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区划,是依法行事,还是牵着法律鼻子走呢?
通过一些具体的做法来说好了,中国的市管县体制,似乎是市管县的实际操作在先,写入宪法的直辖市、较大的市可以管县的规定在后。较大城市管县到地级市管县又是实际操作走到了法律的前头,直辖市管地级市,地级市管县级市等等大都如此。我们的设市标准似乎也是这样,先按领导掌握的内部标准搞那么一批,等到新标准公布后再去申报,基本上也就到了该停止执行的时候了。所以我们会看到一些不符合标准的县改为县级市,甚至升格为地级市,而有些真正达到规定的县却不能。地级建制,由派出机构转化为实的一级行政区划建制,我至今也不知道相应的法律规定在那里,... ...,反正类似的情况多得很,结果是将原来比较清楚的行政区划概念向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方向解读,而且对于长期的实际运作与法律、宪法不合拍的状况,必然要面对是修改宪法、法律,还是将不合规定的实际区划废除的两难选择。按几十年来中国行政区划的惯例看,多是选择修改宪法、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也就给人们时实际操作牵着法律的鼻子走感觉。
好了,还是请各位讨论,给出一个好的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