向学术研讨会,中国地方自治学会主办,四月十八日。

丘昌泰(1999),“强化地方政府的策略规划功能”,研考双月刊,第二十三卷三期,页26-34。

丘昌泰与谢百杰(1999),“再造小而能的地方政府:从美国经验看海峡两岸省级政府的机构改革”,“两岸地方政府与政治”学术研讨会,国立中山大学政治学研究所主办,9月28-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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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节主要系参考台湾省政府新闻处编印,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成就,民84。

http://www.ntpu.edu.tw/rcpoes/page1.htm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5-06-26

93年11月3日地方政府组织改造会议新闻稿 (2004/11/4)

民政司

为落实政府组织改造,并配合中央政府的组织精简方向,内政部在十一月三日下召开“地方政府组织改造会议”,由内政部简次长太郎主持,邀请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中央相关机关,研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改造之相关议题、方向与做法。

本次会议有北、高二市政府、台北县等二十三个县(市)政府派员出席,中央机关则有铨叙部、财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研考会等机关。本次会议主要议题,第一、地方层级的调整与检讨,其中包含如何提升县(市)地位、乡(镇、市)长官派议题,与会机关均认为应拉近县(市)与直辖市地位上的差距,并强化县(市)自治功能,让县(市)与直辖市同荣发展。台北市政府研考会副主任委员翁瑞庭建议,应同时考虑国土计划、行政区域调整;台中市政府主任秘书刘邦裕建议,应配合中央组织改造,加速地方制度法修正,做法上可分阶段,先从县(市)政府组织面调整,提升县市公务员职等;中长期则进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检讨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在直辖市设置条件议题,桃园县政府代表建议将直辖市人口数,由125万修正为150万。另外在乡(镇、市)长官派方面,地方政府均支持此一政策方向,多数认为官派乡(镇、市)长应具公务员资格,但台南县政府主任秘书孙重辉则建议应改为政务职。

第二,地方政府组织改造议题,其中包括如何精简精简直辖市、县(市)政府一级机关及单位的总数规模?是否增订直辖市政府设置内部一级单位?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主管或所属一级机关首长是否改为政务职?如何简化及区隔机关单位定名?等问题。本议题各地方政府发言踊跃,意见尚有分歧,惟大多数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组织改造,未必能适用地方政府,并认为配合未来中央业务的下放,地方政府一级机关与一级单位总数,不宜减少并建议维持现有规模,其中台北县政府代表建议,现行县(市)政府一级机关仅能设7个,应予放宽。在地方政府组织结构部分,与会地方政府认为有调整必要,然应如何调整,则应以地方政府角度思考。关于此一议题,主席简次长则吁请地方政府能提供意见或调整方案,以利后续讨论。

主席最后表示,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工程,经纬万端,不纯然仅是行政组织的面向。本次会议仅是地方政府组织改造的开始,后续内政部还会继续征询专家学者、民间团体及地方政府意见,主席表示政府改造的基本方向应该是相同的,如何推动地方政府组织改造,朝精简化、效率化的政府进行改造,应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努力的目标,也是民众的期待。

http://www.moi.gov.tw/dca/news.asp?id=1277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5-06-26

93年12月17日推动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北区座谈会会议纪录 (2005/1/6)

民政司

推动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北区座谈会会议纪录
一、时间:93年12月17日(星期五)下午2时30分
二、地点:本部警政署忠孝楼二楼大礼堂
三、主持人:简次长太郎 记录:徐吉志
四、出席人员:详签到簿
五、主席致词:略
六、与会人员发言摘要
(一) 新竹市教育改革协会陈理事长文生
1、建议县市政府教育局与文化局合并,县市政府文化活动采委外方式办理。
2、县市国中小学校长遴选委员会,委外由教育专业人士遴选。
3、师范学院合并升格;大学附设高中、国中小学附设幼儿园、安亲、课辅班,委外办理。
(二)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何局长鸿荣
1、直辖市有宪法保障、具功能性与特殊性之政经首都地位,且目前直辖市所负担之权利与义务,如高中职校、市立医院等皆高于县市,应予考虑二者之差异。
2、考虑直辖市政经地位及都会未来发展性,建议透过县市整并方式,发挥水平整合功能予以调和。
3、希望此一议题讨论,能够广征各方意见,避免闭门造车,更不要有政治因素考虑,以免遭致外界打压的联想。
(三)台北县经济发展促进会谢理事长严洋及林前理事长进龙
1、以目前经济规模,直辖市125万人口标准太低,应调高。
2、以目前台湾行政管理技术,建议将台湾分为三区,强化通讯与交通建设,每区以约1000万人为目标。
3、台北县资源明显较台北市少,建议台北县市、桃园、基隆市合并。
4、地方政府组织改造,业务下放或委托民间办理皆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县市政府组织各局处以能发挥最大效能为设计规划原则。
(四)宜兰县环境保护联盟林理事长清标
1、行政业务全面计算机化并与中央连结,且口语化、便民。
2、非公权力行政委托第三部门或非营利事业组织管理执行。
3、税制须符合公平正义,例如产业在地税、污染性公共设施要有回馈,附近居民给予减税;受益性公共设施,受益居民要增税。
4、中央权力下放,税源公平分配地方,勿以补助机制控制地方施政。员额部分以总额控管方式,组织部分,由县长自行调配,自行组设内部组织,由首长负责,中央不要过度干涉。
5、建议每年考核县市政府一次,并予公告,考核以效益、创意、用心、整合及创造资源为重点。
6、政府施政主轴流程,经济奇迹→政治奇迹→社会奇迹→人文奇迹,使台湾成为人间天堂、公民社会典范。
(五)台北县树林市公所程课长启雄
1、乡镇市长改为官派,乡镇市行政区域配合调整。
2、乡镇市公所纳入县政府组织一并调整。
(六)新竹县政府财政局曾南馨
1、地方制度法公布后,在组织方面有下放权限,现又要开始精简,似有矛盾。
2、就财政观点,乡镇市有整并必要。
3、户政事务所目前业务都已计算机联机,有无必要每一个乡镇市都要设,应予检讨。
4、村里长与村里干事应整并。
(七)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何局长鸿荣
1、地方政府组织权要松绑,机关与单位名称只要有一个基准,不要限制太多。
2、直辖市政府一级机关首长可用机要人员不够,建议应予调整。
3、主计、人事相关制度过于防弊,应予检讨。
(八)新竹县财政局曾南馨
1、精省后县市权责相对增加,财政收入虽有增加,但支出面亦相对大幅增加。
2、建议对于具有全国一致性的业务支出,中央应有规定,避免地方政府尤其是首长任意增加。
3、地方业务应可尽量委外。
(九)新竹市政府人事室吴课长秀良
建议地方制度法将来修法,增订中央主管机关不得以立法方式规范地方政府应设立某行政机关组织或径行核定人事待遇薪点,以符地方自治精神。例如教育部的家庭教育法,规定地方政府应设家庭教育中心,严重侵犯地方政府组织权,且增加地方政府人事费,亦违反政府组织改造精神。
(十)新竹市教育改革会陈理事长文生
1、新竹市各区卫生所建议并入卫生局。
2、县市政府应设立教育改革委员会,并设立执行特别委员会,解决地方教育问题。
3、台北县市、桃园县、新竹县市合并为直辖市。
(十一)台北县头目协会张秘书长天明
地方制度法应加强地方政府与平地原住民的连结,各乡镇市应有原住民民代及行政组织。
(十二)台北县树林市公所程课长启雄
1、树林市公所已成立原住民行政课,专责办理民住民事务。
2、行政区域调整建议以人口分布及地区特性为依据。
3、组织结构的精简,应以基层公务人员意见为主,了解何项业务可以精简。
(十三)台北县商业会刘理事长盛良,卢柏荣总干事代理(书面)
为符合地方自治精神,乡镇市长、市民代表应由乡镇市民选出,才能充分表达民意,且能了解地方需求及地区整体经济、建设之发展;故不宜废除仍应维持民选方能符合地方民意。
(十五)台北县工业会简理事长锡如(书面)
1、行政区域要重划。
2、贯彻二级制政府,将功能发挥。
3、直辖市仅保留首都即可。
4、强化NGO的功能,赋予准公法人地位。
七、主席结论
1、本次座谈会有许多民间团体提供了一些政府以往较少思考到的意见,相当宝贵;而各个与会的地方政府代表也提供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建言,内政部都会详实记录。
2、内政部将会继续召开其它分区座谈会,汇整各区及学者专家的意见,作为未来规划地方政府组织改造的重要政策参考。
八、散会:下午4时30分

http://www.moi.gov.tw/dca/news.asp?id=1418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5-06-26

