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丰党史办 作者:李标
长丰建县是据国务院(64)国议字35号文决定的:设立长丰县,以寿县、定远、肥东、肥西四个县各一部分行政区域为长丰县行政区域,长丰县由合肥市领导。1965年4月3日,中共合肥市委员会,合肥市人民委员会据1963年12月6日省委、省人委批转省精简小组,省编委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机构编制的报告精神,决定了长丰县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分配。
一、机构设置
县委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农村工作部、统战部、监察委员会、工交政法部、财贸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和政法领导小组。政法领导小组设在公安局内,不配专职干部。
县人委设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民政局、文教局、公安局、工业交通局、人事监察局、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商业局、农林局、水利局、卫生局、手工业管理局、统计局、计委(包括劳动、物价工作)物资局、安置办公室、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
县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监察局;体委保留名义、工作并入文教局;手业工管理局和手工业联社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档案管理科和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人民团体有共青团、妇联、工会、工商联
区一级机构保留合并为八个区,即水家湖、下塘、杨公、杨庙、岗集、双墩、炉桥、杜集八个区。区只设区委,不设区公所。
机构设立后,合肥市委、市人委要求:必须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文中决定在今天还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现摘要如下:不设立机构的,其工作任务应明确交给有关部门办理,应当加强业务管理部门,一般不设临时办公室,有些较大的任务,涉及几个部门的,可以由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配合。
二、有关编制分配情况
省编委核定长丰县的行政编制为778名,为全县人口的1.47‰。其中:县直机关226名,区委74名,公社478名。县直机关226名编制的分配如下:县委54名,县人委162名,人民团体10名,县供销社、手工业管理局、统计局、物资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会、标准计量管理所、安置办公室等机构的编制省编委另拨编制指标,各级人民武装干部不占行政编制由省另划指标。另外,省人民委员会同意长丰县设立三十五个县直企事业机构,编制总额五百三十名;所属区以下事业、企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均按《国务院关于设立安徽省长丰、固镇、利辛三县决定》的通知之月为准,按原机构、编制和人员原封不动随行政区域一起交长丰县接收。超编的不调出,缺编的不补充。多余的小学老师,由县将情况查清后报省教育厅调剂解决(附:长丰县直属事业、企业机构设置表)。
1、农林水系统(7个)畜牧兽医站、种子站、林业工作站、苗圃、水利管理所、机电排灌站、物资仓库。
2、财贸系统(12个)百货商店、食品商店、石油煤建商店、糖业烟酒商店、医药商店、饮食服务经理部、供销合作社、土产日杂公司,建设银行办事处,市场管理委员会,房产管理所,册籍室。
3、文教系统(10个)文化馆、新华书店、电影俱乐部、电影队(5个)、教研室、函授学校、广播站医院、妇幼儿保健站、防疫站。
4、其他(6个)手工业联社、木材经营处、计量所、工人俱乐部、党校、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