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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培育“镇级小城市”(201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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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6-02-12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ZF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下发,提出第一批选择省内15个中心镇,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据说,条件具备的可以设立“镇级小城市”,通过简政放权、强镇扩权、创新体制机制等方式,着力解决制约中心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

第一批包括
1、南安水头镇
2、晋江金井镇
3、晋江安海镇
4、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
5、闽侯青口镇
6、安溪湖头镇
7、福鼎太姥山镇
8、仙游榜头镇
9、安溪龙门镇
10、福清江阴镇
11、福安赛岐镇
12、漳浦杜浔镇
13、浦城仙阳镇
14、尤溪洋中镇
15、永定高陂镇
福建省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11-17 作者: 来源:福建省政府网 点击:143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晋江现场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4〕2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职能,联系实际,制订工作计划,出台配套政策,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日

  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大力培育小城市
  (一)第一批选择水头、金井、安海、角美、青口、湖头、太姥山、榜头、龙门(安溪)、江阴、赛岐、杜浔(古雷)、仙阳、洋中(尤溪)、高陂等15个中心镇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条件具备的可以设立“镇级小城市”。(省发改委牵头,相关设区市和县(市)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允许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和不膨胀机构的前提下,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探索建立行政成本降低的设市模式。扩大管理权限。(省编办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三)强化财政职能,建立镇级财政金库,土地出让纯收入实行全留,财政收入采取确定基数、超收按比例留成的办法。(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编办、国土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深化新型城镇化试点
  (四)积极总结和推广晋江新型城镇化经验,组织实施好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争取国家更多政策支持。深入推进晋江、石狮、德化、邵武、光泽等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指导福清、长乐、福安、东山等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试点。积极开展公共服务均等化、山区县绿色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体制、生态文明建设等试点工作。(省发改委牵头)
  (五)指导永安保障房建设、漳浦城中村改造、长汀文化传承省级新型城镇化专项试点。(省住建厅牵头)
  (六)指导上杭县土地整治省级新型城镇化专项试点。(省国土厅牵头)
  (七)深入持续推进46个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继续享受原有政策至2018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
  (八)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提高发展急需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落户率。省内转户人员可继续保留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及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权益,通过制度设计,提供保留、流转、退出等多种选择。(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九)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村民,各地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探索实施新农合省内异地转移接续、保费补助跨区域转移办法及外来人员与留守家属分别参合的新农合参保机制。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险衔接转续政策,实施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卫计委、人社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一)对暂无落户意愿或暂不具备落户条件并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推行居住证制度,实行积分管理。(省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提高规划和建设品质
  (十二)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和海洋生态红线。(省住建厅、国土厅、环保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三)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要按照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开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省住建厅牵头)
  (十四)完善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土地供应、税费征收优惠等政策。(省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格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实现“两违”零增长,分类处理历史遗留违建房屋。(省住建厅、国土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六)推进各类城市功能区的合理分布和适度混合,加大地上地下空间统筹规划利用,提高产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着力提升城市设计水平。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其他规划可采取邀标方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位于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市大型重点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设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绿色建筑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大力推行绿色建筑。(省住建厅牵头)
  (十七)全面实施非居民生活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促进节水、节能等技术和产品推广。(省物价局,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提升基础设施承载能力
  (十八)规划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加快推进联系大中小城市和城镇间的城际轨道、快速干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城市道路、地铁轨道、公交站场、换乘枢纽的建设,提高城镇交通便捷度。(省发改委、交通厅、住建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九)在省级绿道网基础上,建设完善市(县)级绿道与社区级绿道,促进中小城市、重点镇与6条省级绿道联通。2018年前,全省每年要完成城市道路、供水、污水、燃气、排水管线改扩建各1000公里以上,全省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营,实现污泥深化处理。县城和重点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和环卫工人道班房达到1座/万人,2018年所有县城使用天然气。逐步推行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县城),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用3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信息系统建设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实施地下管线综合有序管理。(省住建厅牵头)
  (二十)深入实施“数字福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推动电信运营商无线宽带网络完全覆盖中小城市和城镇,在人流密集区域免费提供无线局域网服务。(省数字办、经信委、通信管理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强化产业支撑
  (二十一)引导更多的“三维对接”项目以及符合准入门槛的大项目、好项目在中小城市和城镇布局。(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十二)培育中小城市特色产业总部经济,加快发展信息技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特别是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省经信委、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厅、民政厅、商务厅、旅游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十三)按照城镇统一规划建设,科学布局各类园区,力争实现教育、医疗卫生、商务、体育、交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对园区全覆盖。(省住建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四)推进多元投入、市场化开发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新型产业园区合作建设和委托运营模式。实施产业园区提升工程,对园区建立面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省级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扶持;推进企业搬迁改造、退城入园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产业转移和园区合作机制,发展一批特色产业园区。(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住建厅、农业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增强民生服务功能
  (二十五)研究出台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卫计委牵头)
  (二十六)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资源,将农业转移人口享有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卫计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省教育厅、卫计委、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十七)鼓励中小城市优先改造提升有扩容需求的城乡结合部、新城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省教育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八)实施“百万农业转移人口素质培训工程”。建立多部门互联、各地区共享的省级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联网的人力资源平台。积极采取定向培养、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努力为农民工等外来群体提供就业、培训、保障、维权等“一站式”综合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实名制就业援助。(省人社厅负责)
  (二十九)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省农业厅负责)
  (三十)扩大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探索建设共有产权的保障房,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后的资产管理。(省住建厅负责)