94年12月30日推动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南区机关团体座谈会纪录 (2005/1/18)

民政司

推动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南区机关团体座谈会纪录
一、时间:93年12月30日下午2时30分
二、地点:高雄市政府文化中心至善厅第二会议室
三、主席:简常务次长太郎 记录:蔡昀典
四、出席单位及人员:如签到表
五、主席致词:略
六、发言摘要:
(一)高雄县政府计划室课长 李国智
配合本次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建议县(市)政府组织员额、规模及位阶,比照直辖市政府组织规模予以调整,以因应公务人力已渐无法满足服务面积辽阔、民众多之县(市)。
(二)屏东县政府人事室专员 邱登清
1.县(市)政府各职称官职等落差过大,有断层及与职责不相称现象,如一级主管或一级机关首长列十至十一职等,副主管、副首长列九等,未置副主管者设八至九等专员,相差两个职等以上。另外课员、技士最高列七等,与二级主管课长列八等,又过于接近。内部单位共设主管(副主管)、课长、承办人等仅三级,层级太少,对领导、行政效率、升迁士气等极为不利不易留住人才,建议:
(1) 县(市)内部一级单位或一级机关一律设副主管或副首长,列十职等或九至十职等。
(2) 二级主管课长应列九职等或八至九职等,或改设为科长。
(3)内部一级单位与一级机关正副首长之下均设专门委员或秘书,列九职等;二级单位主管课长或科长之下增设专员或技正,列八职等,以襄助课长(科长),并办理综合性业务。
2.县(市)员额编制建议采固定及弹性并行的浮动编制,即在现行总员额管理限额内,在现有总员额中保留必要的固定式编制外(约90-95%),以一定比例(约5-10%)员额设置为机动式、支持性员额,依现行约聘雇方式进用,每年依业务发展及季节性业务等,适当配置给需要支持的单位,对该类人员加以适当考选与管理,给予成绩考核,提高约雇人员地位及福福利;工友比照办理。除编制内约聘雇人员外,不再有其它临时人员。
(三)台南市政府人事室课员 邱文智
同意屏东县政府提高地方政府各职务职等之建议。如一级单位副主管得列(跨列)简任官等,以扩充简任人才库,另课长职务改列八至九职等,与中央机关及直辖市政府的差距亦得拉近。
(四)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副局长 林裕钦
直辖市政府中的政风、主计、人事、法制等业务,应以机关或单位的形式设立,请上级机关开会决定。
(五)台南县地政士公会理事长 郭正宗
若县长可派任乡(镇、市)长,可节省经费,但相对的县长权力的扩张,派系之间对立更尖锐,也使民主进步倒退了一大步,请慎思。
(六)屏东县东港镇公所人事室主任 张立科
未来如乡(镇、市)自治取消,乡(镇、市)长改为官派,乡(镇、市)之行政区域是否应一并检讨或整并?个人浅见如下:若要推动乡(镇、市)公所组织调整,或乡(镇、市)之行政区域之整并,需先落实乡(镇、市)长官派,也就是先注意推动的“时程”。惟有先乡镇长官派后,才有可能讨论乡(镇、市)行政区域或组织整并,因为乡(镇、市)长民选产生,其所背负的人情压力、民意压力是很难推动的,故应先推动乡(镇、市)长官派。
(七)台南县左镇乡乡长 吴茂周
1.乡(镇、市)长改由县长依法派任后,有关乡(镇、市)公所组织应由中央或各县(市)政府统一规定乡(镇、市)公所各课室名称与组织功能(本县有卅一个乡镇公所,每个乡(镇、市)人口数不一样,在各乡(镇、市)各课室编制也不一样,也不统一)。
2.乡(镇、市)长改由县长依法派任后,建议每乡(镇、市)应保障一名县议员名额。
(八)嘉义市企业经理人协会理事长 陈志昕
首先还是要感谢及钦佩政府能给予民间发表意见,参酌进入政府改革之方向及项目。毕竟多元化社会及以有效服务人民为政府施政的终极目的双重因素下,不同角度之意见必然能产生更有价值的“集体智能”--这是许多组织理论所获得的一致结果。
依会议主题“推动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及会议数据手册第九页第一段第四行“…:然而就组织精简及提升效率的政策方向上来看,…”而言,以及相关资料及内容,在思考组织理论相关研究,谨建议如下:
1.我想先就“提升效率”这一目标先发言,此一目标比较属于“组织再造”,而较不是“改造”(因牵涉组之人员及部门之整并),这一点比较会得到所有政府机关团体成员之支持。此再造(re-engineering)主要就是所有“流程之深度改变,效率提升”。这点必须以顾客(包括内部顾客之上下游各部门或功能以及外部之顾客--当然为人民之需求)为出发点来设计,处理各项事务流程。依照我自己身为全球大企业Honeywell及AlliedSignal之台湾分公司总经理之身分及经验,我们全球几万人的员工于19951996年推行“组织流程再造”的作法是:
(1)外部专业机构与领导者研讨出再造的定位及作法。
(2)外部专业机构培训种子人员。
(3)种子人员在培训次种子人员,次种子人员再分派至全球各单位培训该单位干部。
(4)各单位接受训练人原则可在该单位全面训练所有人员,自最高阶主管到第一线人员接要严格参与其必要性。
(5)训练完毕之后则必须推行实际之执行“流程再造”之应改善项目,且为持续非阶段性之工作而已,最终成为自然融入到每日工作项目。
依目前政府人员之优良素质,信息化的投资及程度,以及服务人民思维之改变,必然可以达到此一提升效率的终极目的。
2.至于第二个目标“组织精简”(含数据手册第八页倒数第二行所指人事经费超过岁出总决算50%以上有十七个地方政府),这是一个相当挑战的目标,因为他涉及到组织人员雇用的安全及相关权益影响,建议如下:
(1)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首长首先应确保公务人员之工作权;中央政府应就人事费用恶化和提升效率,与地方政府做充分沟通,以利推动组织精简改革。
(2)至于中央何项业务应下放?根据内外在环境变化,对人员进行重组、整编、合并,例如政府的环保部门等。
以上为个人浅见,谢谢。
(九)台南县政府人事室主任 刘当安
1.于“地方制度法”增定各机关组织依据,仅能于“组织自治条例”内规范,作用法内不得规定设置组织。
2.县(市)政府二级机关数量应加以限制。
3.乡(镇、市)长如改为官派,其进用资格建请朝常任文官方向考虑。
(十)高雄县政府人事室课长 王两全
地方政府组织改造法制作业上,应留给地方较大自主、弹性空间,能因地制宜,切勿过多限制。在组织员额方面,请仅就总员额限制控管即可,其它则留给地方自主调整,自负其责,使县(市)长能置重点于其政见或县政蓝图,建议如下:
1.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内部份业务单位、辅助单位百分比限制,地方不宜跟进,留给地方在总员额范围下更多自由运用之空间。
2.中央制订法律实不宜指定地方组织需设置何种单位或多少人员,留给地方员额运用自主性。所以希望在地方制度法中对地方组织自主这方面,赋予更高之位阶,避免造成其它法律干涉或造成地方政府的组织本身违法。
3.提升地方基层主管职等,提振地方士气。
(十一)高雄县凤山市公所财政课 张繁华
1.针对本次座谈会讨论议题一,直辖市制度与县(市)制度在组织上、财政收支划分上应做一调整,以符合公平原则,勿让县(市)及乡(镇、市)有次等国民的感觉。例如中央统筹分配款分配,二直辖市分配之总额,与全国三百一十九个乡(镇、市)比例相当,比例太悬殊。
2.针对本次座谈会讨论议题四,乡(镇、市)取消自治选举,乡(镇、市)长改由县长依法派任,乡(镇、市)民代表会取消,我想各乡(镇、市)财政课长应该都会赞成,并希望能尽速立法通过实施。并请将乡(镇、市)公所之一级主管职等能按人口数来设限职等高低区别,像民间团体之不同工不同酬之分。
(十二)屏东县政府研考室专员 许招治
本县乡(镇、市)数量多达卅三个,辖内机关除了公所以外,每乡(镇、市)均设一卫生所、户所、地所,发一份公文都得上百份,对于行政效能相当不利。故建议地方政府组织调整时,将卫生所、户所、地所亦应考虑一并纳入乡(镇、市)公所机关体系架构中的一环,并针对人力作适当的安置,以节省行政资源,并提高行政效率。
(十三)嘉义县民雄乡乡长 何宗义
自八十八年地方制度法实施后,乡(镇、市)公所权责更重,惟职务列等却未随之调整,一直停留在荐任七职等至八职等,与中央机关之业务承办专员荐任七职等至九职等相差太悬殊,为解决乡(镇、市)公所一级主管职务列等与中央机关公务人员职等相差太多不平衡之情形,必鼓励人才下乡服务建请调整乡(镇、市)公所一级主管职务列等为荐任八职等至九职等,主任秘书配合调整为荐任九职等至简任十职等,以利人力资源平衡发展。
(十四)高雄县政府财政局课长 蔡丽惠
1.适度调整直辖市与县(市)政府组织架构与员工任用职等,使直辖市与县(市)政府组织架构与员工任用职等之差异缩小: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审议,直辖市与县(市)政府的收入与支出均已齐ㄧ标准,直辖市之业务、功能与县、市政府差异已不大,应无存在之必要性。然其组织架构及员额总数却远较县(市)政府为大,员工任用职等与升迁管道亦较县(市)政府为优,对邻近县(市)政府争取优秀员工任职意愿影响极大,以高雄县、市为例,本县人口数仅较高雄市少约二十七万人,但高雄市之法定员额总数却比高雄县多四、四四四人(九十二年底人口数高雄市1,509,350人,高雄县1,237,469人,法定员额总数高雄市6500人,高雄县2056人),因此,建议调整直辖市与县(市)政府组织架构与员工任用职等,使直辖市与县(市)政府组织架构与员工任用职等之差异缩小以免影响县(市)政府之用人,而考虑之标准除现行之人口数多寡外,土地面积大小及乡(镇、市)公所废除纳入县(市)政府之因素亦应纳入考虑。
2.简并二级机关并适度限制二级机关数量:目前地方政府机关组织准则仅规范一级机关及单位之上限,对于二级机关及单位之上限并未予以规范,以致各县(市)政府一级机关及单位之数量差异不大,但二级机关及单位之数量却呈倍数之差异,依据钧部所附会议资料第十二页地方政府组织ㄧ级单位及各级机关总数统计表显示一级机关数介于四至七区间,一级单位数介于十二至二十区间,而二级机关及单位因未做限制,其数量二级机关即介于十二至九十五区间与ㄧ级机关数明显不成比例,又因政府E化之缘故,许多人民申办案件皆可透过网络进行,户政事务所应无每乡镇皆设置之必要性,卫生所之功能亦应可由地方诊所所取代之,是否需要每乡镇皆设置实有检讨之必要性,甚至地政事务所亦有讨论之空间。
3.对数量庞大之约、聘雇及临时人员应予适当限制:目前各级政府员额系以总数控制,惟仅控制编制员额总数,对于数量庞大之约、聘雇及临时人员却未予限制,依据钧部所附会议资料第六页之各县(市)员额总数与现有员额数表所示,虽现有员额数皆未超过员额总数,惟其并不包含数量庞大之约、聘雇及临时人员,而其除了是各地方政府之庞大负担,亦造成一种员额控制之漏洞,因此建议将各级政府应配置之员额总数重新计算配置,并将约、聘雇及临时人员之数量限制在总员额之一定比例之内,并包含于员额总数以内,例如某县(市)政府经重新核算后应有员额总数为2500人,若经讨论后约、聘雇及临时人员之数量为以不超过员额总数10%为限,则该县(市)政府约、聘雇及临时人员之最高聘用数为250人,且编制内员额与约、聘雇及临时人员任用总数为2500人。

