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
将面积大于2.2w且人口多于330w的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进行分拆成多个面积不大于2.2w或人口不多于330w的州(拆分时整县市区划入同一州)
将面积不大于2.2w或人口不多于330w的副省级市、省会城市直接改为州
第二阶段:
将面积大于1.4w且人口多于210w的非省会地级市进行分拆成多个面积不大于1.4w或人口不多于210w的州(拆分时整县市区划入同一州)
将面积不大于1.4w或人口不多于210w的非省会地级市直接改为州
第三阶段:
将面积大于1.4w且人口多于210w的自治州、地区进行分拆成多个面积不大于1.4w或人口不多于210w的州(拆分时整县市区划入同一州)
将面积不大于1.4w或人口不多于210w的自治州、地区直接改为州
第四阶段:
将面积大于3k或人口多于40w的省直管县市直接改为州
将面积小于3k且人口少于40w的零散省直管县市并入临近州
第五阶段:
将面积大于2.2w且人口多于330w的直辖市改为省(拆分时整县市区划入同一州),城区之各市辖区重组为州、郊区之各市辖区改组为市
将面积不大于2.2w或人口不多于330w的直辖市直接改为州
此五阶段完成之后,形成的结构如下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州;各省分为州、市、县;各州分为区、市、县、乡、镇、街道;各区、市、县分为街道、乡、镇第六阶段:
将各州直辖的各街道整合为区;
将各市县所辖较强的中心镇计划单列,在合适的时候转由州直辖
将各区拆分为多个区,区不再管辖街道、乡镇
将剩余的各省直辖的县市(主要是海南、重庆)一律改为郡,所辖的街道改为区
第七阶段:
对于州下各县市依据人口聚集特性分拆为较小市县;市县辖下的乡、镇、街道逐步过渡为社区
第八阶段:
将广西改为省
将宁夏所辖各州整合至3-5个州并入甘肃
将西藏、新疆、青海所辖各州分别整合至2-6个州,改为中央直辖,由中央派出总督(副总理级)接手原省自治区政务,并协调民族关系。
将内蒙所辖各州分别整合至3-5个州,改为中央直辖,由中央派出总督(部级)接手原省自治区政务,并协调民族关系。
待台湾问题解决后,将台湾所辖各市县整合为3-5州,由台湾民众选出来的总督实行自治。
将香港、澳门改为特别州
第八阶段完成后,形成的结构如下
全国分为省、州;各省分为州、郡;各州分为区、市、县、乡、镇;各郡分为区、镇、乡;各市、县分为社区。第九阶段(贯穿于第三至第八阶段)
对于各州进行整理,对于规模仍然太大、所属各市县比较松散、没有向心力的州进行二次拆分
部分较大的州直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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