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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划]谈谈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设立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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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5-04-07

我国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设立标准,很多所谓的自治民族其实并不是当地的主体民族,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设立标准:


一\自治主体民族人口总数应当超过辖区人口总数的30%


二\主体民族必须是第一大民族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5-04-22

第一条本来就在执行中,第二条实际上应该是“自治主体民族必须是第一大少数民族”。

[em01]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5-04-27

那就引出这个悖论:

为什么占30%的少数民族成为主体,而占70%的汉族成为附属?

精卫衔微木
将以填沧海
刑天舞干戚
猛志固常在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5-04-27

千里理解有误,自治主体民族不是民族主体

自治主体民族是想说设立民族自治的某一个少数民族,并不是想说让哪个民族成为“主体”,哪个民族成为附属。各民族都是平等的吗,民族自治地方也执行中国宪法的。

我想也没必要一定限制民族比例,现在的民族自治地方历史上就是个少数民族世代生息的地方。

汉族多数是建国后大量迁入的,单纯从人口比例上来划分,是在为民族分裂势力提供借口。

我想不愿看到中国分裂后果的人(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都不愿意看到。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5-04-27
我有个设想,给于地级市高于自治州的某些权利,要很诱人的,让他们自己放弃非主流,这样逐步取消自治州设立地级市。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5-04-27

苏联的俄罗斯族长期都是占总人口的50%左右,但是却几乎100%的长期占据国家领导职位。这相当程度上导致了其他各民族的长期积怨,并最终导致了苏联的分裂。

同样的,中国那些汉族占50%以上、甚至80%、甚至90%以上的地方,却被以某某族自治的名义使一个根本不占地方人口多数的人群长期100%的占据领导职位,很难想象大多数人会毫无怨言,更不能想象这种积怨如果持续下去,将来会有什么后果。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5-04-27

如果按30%的比例,内蒙只有18%的蒙族只能撤区设省了,其他四个还都够,另外青海藏族虽然比内蒙蒙族比例高,但也不够30%,故也不能设立藏族自治区了。

还没入管理群的,赶紧扫码入微信管理群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5-04-27

内蒙古各个地级行政区,蒙古族比例超过30%的也只有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因此内蒙古撤区改省后,只需要建立这3个蒙古族自治州就行了。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5-04-28
按楼主的两条标准来看,实在是不符合实际情况.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5-04-29

全国实行地方自治后,民族区域自治肯定会相应发生变化.这才是最关键的方向

20岁的强省派
30岁的分省派
40岁的虚省派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5-04-29

我的打算就是分级设立。

按照该区域内第一大少数民族所占总人口比例分4等:

A75%-100%;B50%-75%;C25%-50%;D0-25%。

A、B等可以冠以该族名,A等享有很高的自治权限,B等享有较高权限;

C、D等不冠族名,C等享有一般自治权限,D等一般不享有自治权限。

在该政区内,对各民族进行勘察,符合A、B、C3等的一律分别列出。

当然其中的细节还可以调节,比如可以参照该最大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人口比等因素。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5-04-29
以下是引用wuguohua在2005-4-29 12:42:28的发言:

我的打算就是分级设立。


按照该区域内第一大少数民族所占总人口比例分4等:


A75%-100%;B50%-75%;C25%-50%;D0-25%。


A、B等可以冠以该族名,A等享有很高的自治权限,B等享有较高权限;


C、D等不冠族名,C等享有一般自治权限,D等一般不享有自治权限。


在该政区内,对各民族进行勘察,符合A、B、C3等的一律分别列出。


当然其中的细节还可以调节,比如可以参照该最大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人口比等因素。



民族比例是在随着人口自然增长和移民在随时变化的 (新疆建国初期的少数民族比例和现在的肯定不同!) 如果一定要按一个死标准规定自治权限的话, 那岂不是每几十年就要重新划分一次?? 这不符合分省后应长期固定的原则.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5-04-30
内蒙古设自治区是因为蒙古族游牧生活所占用的国土面积大,相比之下,虽然汉族人口占多数,但是大多集中在几个城市及其周围。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5-04-30

不赞同民族区域自治,反映了一种不平等的思想

不过已经是写入宪法的东西,撤销不了啊

潜入水底,冷眼旁观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5-05-01

宪法架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根本不是"不平等"

世界上大多数稳定的多民族国家都有成功的民族自治经验

未来要寓民族区域自治于地方自治

各地因地制宜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5-05-02

未来要寓民族区域自治于地方自治

对的,我赞同这句话,其根本是完善地方自治

潜入水底,冷眼旁观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5-05-02
民族自治地方就是长期100%的占据领导职位吗?中国是二元化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主管是当地少数民族担任。但绝大多数的党委领导都是汉族担任,党领导一切吗。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5-05-03
以下是引用bruin在2005-4-29 13:05:17的发言:
>


民族比例是在随着人口自然增长和移民在随时变化的 (新疆建国初期的少数民族比例和现在的肯定不同!) 如果一定要按一个死标准规定自治权限的话, 那岂不是每几十年就要重新划分一次?? 这不符合分省后应长期固定的原则.