(十五)屏东市公所人事室主任 陈财福
针对议题四乡(镇、市)取消自治后,提出以下意见:
1.乡(镇、市)行政区域应一并检讨修正外,另村里行政区域亦应一并检讨调整。
2.里长、里干事功能重迭部份亦应一并检讨。
3.乡(镇、市)清洁队应统一由县(市)政府委托民间经营以降低人事费负担(本县乡(镇、市)清洁队队数偏高)。

(十六)高雄县凤山市公所行政室 王顺玉
当行政革新蔚为世界潮流下,使得公共事务的质与量受到积极的期待;但在有限的资源与人力下,如何要来因应广大的需求,就是自八十四年以来一直推动“公私协力”;亦即结合非营利组织或私法人,协助公部门处理公共事务。依现阶段执行情形观察,有环保业务、公园绿地维护及其它零星社会福利,在发展上显得迟缓,使得组织精简依然流于形式。建议如下:
1.加强办理“公私协力”法令及实例说明会
2.提列现阶段足以委外办理之行政业务,请地方政府配合执行,订定完成时程。
(十七)高雄市政府主计处副处长 吕丽美
1.直辖市存在与否,根据地方制度法第四条有其要件,今天其它县(市)与会者单以人口数认为高雄市无须以直辖市来定位,建议应以具体数据来客观评估直辖市成立要件。例如高雄市近年来在发展城市外交、海洋首都、增加台湾知名度及发展经济等方面均有目共睹。
2.中央政策需地方配合者,如小学小班制、健保费负担等,请中央配合拨入补助款,以免造成地方沉重的财政负担。
(十八)台南市政府财政局副局长 王美智
1.地方政府组织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可能造成较讨喜的组织扩编或提高职等,以及吃力不讨好的组织精简人力或机关整并;建请组织改造以不增加整体经费为原则,否则讨喜的做了,吃力的搁置了,将增加财政负担,排挤地方建设。
2.学校规模庞大,经费多,更需要改造或将其合并,若仅改革行政单位而独漏教育单位,效率将打折(教育人事费约占本市总人事费之六成)。
(十九)嘉义市政府人事室课长 高铭陆
1.延续台南县政府人事室的发言,建议修订地方制度法,不要有中央的作用法干预到地方的组织,否则会造成地方财政及人事上的负担,例如各学校必须设置营养师、护理师,依照家庭教育法,各县(市)要设家庭教育中心;这些无形中增加地方的机关数目及加重人事经费。
2.地方政府中人事的配置,应在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中应修改规定授权地方首长负责员额总数限制即可。
3.中央组织改造以后成为十三个部会,以后地方政府内部业务跟中央的对口单位关系应请中央召集地方开会协调,并修改组织准则加以规定。
(二十)台南县政府民政局课长 李福来(书面)
请调高县(市)政府一级单位副主管、二级主管及所属区公所区长职等,以畅通升迁管道及权责相符之理。说明如下:
1.中央政府组织改造,势必带动地方人力精简,事实上,近年来地方政府财力不佳,已自行调整部份人员,限制单位人员成长,甚至调减部份单位合并。
2.目前县政府一级单位副主管、二级主管及所属区公所区长职等不高(如二级主管职等与乡镇区公所课长同列八职等),但其职务繁重。
3.地方政府一级单位主管列简任职(十至十一职等),但一级单位副主管、二级主管及区长等列荐任职,如主管出缺,则势必造成断层现象。

http://www.moi.gov.tw/dca/news.asp?id=1454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5-06-26

