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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幅度/规模][求助]什么样的领土的才算做一国的正式领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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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6-06-18
请问,什么样的领土才被视做一国的正式领土,是一定要在该领土上进行区划,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吗?中国历史上的藩属国是否也算做其领土的一部分?
[ 此帖被QQme在2012-11-04 22:29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6-06-18

那要看是哪类藩属国,《国语·周语》,祭公谋父曰:“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是谓五服

中国的领土向来最多算到要服,荒服的地方向来是不算的.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6-06-18

不要拿现在西方现代的民族国家的领土概念去套中国古代的情形,根本套不上。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6-06-18
我在一些历史的疆域上看到汉朝的领土就包括了现在的新疆、外东北地区。请问是否说明这些领土在当时就已经归属中国的版图了。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6-06-18

这还得看行政力度的实施程度如何。我的认定方案是:是否设立了正式的区划单位。

不过从清朝时西方的不少著作都称中国的藩属都是中国的领土,称慈禧是掌握着天下1/4人口的女人。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6-06-19

第一:从来没有被人发现,突然有一天被某国发现就归某国所有

第二:军事强行占领,然后没有被占领国提出异议,50年后就成为合法土地

第三:根据国际法依法在某一区域内画订边界,建国的,所在地一定要进行全民公决同意,被划出的土地不被别国提出异议

第四:A国经过协议条约等方式从B国平等的划出土地归A国所有的

第五:有人类历史以来在宣称有主权的土地上有主权标记的

等,这些情况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6-06-19
国际法上从来没有过50年的期限,都是以讹传讹。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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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6-06-19

我认为,当代的领土观念就是边界条约限定的范围内,

如果局部未签订条约,且无争议,就按照实际占领,如果有争议,那就暂时无法计算。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6-06-19
以下是引用我想有个家在2006-6-19 3:34:14的发言:

第一:从来没有被人发现,突然有一天被某国发现就归某国所有


第二:军事强行占领,然后没有被占领国提出异议,50年后就成为合法土地


第三:根据国际法依法在某一区域内画订边界,建国的,所在地一定要进行全民公决同意,被划出的土地不被别国提出异议


第四:A国经过协议条约等方式从B国平等的划出土地归A国所有的


第五:有人类历史以来在宣称有主权的土地上有主权标记的


等,这些情况



如果是军事强行占领,双方必须签署和约或者同意停火。总之,先要中止军事冲突状态,然后对占领区施行有效和稳定的统治。占领区如果有居民,必须赋予这些人公民权。因此那些老牌殖民主义国家,今天都搞得人种复杂。当年为了“合法有效”占领别人的地方为自己领土,殖民者无法不给与占领地人民公民权,不然那里永远都是占领地而已。

心存千秋 方能面對目前; 胸懷全局 始可經略一方
http://mkcnzaa.blogspot.com/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6-06-19
对于被俄罗斯所占领的外东北地区,如果我国对其提出主权要求,是否有机会收复这些领土,这样做符合国际法吗?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6-06-20
中国不是早就承认了吗?还有什么机会?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6-06-20
[转帖]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
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一是领土的法律性质。国家对其拥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二是领土的范围和物质特性。它不仅包括了地球上某一特定的土地,也包括了某一特定的水域和空间。领土是国家构成不可或缺的要素。?


领土完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领陆即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领陆的变动,依附的领水、领空、底土也要随之相应变更。一个国家可以没有领水,如蒙古等内陆国,但一个国家不可能没有领陆。?


领水一般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还包括群岛水域。内水法律地位与国家的领陆完全相同。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底土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土下的水床和底土。理论上普遍认为国家的底土可直达地心。


领空指领陆、领水之上受国家主权管辖一定高度的空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领空的法律地位即已确立,但是由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没有解决,领空的最高限度尚无定论。


国家领土包括上述四个组成部分是从一般而言,具体到某一特定国家,其领土并非必然包括上述所有组成部分。在内陆国的情况下,其领土为他国陆地领土所包围,就不存在领海。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6-06-20
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是指依据条约,对特定国家领土所有权、统治权的限制。与一般限制相比,它有以下明显的特征:首先,它基于特定的条约产生;其次,此种领土主权的限制只针对条约限定的国家。传统国际法将这种限制分为很多种类,其中不少都是非法的,包括:

1、共管

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条约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如1914年英国和法国共管太平洋上的新赫布里底群岛,1939年美英共管坎顿岛和恩德贝岛等。

2、租借。?