不是要几十年就划定一次,而是几年就统计一次。 我不能理解你设立民族区域自自治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划定而后就一直不改变? 我想你这样所产生的结果,只能是长时间后导致自治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所以流于形式。


我不认为我的方案需要什么大的划定,只是按照区域内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而赋予与其人口相对应的权利,人口比例有了改变(当然需要给定少量的回程空间),就需要有变化的权利来适应,天经地义。 还有我的民族自治除加否民族名这条外,其他不影响行政区划。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5-05-03
以下是引用wuguohua在2005-5-3 3:27:16的发言:


不是要几十年就划定一次,而是几年就统计一次。 我不能理解你设立民族区域自自治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划定而后就一直不改变? 我想你这样所产生的结果,只能是长时间后导致自治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所以流于形式。


我不认为我的方案需要什么大的划定,只是按照区域内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而赋予与其人口相对应的权利,人口比例有了改变(当然需要给定少量的回程空间),就需要有变化的权利来适应,天经地义。 还有我的民族自治除加否民族名这条外,其他不影响行政区划。



自治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确是一个大问题, 不过你的方案会极大的提高行政成本, 自治权力不是纸上说说就好了, 每一次调整势必要牵扯到行政机构的全面调整. 100%自治和25%自治所需的行政机构肯定不同, 光就少数民族所占领导岗位的比例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如果按你这样说每隔几年就按照人口统计重划一遍, 那行政效率就变成了一句空谈. 除非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全面按民族比例直接选举政府领导, 否则你所说的这种绝对的公平绝对不可能达到.


行政区划不仅仅是改个名字那么简单, 分省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精简机构, 少数民族地区也是一样, 自治地方就算要重划也必须遵循降低行政成本, 提高行政效率的大原则.


再说了, 加上个或者减去个民族名也绝非你说的那么简单, 光是重新印制各种证书文件就是一大笔钱, 要是真的每几年就来一次.....阿, 真是难以想象............若是行政机构不随着名字更改, 那岂不是换汤不换药, 难道这也不算是一种"流于形式" 了吗?


纵观全世界, 也没有这种一级行政区频频改名字的例子, 更何况是行政机构了.....加利福尼亚也没有因为华人移民增多改名叫"加利福尼亚华人韩人......自治区" 吧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5-05-03

引自bruin -->
等级:秀才
文章:39
积分:54
--> 注册:2005-1-25发言:

不是要几十年就划定一次,而是几年就统计一次。 我不能理解你设立民族区域自自治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划定而后就一直不改变? 我想你这样所产生的结果,只能是长时间后导致自治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所以流于形式。


我不认为我的方案需要什么大的划定,只是按照区域内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而赋予与其人口相对应的权利,人口比例有了改变(当然需要给定少量的回程空间),就需要有变化的权利来适应,天经地义。 还有我的民族自治除加否民族名这条外,其他不影响行政区划。

我想按老兄的办法做,少数民族地区会抵制汉族的移民,民族矛盾激化。最终只有利于国际分裂势力兴风作浪。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5-05-04
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5-5-3 22:36:24的发言:

以伟大的民族融合的名义不停的进行移民挤压原住民族的生存空间,最后却说人家已经不是主体民族,这是什么鬼道理啊,不觉得逻辑有点强盗吗?


现在内蒙古地区的蒙古族是不占绝对优势,可是清以来向那里大量移民挤占蒙古族的传统牧地,有问过人家吗?


如果有人认为现在有的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人口不多,应该取消自治的话,那么在取消自治前,应该先向原住民族公开道歉,对过去的移民挤占原住民族生存空间进行忏悔。


如果内蒙古是一个独立国家, 你的逻辑就说得通.

清以来内蒙古地区就是我国的一部分, 本国人民就有了自由迁徙的权力, 蒙古族愿意的话也可以向内地迁徙. 民族自治区本来就是我国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设置的一道仁政, 其实无论是按照民国时期"五族共和"思想还是当今国际上的潮流, 民族自治区都是阻碍国家统一的潜在因素.

其实当年要不是受了苏联的影响, 民族自治地方在宪法里根本就没有一席之地.

简而言之:"本来就不该是你的, 现在取消了你也没什么可说的."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5-05-04
以下是引用bruin在2005-5-3 15:36:13的发言:
>


自治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确是一个大问题, 不过你的方案会极大的提高行政成本, 自治权力不是纸上说说就好了, 每一次调整势必要牵扯到行政机构的全面调整. 100%自治和25%自治所需的行政机构肯定不同, 光就少数民族所占领导岗位的比例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如果按你这样说每隔几年就按照人口统计重划一遍, 那行政效率就变成了一句空谈. 除非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全面按民族比例直接选举政府领导, 否则你所说的这种绝对的公平绝对不可能达到.


行政区划不仅仅是改个名字那么简单, 分省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精简机构, 少数民族地区也是一样, 自治地方就算要重划也必须遵循降低行政成本, 提高行政效率的大原则.


再说了, 加上个或者减去个民族名也绝非你说的那么简单, 光是重新印制各种证书文件就是一大笔钱, 要是真的每几年就来一次.....阿, 真是难以想象............若是行政机构不随着名字更改, 那岂不是换汤不换药, 难道这也不算是一种"流于形式" 了吗?


纵观全世界, 也没有这种一级行政区频频改名字的例子, 更何况是行政机构了.....加利福尼亚也没有因为华人移民增多改名叫"加利福尼亚华人韩人......自治区" 吧


忘了交代一点,本人也不赞成把民族名加在区划名里,但鉴于很多人喜欢,所以就加进了这条。


照着你的意思,那就根本不需要设立什么民族自治体系了,那更好,省了太多麻烦。

既然出现了自治机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还不予于改变,这是民主吗? 之所以设立民族自治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当地少数民族的优等权限。 将一个汉族人口占了80%、满族人口只有10%的县设为满族县,有意义吗?

还有一点,一个政区内的民族结构一般是相对稳定的,并不会出现你所说的频繁的改变。 当然波动是有,所以我要留回程人口比例。


其实本人不喜欢民族自治,这等于是对自己所说的“各民族平等”打了个问号。 只是国情如此,哎!!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5-05-04
领导喜好就是一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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