94年12月31日推动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南区专家学者座谈会纪录 (2005/1/18)

民政司

推动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南区专家学者座谈会纪录
一、时间:93年12月31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
二、地点:高雄市政府九楼民政局会议室
三、主持人:简次长太郎 记录:徐吉志
四、出席人员:详签到簿
五、发言摘要:
(一)成大都市计划学系叶教授光毅(含书面)
1、关于组织业务的调整,可从流程改造着手来节省人力及成本,建议可从简化工作“时程”开始。将部门视为工作站,且强化员工在职训练。
2、委外办理的部分,政府应强化监督的面向。至于讨论议题第四点,建议case by case 方式办理乡镇市行政区域的调整。
3、关于本次座谈会的议题,认为须有上部结构(组织结构)与下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分析(年度的动态数据)作依据。短期来说财政的数据,长期而言,应建立跨区域数据的建构,重点在水资源系统、交通系统与环保系统的区域整合。
4、应加强对居民参与(无论之前或之后),同时应加强对社会之说明责任,说明之内容须做事前分析。
5、在进行社会说明时须注意,社会一般的议论中极易陷入一些惯于犯错的逻辑,并予避免:
(1)“存在”与“存在的证明”二者不同,但却常将之混同。
(2)“矛盾并非虚伪的征兆”而“不矛盾也并非真理的保证”。
(3)经验与先验的混同。容易就自己的经验与认知,否定一些已经过社会科学验证的先验价值或命题。
(4)在语言的使用上,容易将“简单问题的复杂化”,与将“复杂问题的简单化”,以模糊问题的本质。
6、应对组织进行宏观的绩效评估。
7、请应厘清居(市)民直接与间接管理的意涵,同时了解监控地方政府组织要件为何?必须与目前之“组织缺陷”作检核对照,以供未来展望的依循,并教育居(市)民了解此一问题。
8、反映“地方政府组织”改造议题时,须进行组织结构变量的交叉分析,此极具重要性;同时要思辩“differ区别、不同(cross-section空间横向)”与“defer延异、迟缓(time-series时间纵向)”的意涵,此与中央“划一行政”不同。
9、在防灾、永续发展、高密精巧都市之21世纪都市发展新世纪,对于“跨行政区之组织协调单位”的运作机制,应予强化予确立。
10、我们面对的未来是没有恒定结构与确定意义的的环境,因此可藉设有“恒定结构和确定意义”之机制来解决“偏远、落后地方政府”的困境,并发展一套因地制宜,稍异于“传统理性规划”之“策略因应”(S.C.A)型组织架构,可参考都市计划相关文献,其中有很具体的论述,以协助建构21世纪“价值相对性”、“边缘战略”的组织架构,来因应不确定性的环境变化。
11、考虑于合理性与融通性下之东方思考方式,于公与私之间,对于“公中之私”与“私中之公”的洞察。对“公”下放权力时应具有弹性,对“私”部分,虽可有自由,但“管制、规定”应于组织、条例中作讨论。
12、思辩规范式(normative)与实证式(positive),若模拟于第一点说明所说之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论述中。如果一贯式地采用规范对规范上部对上部;而无规范实证。则上部下部之客观分析会导致观念论的扭曲而衍生投机主义。例如检讨直辖市的存废在涉及的既广且深的层面就是如此。

(二)中山大学政治研究所廖教授达琪(含书面)
关于本次会议讨论的议题,认同叶教授的观点,同时也认为要处理台湾地方政府的相关问题,是须进行跨部会的整合,并非仅内政部一个部的事。且涉及的组织外部问题,例如交通、水资源、环保等面向,皆以超越单纯地方行政组织的讨论。就本次讨论议题,个人建议可分成二个层次思考如何建构地方改造的图像与全貌
1、宏观性角度:以跨部会角度思考,建议由上而下的思考,也就是整合科技、水资源、永续发展等层面的考虑,对台湾整体做因应生活机能、区块特色发展规划,然后进行行政区划与政府层级的确认,及中央与地方间合理的财源分配。尤其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如何落实所谓“伙伴关系”的发展。惟从宏观面思考时,建议政府应搜集更多资料与研究,以能全盘了解问题间的关联性,但这些工作皆需时间来做。
2、微观性角度:从具体的,较容易做的开始。尊重由下而上的发展力量,同时进行一些马上可行的方案,具体如下:
(1)乡镇市长改官派,应具体切实的推动与落实,并在官派同时,进行乡镇市的行政区域调整,不完全以人口、地理大小为依据,而应以区域机能做整合。
(2)目前各县市都有财源短绌之问题,在中央财源亦有限情况下,可以考虑县市议员数减半之做法,议员选区可以再调整且划大,一方面减少支出,一方面可提升议员水平。
(3)建立鼓励县市跨区域合作的诱因机制(例如公民投票机制),让县市间自然整合或共同努力解决或发展地方事务,中央在根据跨区域合作的计划,执行情形,未来方向等给予适当的支持,甚至可列为行政区划的重要依据。

(三)中山大学公共事务学系汪教授铭生(含书面)
1、关于地方政府组织调整的议题,从经济的面向,应注意全球化、WTO架构下,地方政府招商能力与提升,促使地方政府能迈向国际。此点比较两岸地方政府招商能力,大陆地方政府确实有此权限与一些不错的绩效。地方政府组织改造的前提,应从地方竞争力提升着眼,此点亦为地方政府组织改造的火车头,如此后续就可展开,区域合作、信息交流等其它面向。
2、地方组织的发展与地方营销,应着眼于地方政府功能的确立与强化,包括财政、土地、人事权的下放。地方政府内部组织可以考虑设置专责办理经济招商的组织。中央不宜过多掌握太多的权力。同时中央也应了解一些深层制度面向的问题,台湾有优秀的事务官人才,但属于国家大政方针尚缺明确,以致无法发挥其能力。
3、应赋予地方政府有国际交流包括两岸交流的权限与功能,以提升地方经济的竞争力,使其不仅和自己竞争,更能和其它国家的城市竞争。中央应正视其它国家地方城市竞争力的发展。
4、属于便民性的作业或功能,应结合信息科技予以大幅简化行政流程。同时列用科技信息来解决传统行政上可能生的问题,例如选举投票、与图章使用;此可促使国家现代化。
5、考虑全球布局下的地方发展与竞争时代的来临,地方规模与产业经济能力的提升,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故而直辖市的功能应重新思考,以竞争力为核心,因从国际观点谈地方发展,其重心就是竞争力。以行政区划言,可进一步范围须扩大与整合功能,以台湾长年(30-50年就够了)发展观点,北、中、南,应各有一个直辖市。
6、地方政府的施政应进行评比,可考虑由中央政府进行规划处理。

(四)高雄大学法律政治学系廖教授义铭
1、个人支持廖达琪教授,有关区域整合由下而上的的观点。以区域整合观点,个人认为直辖市有存在必要。至于其功能与条件,应予调整。以地方制度法第四条而言,直辖市的条件,并非只有人口,还有其它都会发展、政治、经济及文化特殊需要。其中个人认为,直辖市应扮演三种特殊功能,(1)跨域协调(2)区域争端的协调整合(3)紧急应变的处理。同时赋予直辖市更大的权力、义务与责任。因直辖市长可参加行政院院会,可进行与中央部会的协调。直辖市政府可作为中央与县市间的协调。
2、因近年天灾不断,县市政府应加强本身的应变机制与能力。目前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第8条规定有6种情况可以调整其组织,但无紧急事故应变机制,建议可增列同时在跨域事务上,应赋予县市政府得调整其组织。例如两县市间就跨域事务经由一定机制与程序,得设立临时性组织,俟任务结束后即可裁撤。
3、地方经济发展确实应关注,惟随之而来有关环境保护与景观维护,地方政府可发挥功能较中央政府为大,因其最了解辖区的环境因素。惟目前地方政府在此方面似乎功能不大,建议应予强化,同时应有其课责机制。

