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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类型的行政区指辖区面积较大、主城人口占全行政区总人口的比例很大的县市。
仍以格市为例。个人设想是改现格尔木市为格尔木县,原来的各街道合并为县属的格尔木市(街道撤消且不再管辖乡镇),县政府设立一些区域协调机构,管辖全县总体规划、交通、环境生态以及司法权;所有的市政管辖权赋予新的格尔木市,格尔木市与青海省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今天的深圳市之于中央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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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类地区,偶的看法是可以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
居民点及其附近区域建立普通的县、市等行政区,而广阔的无人区等地方则由省直辖,省政府建立一个专门的特别地区行政管理局(简称特管局),对特别地区(无人区、无居民点的自然保护区、不能纳入普通行政管理的军事区等等)的行政事务进行专门管理。或者连这个特管局都省略掉,这些特别地区的行政事务,直接由省政府中的各个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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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余澜涛应该用“国际通行”这个措辞的。以下是引用北极星在2005-3-7 0:03:53的发言:
居民点及其附近区域建立普通的县、市等行政区,而广阔的无人区等地方则由省直辖,
我看还是分别由县管理吧,青新蒙藏等地大面积的无人区等特定地带可视乎情况实行不同的管制方法,如国家公园,县立自然保护区等。
我认为如果县市分立,县的保有权力必须包括交通、教育、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