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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讨论]如果实行县辖市体制格尔木类型行政区的建制改革对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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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5-03-06

格尔木类型的行政区指辖区面积较大、主城人口占全行政区总人口的比例很大的县市。


仍以格市为例。个人设想是改现格尔木市为格尔木县,原来的各街道合并为县属的格尔木市(街道撤消且不再管辖乡镇),县政府设立一些区域协调机构,管辖全县总体规划、交通、环境生态以及司法权;所有的市政管辖权赋予新的格尔木市,格尔木市与青海省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今天的深圳市之于中央政府的关系。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5-03-07

关于这类地区,偶的看法是可以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

居民点及其附近区域建立普通的县、市等行政区,而广阔的无人区等地方则由省直辖,省政府建立一个专门的特别地区行政管理局(简称特管局),对特别地区(无人区、无居民点的自然保护区、不能纳入普通行政管理的军事区等等)的行政事务进行专门管理。或者连这个特管局都省略掉,这些特别地区的行政事务,直接由省政府中的各个相关部门处理。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5-03-17
支持恢复格尔木县,并在县的区域内设立格尔木市,如果所设立的格尔木市是聚落型建制就更好了。对于县域内的各个聚落,按照国际规定的标准,设立市、镇、村三种聚落建制。聚落应该是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是基本的社会细胞,二者都需要经过国家予以确认,应依法行使权利。聚落建制与县和省这些区域建制不同,区域建制属于国家机构,而聚落建制不属于国家机构。因此,我不同意楼主的“县属的格尔木市”的提法,应当看到楼主的认识已经超越了目前的现实,与本人的观念越发接近了,甚喜。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5-03-17
“国际规定的标准”,这个存在?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5-03-18
不会是ISO****什么的吧[em01]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5-03-21
呵,余澜涛应该用“国际通行”这个措辞的。以下是引用北极星在2005-3-7 0:03:53的发言:

居民点及其附近区域建立普通的县、市等行政区,而广阔的无人区等地方则由省直辖,


我看还是分别由县管理吧,青新蒙藏等地大面积的无人区等特定地带可视乎情况实行不同的管制方法,如国家公园,县立自然保护区等。


我认为如果县市分立,县的保有权力必须包括交通、教育、环保。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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