(五)义守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系郑教授国泰(含书面)
1、地方政府组织改造不能一昧只谈论到经济发展或招商,也应同时关注到公平、正义与法制。
2、以提升地方招商能力,就高雄市而言,市港合一应是关注的焦点,其中有关航政、港务业务,中央应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参与及权利。港阜业务可考虑民营化或增加自由化的部分。以高雄市发展,高雄港市合一,将可整合高雄市本身的工业及各项产业,提升高雄市的竞争力。
3、建议可参考英国2000年地方政府改造经验,经由成本效益分析,重新检讨与整合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业务、权责与功能,使部分中央业务地方化,提升地方政府竞争力。
4、为降低县市政府人事负担,有必要以县市为单位,采总量管制成长措施。
5、利用HRM的工作分析合理配置人力
6、单位名称太多元化与多样化,有必要确定各县市政府组织结构。
7、适度调整业务与幕僚人力结构,各县市政府幕僚或辅助人力总平均占25.81%,尤其偏远或离岛地区30%以上,而人口数量最多的台北县17.61%。专业人力似乎不愿意到偏远地区服务。
8、以预算总员额管制方式,来建立人事成本观念,因此主计及审计机关可采预算总员额管制方式,亦即以人事费支出占经常门支出固定比例之方式控制员额原理,来直接控制人事成本,间接达到控制员额的目的。
9、部分县市政府组设之局室或一级机关,在中央机关并无适当的对口机关组织,有必要予以整合中央与地方的对口组织。
10、地方制度法有关地方行政机关组织中,不包括事业机关,但实际上,以公务预算成立事业机构,如公车处最为普遍,法制上应予检讨。
11、县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通过后,适用铨叙部所修正的职务列等表,但仅适用到一级主管,对中低阶层如课长等未能随同调整,引起基层不满之声。

(六)成功大学政治学系蒋教授丽君(含书面)
1、电子化政府推动造成组织结构与功能的变迁,尤其行政流程变化最大,对人民与组织人员影响亦是最多。因此组织改造应该注意因应行政电子化来修正结构,也就是说,须将电子化之后,行政流程一惯性的单位整合,若不兼容之单位,则须独立或找相雷同者相调和。
2、组织改造须注意软件部分,亦即是内部人员专长须再调整或再训练,须将调整与个人专长相配合,否则容易造成成员的排斥与挫折感。
3、组织改造前,应该先进行组织成员的心理建设与技术训练,训练须分级,依组织再造的远景培植人员。
4、重视信息单位,因应电子化,此单位具有重要任务,且推动主轴,所以此单位人员的雇用是否须与一般人员不同,值得思考。
5、组织改造须注意信息分享与整合,所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相同重要,透过电子化,可以将地方之间或中央与地方间信息加以整合与分享。
6、须考虑成立妇女与儿童福利部门,目前社会局虽已包含此业务,但毕竟只是以单位推动业务,希望能将此一部分独立出来,有利妇女与儿童福利的保护。
7、建立县市间评量的标准,了解县市间的差异,依其所需提供协助。

(七)东海大学公共行政学系邱教授瑞忠(含书面)
1、地方政府的发展,仍应以产业为优先,此产业不仅包括经济、亦包括文化。以中国大陆为例,黄桥市将黄桥烧饼推向国际,韩国亦是如此,因此地方发展的火车头应被明确确立。
2、直辖市制度仍然有其存在之必要,亦认同廖义铭教授提出直辖市应扮演的三个功能,此外直辖市之功能,可增列国际化功能,另可参考公视最近推出德国鲁尔工业城的再造经验,建构生态平衡中心,从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生态的区域整合。另观光之功能亦可增列,将其与县市政府区隔出来。
3、组织精简应遵循弹性原则,亦即是随着时代趋势的变革,可以弹性调整组织结构,以应时代之需求。
4、地方政府机关单位定名的确是需要予以简化,将定名生活化简单化。
5、未来乡镇市长改为官派后,乡镇市公所的组织似可参考直辖市政府区公所之结构及功能定位。另考虑村里长与里干事功能性,村里干事可以废除,以此可增加地方政府的人事空间。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应考虑地方特性,例如环保人力,应须有因地制宜,如城乡的考虑,俾利弹性化。

(八)暨南大学公共行政与政策学系廖教授俊松(含书面)
1、行政层级确认二级制,且应同时观照人民的意见,另政策的选择应避免政策与问题间的误用。就地方层级问题,同时亦应呼应公平、正义、成本与效率等价值。如以二层级为例,个人建议:
(1)直辖市与县市应立于平等地位,如此可考虑直辖市存立的问题,如须有直辖市,仅设首都直辖市即可。另直辖市与县市间的权限如人事、财政等应一致。
(2)乡镇市长取消自治,乡镇市长应官派。
(3)里长选举取消,转由地方性与多元化的服务团体,提供自治服务,强化地方公民社会的活力,取代里长功能。
2、行政区域方面,在二级政府层级考虑上,建议重区划,建议以人事、财政诱因诱导由下而上的主动合并,例如台中县市已经有共识,中央应与鼓励。
3、地方权力衡平方面,支持地方政府应有招商的权力。其它建议如下:
(1)人事:中央与地方人事应有交流的机制,例如中央简任级应有地方荐任官经历。在人事机制上,中央、地方两条鞭制,以提升地方与中央同职等与提升地方公务人员的士气。再则,组织内部结构改造,不应只是一昧精简,建议应多听取基层公务人员的意见,尤其透过事权与流程检讨着手。
(2)财政衡平:分基础分配财源、绩效补助财源二类。
(3)成立“地方政府监督法人”监督地方政府及议会施政良窳。
(4)支持民意代表名额减少,同时民意代表资格学历应设限。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5-06-26
(九)成功大学政治学系彭教授坚汶(含书面)
1、地方政府改革的目的应先确认厘清问题本质,究应属政治目的抑或人民目的,再来解决问题。
2、组织精简亦应同时检讨目前的行政作业,避免一昧精简人员,工作并未减少,而增加人员工作压力与过劳。故而地方政府再造除不应忽略全球化、民主因素外,对于官僚体系中工作人权的维护亦应符合世界潮流方向。
3、地方组织改造或再造应避免造成组织超前,而文化落后的现象,否则运作的形式主义与腐化必容易发生,以避免改造后,又回到原本问题。
4、地方政府组织设置,应精确理性评估地方政府的共同核心单位是哪些?例如法制、研考等组织不容缺乏,其它单位则可因地制宜,不需硬性规范,核心组织与因地制宜组织,建议应与区隔。再则组织设置应有其延续性,避免因首长换人而变动频繁。
5、中央与地方关系,似乎由政治因素决定,造成地方间不平等的对待,不是很好。直辖市若有存在的价值,应明确建立发展性或策略性之指标,具有相当程度的鼓励性,各地方政府间应建立共识,以避免过去种种冲突的危机。组织改革同时,应公平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上。

(十)义守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系萧教授元哲(含书面)
1、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应放在当前时空下规划未来的环境考虑。换言之应从未来全球化愿景的指导,考虑台湾社会可见未来全球化时代中所处时空需要策略层次上思考地方政府在国际面向应须扮演角色,以扩展生存空间。固然经济、科技发展对地方甚为重要,但仍需观照其它或全面性领域,不能仅注意单一经济发展面向,对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应同时注意。
2、在面临全球化时代,政府施政应透过政策网络,来因应环境的机会与解决环应的威胁,从点成为面,依美国经验而言,现代政府讲求地方政府经营公平,不是中央政府代理者,而是具企业精神的城市附加价值治理者。故而面对全球化时代,中央与地方皆应调整彼此的角色,建议中央应下放地方政府权力,但非一昧下放,应有监督管控机制,中央政府透过阶段性的权力下放同时,就监控机制言就应加强,且以绩效成果做为评估导向。
3、直辖市的地位与角色,应从国际区域竞争观点着眼,不非仅止于岛内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以上海、纽约、洛杉矶等大都会,皆是透过区域交通、水资源、公共建设之整合,并非仅透过行政区域调整来做。以台湾言,直辖市应可扮演区域政府的龙头,协助中央活化地方发展与地方之附加价值。
4、地方政府同时应加强所属公务人员的能力,例如企划、执行能力与法制认知等知识经济。地方政府组织单位似乎过多,应予检讨,除透过委外、民营化来减少行政业务的负担,充分发挥企业精神与绩效。
5、乡镇市长官派,主要是因应地方派系恶化问题,应予支持。至官派后,乡镇市长应有一定的资格与条件,形成市经理制活化地方治理机制。

