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县撤销平溪乡设立平溪镇的批复
闽政文〔2013〕471 号
[本网]2013-12-05字号:T | T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寿宁县平溪乡设立平溪镇的请示》(宁政文〔2013〕28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寿宁县撤销平溪乡,设立平溪镇,以原平溪乡的
行政区域为平溪镇的
行政区域,政府驻地不变。
你市有关各级政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
区划调整,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上述
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