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资料有了,就在本站。
http://www.xzqh.org.cn/yange/1983/bg.htm
西藏自治区:
1、设立尼玛县,以班戈、申扎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尼玛县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尼玛。(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2、设立盐井县,以芒康县部分行政区域为盐井县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下盐井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3、设立碧土县,以左贡、察隅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碧土县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碧土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4、设立妥坝县,以昌都、察雅、江达三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妥坝县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妥坝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5、设立生达县,以昌都、江达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生达县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生达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6、设立隆格尔县,以仲巴县部分行政区域为隆格尔县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隆格尔公社。(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7、恢复林芝地区。将拉萨县墨脱、米林、林芝、工布江达四县、昌都地区波密、察隅二县和山南地区朗县划归该地区管辖,地区行署驻林芝县八一镇。(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
8、恢复江孜地区。将日喀则地区亚东、康巴、岗巴、江改、仁布、白朗六县和山南地区浪卡子县划归该地区管辖,地区行署驻江改县。(国务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