(十一)中兴大学国际政治研究所李教授长晏
1、建议应先确立地方政府组织改造的“策略地图”,究竟以经济发展抑或全功能的地方政府?以目前来说,中央与地方皆属全功能型政府型态。是以地方政府组织改造亦需建立改造的核心价值,进行业务职能厘清后,才能了解直辖市、县市间的地位、角色与乡镇市的定位,甚至行政区划等议题,也才有利进行重组地方政府组织的改造工程。
2、以第二及第三议题言,应从组织管理面向思考,建议可建构单一功能性(如区域型环保组织),而非全功能性的组织结构,以利地方跨区域事务的整合。
3、以目前直辖市的功能,较县市更能达到国际化,因此目前直辖市应发挥区域整合的功能。但以台北市而言,要能和东京、上海等地竞争,仍目前功能仍有不足,故而从整体地方政府发展,是否应思考我国直辖市所应扮演的角色。在讨论直辖市与县市地位问题上,应思考县市是否都要和直辖市一样抑或将直辖市变成县市政府?或是让地方多元发展,某些地方具发展优势条件,某些则为落后地区,但落后地区藉由一定补助机制,获得相当的资源与照护,以避免过度强调一致性的平均分配,致使全部均贫。故建议是各地方条件(如观光、农业、科技等)多元发展,无须直辖市与县市一致性,而地方政府间透过区域治理加强彼此合作,提升竞争力。
4、乡镇市无论是否官派,需进行乡镇市区域的合并,目前乡镇市太多,地方民主的表现并非仅投票一途,可建立其它多元化的民主参与机制。就乡镇市区域整并言,建议以生活圈、产业、环境生态、族群或文化模式推动整并。
5、要进行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应进行地方政府核心职能的评估与确认,同时注意外部性与内部性;以及管制性、公共服务性辅导性业务的区别。另建议可先从几个地方政府来进行地方职能的厘清与业务、资源盘点,同时建立策略体系,已决定哪些业务可以地方化或委外民营,法人化,甚至去任务化,例如地方文化中心可进行法人化。

(十二)中山大学公共事务管理研究所吴教授济华
1、强化地方分权化,美国1960年代即开始推动,以台湾目前的时机,应予推动,主要应强化地方决策权限,并非只是跨大地方组织编制。目前全球皆强调行政管理的D(法令松绑)P(民营化)M(市场化机制)管理的改革观点。当人民与产业开始透过用脚投票以及民选官员开始了解市经理制等观念之际,地方政府可透过经营达到优质治理,因此地方分权的推动有其必要。
2、地方要发挥特色,活化地方资源,目前已有一定的成效,应提升地方政府决策工具与能力,扩大地方政府的权限,特别是税制,因此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并非全由内政部来推动,而应是跨部会。
3、其它建议:
(1)建议适度提高地方政府职等,以利吸引人才。
(2)建立竞争机制,透过成本效益分析,予以补助,而非纯以政治因素。
(3)行政区划有其必要及推动,从都市发展,经济发展很难配合行政区域,避免区域冲突,应强化区域整合的机制,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
3、以渐进式方式推动行政区划调整,配合后高铁时代,一日生活圈的形成,先从北、中、南三大都会区调整开始,再推动其它区域整并。提供税制、人事等其它诱因机制,鼓励地方政府进行整合。

六、散会:12时30分

http://www.moi.gov.tw/dca/news.asp?id=1453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5-06-26

推动地方政府组织改造东区及离岛机关团体座谈会会议纪录 (2005/2/3)

民政司

一、时间:94年1月20日下午2时30分
二、地点:本部8楼简报室
三、主席:简常务次长太郎 记录:蔡昀典
四、出席单位及人员:如签到表
五、主席致词:略
六、座谈纪录摘要:

(一)花莲县政府人事室杨课长足二:
1、对于议题二发言意见:
(1)县(市)政府有无再行精简之空间?
  依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第15条规定,县(市)政府1级局、室之设立依不同人口数分6个层级,得设14个至23个局、室不等;不仅级数划分太过复杂,而且局、室单位数相差高达9个,差距似乎过大。由于不同县(市)间虽有辖区面积大小之分及人口数多寡之别,惟其应办自治事项内涵,除业务量问题之外,或有各县(市)依其不同地方特性而特别着重某一业务事项,在本质上并无显著差异。建议县(市)政府1级单位依县(市)人口数不同分为3个层级,县(市)政府1级局、室维持14个基本数,仅针对其23个高限作适度限缩即可。
(2)现行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单位定名是否应参考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规定以简化其定名?
  花莲县政府现有一级单位名称仅有局(10)、室(6)2种,其内部单位名称有课(65)、队(2)2种;所属一级机关名称仅有局(5)、处(1)2种;所属2级机关名称仅有所(19)、场(1)、中心(1)3种,对于花莲县而言,并不复杂。
2、对于议题三发言意见:
(1)行政院推动之政府组织改造是先从现行公共任务进行全面业务检讨,并以“去任务化”、“地方化”、“行政法人化”及“委外化”等4个方式来推动;即行政法人制度之建构,仅属政府组织改造之一环,针对部分不适合由政府机关推动,亦不宜由民间办理,且所涉公权力行使程度较低之业务,如研究、训练、服务、文教、医疗等,提供另一因应方式。惟地方县(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之现有业务性质,扣除不应继续办理者予以“去任务化”及适合借重民间效能者予以“委外化”之外,另业务属性适于实施“行政法人化”之机关(构)委实极为有限。即便如此,花莲县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其业务性质如合于以行政法人方式办理者,花莲县政府自当积极配合推动。
(2)花莲县政府及所属机关可能实施设立行政法人之机关(构)与业务,包括文化局所掌理之县立图书馆、美术馆、演艺厅、艺术馆之营运;乡(镇、市)立图书馆及文化基金会之辅导;文献、古迹及文化资产保存等。以及动植物防疫所负责之动植物传染病之预防、防疫、检诊、调查、研究、处理及其进口追踪检疫等业务。至于“去任务化”之业务,包括县立托儿所,将于今年6月30日裁撤,交由民间经营。
3、对于议题四发言意见:
  未来乡(镇、市)公所纳入县政府组织体系,成为县政府所属机关,有关乡(镇、市)公所组织应如何配合调整?
(1)花莲县各乡(镇、市)公所内部组织大略有:民政(含村里办公处)、财政、建设或工务、农业、社政(含原住民行政)、行政、人事、主计、政风、市场管理、图书馆、清洁队、托儿所等。
(2)可配合调整之业务包括:
A、村里干事时代功能已结束,其人力可移为他用或列入精简。
B、财政业务并入县(市)政府财政局。
C、图书馆直属县(市)政府文化局,可实施设立为行政法人。
D、垃圾清运可委托民间办理,垃圾处理由环保局掌理。
E、托儿所业务可委托民间办理。

