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斯条约》规定了每个国家在欧洲议会的席位。席位分配采用了三项原则:
(1)席位总数应控制在700席左右
因为议员愈多效率愈低。
(2)保证小国也有足够席位代表该国各党派的利益
小国如卢森堡、马耳他,席位若分配太少,本国的少数观点就很难在议会内得以反映。
(3)席位分配的多寡应与各国人口大致成比例
按照各国人口数,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中常用的德洪特(d’Hondt)最大余数法作参考,让小国在分配上比较有利。
无论如何分配席位,《尼斯条约》中的有关规定是各成员国政治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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