租借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与他国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在租借的情况下,出租国仍保有租借地的主权,承租国则依条约取得某些管理权和使用权,但不得任意处理领土本身。租借往往有期限的限制,如九龙租给英国的年限为99年。也有些租借是永久性的,如1903年巴拿马运河区租给美国。但即便如此,租让国也有权收回。?

租借是否合法,关键是看租借条约是否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缔结。在国际实践中,不能说没有合法的租借。例如1941年美国以50艘驱逐舰的代价,租取英国的一些小岛用作美国海空军基地。但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许多租借都是强权国家欺压弱小国家的结果,是根据不平等条约对一国领土主权的非法限制。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清政府软弱无力,列强强迫中国出租胶州湾、九龙半岛、旅顺、大连、广州湾等,就是典型的例证。?

3、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是指列强国家通过相互协议,或者强迫弱小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弱小国家领土上划定的特殊利益范围。在该范围内,列强国家享有种种政治特权和经济利益,领土国却不能充分行使主权。如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国家纷纷迫使清政府保证不将特定领土割让或租借给第三国,并保证他们在该特定区域内享有某些特权。势力范围有违领土主权原则,目前已为国际社会所抛弃。?

4、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国际地役是根据特定的条约产生,其主体只涉及特定的国家,客体也只是一国的领土。这种限制具有永久性。国家地役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地役。在国家关系中,允许他国在本国领土经营铁路、部分过境、在领海内捕鱼、设立军事基地均属此类。消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为他国利益不在其领土从事特定行为的地役。如国家在某些区域不设防、在特定地区实行非军事化、不将某一港口供特定国家舰队使用等即是。?

国际地役如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为有关国家自愿接受,应为国际法允许。如果是在不平等的基础上一国将领土主权的限制强加于另一国,则是非法的。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6-06-20
一、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

传统国际法学袭用罗马法关于财产取得的概念,将领土变更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转受取得两大类。

综合起来包括以下5种,即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

其中大部分方式体现了强权和武力的特征。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现代国际法强调国家主权平等、民族自决原则,关于领土变更的方式有了新的发展,从其种类而言,主要有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在现代社会,国家领土的变更自应依据现代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因而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的某些方式已变得不适用。但是,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下,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的某些方式对于我们了解国家领土的原始由来,确立国家疆界和解决领土纠纷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领土变更的传统方式如下:?

(一)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包括无人居住的荒岛、荒原,没有形成“文明国家”的土著人居住的土地;②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私人行为如果得到国家事先的授权或事后追认也可认为是国家的行为;③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单纯地发现与象征性的占有,虽然在最初产生先占的效果,但后来仅使发现国具有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即在发现国完成有效的占领所必需的期限内,暂时阻止其他国家加以占领。?

先占作为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一种重要方式,曾为许多国家所使用,也曾为殖民政策所服务。在殖民掠夺时期,西方列强先占的土地多数是土著人居住的地区。此种情况下的先占与现代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发生了冲突,因此也就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例如,国际法院在关于“西撒哈拉案”的咨询意见中认为土著部落是有一定社会或政治组织的居民的区域,不属于无主土地,就明确地表达了这一观点。当然,先占作为一种对真正的无主地领土主权取得的方式,仍然是合法的,在现代,尽管无主地的情况不多,但也不乏其例。尤其是许多国家的领土最初往往是以先占方式取得,承认先占的法律效果,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领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时效的基本条件是:①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力,因此,时效不同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②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③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期。有的学者认为关于时效造成所有权需要的时期长短不能订立一个一般规则,一切取决于各个事件的实际情形,只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一种信念产生即可,这种信念就是事物的现状符合国际秩序。?领土时效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概念。但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这种制度同国内法的时效不同,它没有时效期限标准,事实上难以确定。同时它又不以“善意”占有为条件,同国家领土主权也相矛盾。有的西方学者认为时效能够成立是基于秩序和安全的利益,占有者应视为领土的合法所有得,显然这是一种荒唐的逻辑。占领他国领土本来就是破坏国际秩序的,而承认时效为合法,不可能带来秩序与安定。不仅现代国际法排除了时效的概念,而且历史上也没有肯定时效的一般实践。?

(三)添附?