(二)台东县政府人事室林主任聪男:
1、地方政府组织应配合中央政府组织精简后之架构,及地方特性予以调整,如人事、政风、主计等幕僚单位,可以考虑合并。至于单位机关数,应由中央整体考虑,订定弹性幅度,地方再依其地方特性及需求予以配合。
2、委办民营及行政法人目前各县(市)政府正积极推动,如托儿所业务,大多已委由民间经营。
3、乡(镇、市)取消自治,乡(镇、市)长改为官派,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乡(镇、市)间因交通便利之故,其领域上之区分已经减少,乡(镇、市)合并为必然的趋势。乡(镇、市)民代表会形成多余的机关,且乡(镇、市)代表会经费占全乡(镇、市)经费很大比例,建议应予精简或裁并。
4、县(市)首长的人事权应予放宽,使首长能对施政负责。
5、县(市)政府各课室编制20人以上始得设副首长或副主管,造成课室编制竞相达到20人以上,以设置副首长或副主管。此现象对于组织精简不利,建议检讨准则中该项规定。

(三)澎湖县环境保护协会陈理事香育:
1、县(市)政府的1级单位主管及1级机关首长应为县(市)长指派之机要职,以落实“责任政治”精神。
2、赞成加速推动政府组织改造,简化1级单位及机关数,减少局、室首长及课长等职,增加基层公务人员。以澎湖县为例,人口未达10万人,而局、室达14个,不能有效服务人民。
3、县(市)政府之机关单位数应配合辖区人口数多寡,多划分几个层级,如1万人以下、1万至5万人以下、5万至15万人以下、15万至30万人以下等,且其可设置之局、室数依人口多少予以增减,以求均衡并发挥最大效能。
4、工友司机应遇缺不补,并委外执行。清洁垃圾等工作也可委外处理。
5、赞成政府组织二级化。乡(镇、市、区)公所可以考虑由数个村(里)组成联合办公处,以服务民众。
6、行政机关除精简组织外,更应简化事务,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为民服务,例如于地政事务所办理土地登记,缺少户籍誊本时,应可由地政事务所联机向户政事务所调出,不需由民众再另行到户政事务所申请户籍誊本。

(四)台东县政府财政局陈局长金虎:
1、地方政府组织改造前,应先确立中央与地方之业务分工、任务及权责,何者为中央权限?何者为地方权限?又其应负责之层级如何?先予厘清后,再予配合设置相关组织,如此可以有清楚的对口单位,而且有明确的权责划分。
2、对于直辖市有无继续存在必要之议题,在财政部所召开之全国财政会议及修正财政收支划分法会议,有多次讨论。因直辖市占地方财源多数,以人口比例而言,部分县(市)人口多于直辖市,所享有之财政资源远不及直辖市,基于财政立场,持赞同意见。但就整体政府组织功能而言,直辖市与县(市)间财源分配、权责、组织及地方的特性,均应予考虑,以求地方均衡发展。

(五)花莲县政府财政局曹课长莉英:
1、政府改造为中央既定政策,地方政府就执行面配合办理,地方政府确实落实精简政策,就是要推动“行政四化”。
2、就花莲县的91年人事费的决算而言,达到60.8%,93年则冲高至65%以上,为避免地方政府人事费用持续增加,建议如下:
A、中央业务下放,应伴随着人员及经费下放。
B、本县所辖区域广大,学校人事主计均为老师兼任;建议人事主计人员可采小区域联合办公方式,节省人事经费。
C、县立托儿所、乡(镇、市)立托儿所业务应予检讨,可采委外方式,或检讨与国小附设幼儿园合并。

(六)连江县政府财政局陈局长孔官:
1、由于本县是全国最小的一个县,组织再造对于连江县而言,是很容易推动的。
2、惟政府组织精简时,请考虑各县(市)政府之法定设置数,应有最基本的配置数,不要因为县(市)人口数太少,而减少应配置之局处数,而降低政府为民服务之功能。

(七)凤林镇公所财政课彭课长宗干
1、赞成取消乡(镇、市)长选举,由县(市)长派任,并取消乡(镇、市)民代代表会。因乡(镇、市)长选举不仅造成的地方派系对立、选举文化恶质,而且还有选举经费的支出;另代表会预算占本镇预算的12%,若取消选举,对财政负担将有所改善。
2、其次,乡(镇、市)长官派后,应保障乡(镇、市)公所人员权益,使官派能容易推动;另编制比照区公所,再来办理精简。
3、行政区域调整应俟乡(镇、市)代会取消后,再行推动。

(八)大武乡公所杨村干事千瑶
赞成乡(镇、市)长官派;因官派后,民意代表对基层公务人员施压的情况会减少许多。

(九)金门县议会法制室张主任国丁(书面意见)
1、建请修订地方制度法第62条第1项及第2项有关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所属机关及学校之组织规程,应经议会同意后订之,以尊重地方立法机关之自治立法权责,并利该所属机关之预算顺畅编列。
2、建请县(市)立法机关1级单位主管职务列等比照县(市)政府1级单位主管列等,调整为简任第10至第11职等,以提升地方立法机关员工士气及服务质量,健全地方自治组织,落实地方自治法制。地方政府与立法机关职务职等似可参酌立法院组织法明订设置单位及职务列等办法,于地方行政、立法机关组织准则内明订之。

七、散会:下午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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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5-06-26

推动地方政府组织改造中区机关团体座谈会会议纪录 (2005/2/3)

民政司

一、时间:94年1月27日下午2时30分
二、地点:台湾省政资料馆第1会议室(南投市中兴新村中正路2号)
三、主席:简常务次长太郎 记录:蔡昀典
四、出席单位及人员:如签到表
五、主席致词:略
六、座谈纪录摘要:

(一)清水镇公所杨镇长紫宗:
1、依各乡(镇、市)公所财政状况不佳来考虑,似乎乡(镇、市)长官派已成既定政策;但依实际行政及基层需要,应该考虑乡(镇、市)级选举继续办理。
2、乡(镇、市)长职等应予调整,地方制度法实施前乡(镇、市)长第1任为9职等,若连任第2任为10职等,但现在连任与否都10职等;建议改为第1任为10职等,若连任第2任则调为11职等。
3、选举制度应分为中央和地方2级。县(市)及乡(镇、市)选举列为1级,且1次办理;中央则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1级,也1次办理,如此才不会因年年有选举而加重社会成本。
4、应考虑恢复乡(镇、市)长的考绩制度,以符合鼓舞激励的精神。
5、应明确指明所指的地方政府为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公所,以为明确之区分。

(二)云林县政府财政局蓝局长文信:
1、乡(镇、市)长改为官派,从宪政之法制及财政立场而言,是必然之趋势,宜尽速办理。但是改官派之后,应从是否有提升服务民众成效来优先考虑,其次则从是否减少财政支出来考虑。官派可以减少财政支出已经很明确,以下仅从提升民众服务成效方面建议:
(1) 将行政层级比照警分局设分驻所:此方式对原来的行政人员变动不大,也能对原有行政机关财产作有效使用,且节省经费。最重要的是,不会因精简而减少对民众的服务效果。
(2) 对面积较大或人口较多的乡(镇、市)则直接设公所,再依人口多寡适当来设置公所的分驻所,使民众仍可就近使用原政府提供的服务,不会因组织精简而增加民众的舟车往返负担。
2、在直辖市应否设立方面,不宜再设立。而应将直辖市与县(市)应等同位阶,使两者在财政的补助上趋于公平,理由如下:
(1) 全省面积不大,信息流通已达相当对称的程度;且政府已大力倡导地方化、民营化、全球化及去任务化的观念。
(2) 精省后,县(市)均已直接与中央对口。

(三)苗栗县议会人事室叶主任丁万:
1、若仅以财政考虑的角度就废除乡(镇、市)长选举,个人持反对意见。因为乡(镇、市)的财务问题是因为预算的控管出了问题,不但未作到“量入为出”,对于地方税、地方事业经营也缺乏有效的作为所致。另一方面,为民服务更比财政考虑来的重要。
2、在人事方面,由于中央要求零成长,导致地方政府为业务需要,一再增加约聘雇人员及临时人员,对于未增加于员额之县(市)政府显然不公平,不但不能有效服务人民,且影响人事单位业务绩效。

