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 No. 20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中卫市沙坡头区”名称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 109号
2008年6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03]139号)的规定:“中卫市设立沙坡头区,以原中卫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坡头区的行政区域。“”中卫市沙坡头区”这一名称已经法律程序予以确定,沙坡头区已成为中国行政区划序列中的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也为沙坡头区赋予了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地级中卫市设立后,没有设立沙坡头区一级政权,只在原中卫县辖区设立了中卫城区党工委和中卫城区办公室,以”中卫城区”指代沙坡头区。“中卫城区”这一名称并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同时这一名称极易引起歧义,给工作和对外交往带来不便。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规定,自即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新闻媒体在行文、宣传报道、统计、对外交流中统一使用“中卫市沙坡头区”,不再使用“中卫市中卫城区”或其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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