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俊臣】
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灣有四個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此台灣有台北、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五個直轄市。各個直轄市將成為各該發展
區域的核心都市,勢將對台灣的區域發展有其建構平台的
功能,實為可喜。改制直轄市近一年,新直轄市民眾卻看不到一絲喜悅之情,反倒有一股埋怨之意,不吐不快;那就是區功能與作為,遠不如鄉(鎮、市)的
[backcolor=transparent]服務績效,很受到基層民眾的質疑與不滿。
究竟區公所為何不能達到如鄉(鎮、市)公所
[backcolor=transparent]時代的服務績效?誠然,區問題不大,但民眾的問題,尤其基層問題,就是
[backcolor=transparent]政府的問題;也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議題形成所在,豈可等閒視之?
固然,區改制係直轄市的必要條件,但政府制度宜有因地、因時制宜的「權變」考量。此種與時俱轉的機制改造原則,應是當下解決區公所無能的可行策略與途徑,說明如下:
第一、區公所的法定職權宜予法制化。地方制度法固然只限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職能設定,但地方制度法所授權的「地方
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係中央的法規命令,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自須遵守,以符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原則之貫徹執行。因之,關於區公所在其他行政法制未即配合賦予:「其主管機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公所」前,可暫由該組織準則為準據性之規定,以使區公所不再僅是直轄市政府的授權性派出機關而已。在區公所有明定的「法定職權」後,其恢復往日雄風雖說不無困難,但相信絕對不是一蹶不振的軟腳蝦。
第二、區公所的預算編製宜有最低需求額。由於縣(市)及鄉(鎮、市)以往皆依最低需求額編製年度預算,致使鄉(鎮、市)能有必要的軟、硬體建設投資,以展現地方特色;但在改制區公所後,直轄市本身即無最低需求額的設定,更遑論區公所有此機制
[backcolor=transparent]設計。因之,區公所的年度預算本身起伏很大,對軟、硬體的「投資預算」,更可能因局處的「大權在握」,而致可有可無。此種祇知成就局處,而不知成就市長;反之,殊不知成就區公所,即是成就市長的心態,令人匪夷所思。嗣後,只有區有其特色,始能呈現市長重視基層,關懷民生的旨趣。
第三、區公所的服務績效宜依計畫預算制度考核。區公所的服務績效考核,北、高二市已有長久的機制設計與考評成效,值得新直轄市在建立「團體考成」的機制建構參考。區公所係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其受市長之直接指揮監督,而且是合目的性、合效能性之雙重監督。直轄市政府以跨局處會並邀同學者
[backcolor=transparent]專家組成競爭性計畫預算考核機制,依法即可以自治事項實施之。相信預算的合理分配,以及預算的合理使用,各該區市公所終致成為績效的基層服務機體。
第四、區公所的全盤制度變革宜有長遠的研究與規畫。區公所在台灣的影響作用,因五個直轄市的設置而顯得重要,其可否參考日本東京都的特別區與市町村雙軌設計,固然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公共議題,未來中央地方自治主管機關宜參考數年的區政經驗,研擬可長可久的區政機制。事實上,區公所是否採取單軌或雙軌本就有都會型區與農村型區的需求差異,自當是中央主管機關值得去積極參酌規畫之重要法制課題。
總而言之,區公所在直轄市的法律定位,固有檢討的餘地,但在制度施行伊始,即行修正恐有諸多不宜,甚至予人有草率之譏。因之,在經過若干年後再行機制調整,可能是較為可行的制度變革。此時此地,如能由上揭建議去強化區政機能,相信應可有效提升區公所的服務績效,以為基層民眾建立服務新里程。
(作者為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120900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