(四)南投县观光产业联盟协会林理事长国隆:
1、应创设提升便民的组织机制。
2、对于政府组织的业务分工,应设法使民众能有一看就懂的明确性。
3、应以提升行政效率作为组织改造的原则。
4、应可让民间社团分担行政业务量,精简公部门人力。
5、中央政府与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行政机关之名称尽可能不要重迭(例如交通部观光局与南投县政府观光局)。
6、乡(镇、市)长如果官派,必须由民间团体选出监督委员会,让地方政府首长较能与地方互动,提升工作效率。

(五)南投市公所陈主任秘书瑞庆:
1、乡(镇、市)取消自治选举,乡(镇、市)长改为官派为当前政府既定政策,有关乡(镇、市)公所组织,包括人事、主计、政风、财政等单位可减并,或纳入地政、户政后成立区公所或联合服务中心,以提升便民、为民服务等措施,并增加横向联系。
2、取消乡(镇、市)自治后,行政区域宜推动整并,推动过程应有明确划分原则,并考虑人口分布,土地面积(或参照县议员选区)等因素,同时也对村里行政区域配合调整,是项计划可预见相当艰巨。
3、取消乡(镇、市)自治后,现有公务人员应如何安置,应有完善计划,以避免公务人员充满不安的情绪,影响政务推动。
(六)台中县政府民政局刘副局长宏忠:
1、县(市)政府1、2级主管,及乡(镇、市)公所主管官职等等级应予提高。
2、以县(市)政府施政质量,与执行政策的重要性来看,应避免和中央、直辖市官职等设置差距太大,以留住人才。

(七)云林县政府民政局黄局长定川:
1、经省后,直辖市与县(市)应提升为同一自治位阶,且在人力资源及财政资源上能有较公平的对待;另行政院的院会,各县(市)长应受邀列席,以利政策沟通及下达。
2、配合中央组织改造,建议直辖市与县(市)的一级机关或一级单位同时进行组织调整。
3、配合组织调整,从副县长、主任秘书、课长以下,适度提高职等。
4、据最近铨叙部开会的结论,好像县(市)长及一级单位或机关首长要列为政务官,建议在地方而言,由于偏向政策执行,县(市)政府的一级单位或机关首长不宜全列为政务官,应分阶段实施,以免打击文官体系的士气。
5、乡(镇、市)长改为官派,利多于弊,应做好配套后尽速实施。

(八)南投县政府计划室张副主任祖豪
1、中央政府组织改造时,业务执掌重新分配后,应同时考虑地方组织与中央对口单位之配合。
2、有关委外办理之业务宜考虑民众之权益,不宜为了节省经费而牺牲民众的权益(例如当年省公路局因节省经费成本废掉许多偏远地区的路线,造成偏远地区民众受损)。

(九)台中市政府民政局林副局长丽芬
1、直辖市制度涉及国家资源分配之问题,站在国家各区域整体均衡发展的考虑,直辖市应无设置之必要,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之特殊地区,也确实有必要设置。建议在财政及组织架构上缩短县(市)与直辖市的差距,以拉近两者发展的差距。
2、乡(镇、市)长是否改为官派,以台中市为例,因系属省辖市,下设八区,区长为官派,区下有里、邻,行政指挥十分顺畅,亦无乡(镇、市)长选举时的派系问题,兹以本市的情况做为乡(镇、市)长是否官派之参考。

(十)苗栗县政府人事室陈专员坤荣
1、依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规定,苗栗县可设16个局(室),7个1级机关。目前设13个局(室),6个附属1级机关。系全省唯一没有增加单位机关的县(市),编制员额可增166员,至93年底为止可增122员,至目前为止只增加49员,也是全省增加人员最少的县(市)政府。目前人事行政局来函解除列管,但要求自行负担人事费、业务费,对当时因受限于财政及办公厅舍不足精简用人,而未足额增加员额的苗栗县颇为不公,建议依至93年可增122 员之数予以补助。
2、县(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修正,虽经中央部会多次开会协商简化,结论的程序仍属繁复,以县(市)政府自治组织条例修编时程通常需费时3个月以上,常有缓不济急之憾,建请能再予简化。

(十一)彰化县政府主计室谢副主任秀琴
1、乡(镇、市)长应改为官派,因为我国选举太多了,花费也太多。例如台中市、台南市、新竹市、嘉义市、基隆市的区公所,区长官派实务上也办得不错,所以乡(镇、市)长应官派,代表会则不再选举,节省经费。
2、中央业务下放地方,并强调去任务化、委外化等,这些都很重要。但哪些业务中央要下放,业务要委外,则应做好规划后再执行。重要的是权责要相称,不要地方有责无权,或有了权但钱不下放,这样会使事情难处理。
3、另地方政府人员之职等应考虑事实情况,予以提高;1级单位主管有10至11职等,而副主管目前单列9职等,是否应调整?而课长似可调整为8至9职等。

(十二)台中县政府财政局陈局长金发(书面资料)
1、在国民税赋日益偏低,国民要求政府服务质量日益提高的情况下,政府组织改造一定要有成本效益的观念。如何降低公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益(率),是改造的第一考虑,否则财政缺口日益扩大,是后代子孙之祸,而非福。
2、要进行组织改造,宜先对各级政府功能作一界定,政策规划与执行要有所划分。盖政策规划与执行所需人力功能是不同的,县(市)政府1级主管由荐任调为简任前后,其业务功能并无改变,但职等调整后,徒增人事费支出,似有未妥。权、钱、人下放到什么程度,人力配置就应到什么程度。否则不是重迭,就是中断,对国民福祉并未增加。
3、县(市)政府单位名称可统一,但职等及任命方式,不宜再更改。至于人员职等位阶在省政府完全废除前,不宜调高与院辖市平行,但财政收支分配要采同一标准,才可免除争相要升格为院辖市。
4、乡(镇、市)长宜尽速改为官派,乡(镇、市)民代会并同废除,村里长与村里干事应整并为单一人选,基层选举到县(市)议员层次即可。选举简化为中央与地方两种:
(1) 中央选举--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同时办理。
(2) 地方选举--县(市)长及县(市)议员选举同时办理。
(3) 每2年办一次选举,可降低社会成本支出。

(十三)苗栗县政府民政局郭副局长琴贤(书面资料)
1、为因应社会变迁,县(市)政府一级单位或员额成长并无空间,然县(市)政府普遍人力、物力、财力皆感不足,所以组织再造有其必要。未来如果取消乡(镇、市)自治,乡(镇、市)长改为官派是可以考虑的方式之一。
2、要运用乡(镇、市)现有人力,藉使县(市)长权限能够扩大“控制幅度”,则行政区划法应先予以配合。废除乡(镇、市)长选举后,将来不一定是原有之乡(镇、市)规模,透过行政区划重划,因地制宜发挥均衡发展,配合中央业务下放,县(市)也可考虑将为民服务之业务下放置乡(镇、市)办理,如建筑、工商登记、环保等。
3、又为考虑乡(镇、市)没有民意代表的问题,则可以村里长之服务功能予以适当定位,以弥补地方民情反映不足之功能。

七、散会:下午4时30分

http://www.moi.gov.tw/dca/news.asp?id=1494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5-06-27

台湾内部已经多次提及直辖市与县市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现状,而大陆的经济发展程度不也到了更要注重地域平等的时候了吗。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5-07-03
以下是引用vladimir在2005-6-26 9:08:36的发言:

 


参、现行县市规模的分类

......更何况以台湾如此狭小面积的国家竟然划分成多达二十三个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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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节主要系参考台湾省政府新闻处编印,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成就,民84。



http://www.ntpu.edu.tw/rcpoes/page1.htm


请不要散布分裂言论!!!!!!!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5-07-04

3、台北县市、桃园县、新竹县市合并为直辖市。

是两市三县合并成为一个直辖市?还是台北县、市合并为一个直辖市,桃源县、新竹县、市合并成另一个直辖市?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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