  (三十一)引入社会力量发展各类教育、医疗、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探索以需求方为主的养老券、教育券、交通券等直接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省教育厅、卫计委、人社厅、民政厅、交通厅、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二)探索建立“五险统征”集中办公模式,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省人社厅牵头)
  八、注重文化传承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十三)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特色建筑、古树名木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省住建厅、文化厅、林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四)保护和弘扬方言、民俗、手工技艺、节庆等优秀传统文化,做好因新型城镇化建设而随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中增设非遗传承、展示的场所。(省文化厅负责)
  (三十五)做好城市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四线”划定,实施山体、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的保护和修复,推进城镇河岸、湖岸、海岸的生态化建设与修复,结合水利防洪工程,建设生态水利景观。(省住建厅、水利厅、林业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六)抓好重点污染物、水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等综合整治,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探索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环保厅、住建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七)继续推进“四绿”工程建设,推广建设节约型、生态型城镇园林绿化。2018年前所有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省林业厅、住建厅、交通厅、农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九、适时实施区划调整
  (三十八)积极争取有条件的地方“县(市)改区”或“县改市”,适时推进“乡改镇”“镇改街”“村改居”和社区重划。(省民政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三十九)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进行撤并,因撤乡并镇空出的编制资源,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县(市)域内调剂使用。(省编办、民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十)探索创新县乡机构编制管理,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用活机构编制资源。(省编办负责)
  十、促进简政扩权和治理机制完善
  (四十一)能够下放(或委托)给县(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必须下放(或委托)并确保落实到位。推进强镇扩权改革,赋予其与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限。调整优化城镇政府纵向职能分工,实施强基层、扁平化行政管理。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省编办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十二)整合城镇各类执法职能和机构,构筑工作推进平台,实行综合执法。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办结。(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十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逐步形成以社区自治为原则、以网格化管理为手段的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切实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信访化解相互衔接的多元调节工作,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省综治办牵头)
  (四十四)推进各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分离,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各类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省编办、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一、有效保障发展用地
  (四十五)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规模以及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省国土厅牵头,住建厅、公安厅等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十六)对县(市)、拟培育为小城市的中心镇、省级试点小城镇的用地、用林、用海给予重点倾斜,并每年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地储备。(省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十七)对列入国土资源部试点范围的低丘缓坡地,单独组卷报批;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建设用地退出的激励机制,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实行城镇生态用地差别化管理,城市中大面积连片的园地、山林、水面等具有生态功能的非建设用地,可按原地类进行管理。(省国土厅负责)
  十二、创新土地等要素流动机制
  (四十八)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农业厅、住建厅、国土厅、林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十九)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地籍调查范围,建立健全农村统一产权体系。(省国土厅牵头)
  (五十)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推动耕地、林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推动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土地托管”合作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开展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试点。(省农业厅、住建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十一)探索制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五十二)拓宽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实施范围,低效利用的村、镇居民点复垦为耕地的,可以核定增减挂钩指标,鼓励复垦为水田。提高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指标交易中的收益比例,鼓励农民腾房复垦;以住有所居和农民自愿为前提,对多余、空闲的宅基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可复垦为耕地取得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地质灾害防治、造福工程等集中异地迁建,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省国土厅牵头)
  十三、完善财政管理制度
  (五十三)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完善县级财力基本保障机制,引导市、县政府下移财力,改善基层财力均衡度。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从中央代理地方发行的债券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中小城市和城镇建设;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债务规模控制,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省财政厅负责)
  (五十四)逐步提高省级资金对中小城市和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补助标准。(省财政厅、发改委、交通厅、住建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四、创新投融资体制
  (五十五)积极培育组建省、设区市两级大中型地方投融资平台,有效整合国有资产资源,为拓展债券融资渠道创造条件。建立省级部门关于城镇化项目发债融资的联动推进机制,有效提高城镇化建设项目银行间市场发债的比重。(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十六)与相关政策性银行开展合作,创新城镇化建设专属信贷支持产品,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建立多元化城市发展基金和金融中介组织。积极推动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介入城镇化农房建设信贷业务。支持民间资本按监管要求,参股、投资中小型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依法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行为。鼓励中小城市间通过合作设立城镇化产业基金或专项建设基金,创新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方式。(省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按职能分工会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五十七)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中长期建设投资领域,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省财政厅牵头)
  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十八)推进意见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建立完善监测评价办法和考评考核指标体系,监督检查工作进展。(省发改委牵头)
  (五十九)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中小城市和城镇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加快培养一批改革型、专家型城镇管理干部,提高城镇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六十)加强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报道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新鲜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省政府新闻办牵头)

[ 此帖被仙峰俊俏在2016-02-12 13:57重新编辑 ]
中北海-主动承担部分中南海职能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6-02-12
扩大事权,不增加机构和编制,不是扯淡吗?

都想吃螃蟹,都不敢行动,都在观望之中。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6-02-12
上面说要搞,下面就会做。过不了多久,每省都会出现“镇级小城市”。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6-02-12
是2014年的文件啊!与国务院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相比,是否一致呢?福建文件明确条件具备的可以设立“镇级小城市”,国务院意见则“将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置为市”,貌似概念范畴是有区别的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6-02-13
没有实质性,也就是提提口号而已。
行者无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6-02-13
福建的大镇都没有浙江的建设规划好,也没有浙江的纯自然镇强大,好看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三级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和套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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