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添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围海造地、建筑堤堰都可使一国领土扩展。二是自然添附。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都可能造成领土的增加。

添附作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是合法的。但是以这种方式确定国家的领土主权,同样有条件的限制,即一国不得以损害他国的方式人为地造成本国领土的增加,同时根据新的海洋法规则一国也不得在国家领土范围以外建造人工岛屿取得新的领土。?

(四)割让?

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割让最为显著的特点即领土的转移以条约为依据,所以它不同于征服。在国际关系史上,条约的签订往往处于不同的情势之下,因此传统国际法中的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割让和非强制性的割让两类。?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结束时,战胜国强迫战败国签订条约转让领土。由于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强权,强制性的割让是领土变更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例如1895年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去中国台湾,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迫清政府割去中国香港,等等。现代国际法废止战争,强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通过欺压、胁迫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因此,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非强制性割让是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缔结条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它主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形式。如1866年,奥地利将威尼斯赠与法国,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1960年,中国将猛卯三角地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地区进行交换等。非强制性割让完全出于主权国家的自愿。因此,这种领土变更方式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

(五)征服?

根据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征服成立须满足两个文件:一是征服国有兼并他国领土的意图;二是征服国保持占有能力,并且被征服国及其盟国已停止一切反抗。由此可见,征服与战时的临时占领不同,与强制性割让也不同,它是一种不以条约为依据的武力兼并。?

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合法,只要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一种工具被认为正当,就必然会产生征服的结果。只是这种情况在现代发生了变化,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明文规定废弃战争,《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等法律文件也明确提出国家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受侵犯,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取得之对象。因此,由战争导致的征服也就不能认为是合法的。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6-06-20
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方式包括:

1.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民族自决可以通过当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实现,也可以通过武装斗争等形式实现。?

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60年联合国《关于给以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要求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表现的殖民主义,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可以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1970年联大决议重申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享有独立于支配国领土之外的权利,直到有关的民族行使了自决权利为止。因此,民族自决已成为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量的殖民地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成为主权国家。?

2.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是指领土主权争议地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公民投票源于18世纪,最初主要是适用于领土割让。在现代往往成为一种新的领土变更方式。? 作为领土变更方式,公民投票可以解决某些领土争端,可以促进殖民地的独立,但是如果被歪曲利用,则可能导致国家统一的破坏以及领土完整的分裂,并因此导致国际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公民投票须符合国家主权原则以及民族自决原则,必须保证居民能够自由地表达意志,反对外来干涉及武力威胁。?

3.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是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国以和平的方式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一般称为恢复权利,一国以武力方法收回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一般称为恢复失地,如1961年印度以武力收回被葡萄牙占领的果阿地区。?

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针对的领土往往是一国被外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非法强占的事实大都起因于历史上的征服或强制性割让等。一国在不承认现实的情况下完全有权利要求侵占国家返还被侵占领土,当一国领土主权在和平的方式下不能得以恢复时,完全可以采取武力方式。这种方式的采取并不损害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因而在根本上也不违反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6-07-09

一国正式领土有多种来源:

1、来自于习惯。

2、来自于征服。(就是实际控制,包括所谓的发现)

3、来自于归附。

国际条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过是对现状的一种承认而已。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6-12-27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6-6-18 12:56:56的发言:

不要拿现在西方现代的民族国家的领土概念去套中国古代的情形,根本套不上。




94,现代的国家概念是完全套不上中国古代的情形的,认真说是套不上亚洲东部地区的情形。


亚洲东部历史的国际关系是一个朝贡体系,基本上,按政治力量来分级,而不是分地。一般来说,是以中原王朝为中心力量,按统治约束的程度再分次中心力量,形成等级;但次中心统治力量之间也一般会有等级,比如日本、朝鲜半岛都向中原王朝朝贡,但朝鲜半岛有时也向日本朝贡,这样又形成了一个网状;另外,如果中原分裂,有几个王朝的话,朝贡体系就更复杂了。因此,亚洲东部地区(包括东北亚、东南亚、中亚)的国际关系体系可以说是等级制网状体系,领土的概念并不严格。

落木千山天远大,澄江一道月分明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2-10-28
回 QQme 的帖子
QQme:国际法上从来没有过50年的期限,都是以讹传讹。 (2006-06-19 09:55) 

对的。
青山隐隐水迢迢,秋尽江南草未凋。
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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