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地理研究 2021,41(02),91-104+159-160
宋可达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
一、问题的缘起
明代设有巡抚,其职责“或任提督参赞军务,或专弭盗抚安(民)生民,寄一方之纲维,任百责之休咎”(1)1。在全国诸巡抚中,应天巡抚作为驻守南直隶这一“圣祖创业所基,国家财赋所出”(2)2之地的封疆大吏,地位尤为重要。
关于明代应天巡抚的辖区,以往的研究已有一定深度。靳润成在对明代安庆、郧阳二巡抚辖区进行考察时即有对应天巡抚辖区的探索(1)3,之后在《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中又对应天巡抚辖区的盈缩作了进一步考述(2)4。论及嘉靖年间应天巡抚的辖区时,其通过对相关史料的梳理指出:“(嘉靖)十四年,郧阳抚治所辖之承天府来属(应天巡抚),此为巡抚辖‘飞地’之特例。隆庆元年至隆庆三年间,承天府(由应天巡抚)别属郧阳抚治。”(3)5除靳润成外,范金民在《明代应天巡抚驻地考》一文中亦认为应天巡抚于嘉靖时期增辖了明世宗“龙潜之地”湖广承天府。(4)6徐永安在《郧阳抚治辖区的历史演变》一文中虽提出承天府在嘉靖中应属湖广巡抚而非应天巡抚管辖(5)7,但相关论述稍显简略,其观点并未引起学人的重视。概言之,明代应天巡抚曾辖有“飞地”承天府的观点,已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可。
需要指出,明代的应天巡抚从始设到稳定的过程中,辖区屡经变迁。而前贤的观点与相关记载颇多歧异之处。另外,通过对史料的梳理,笔者发现嘉靖十四年(1535)至隆庆初期应天巡抚一度辖有“飞地”承天府的传统说法,实有重新商榷之必要。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明代应天巡抚的辖区重加辨析,并就承天府的
行政归属进行探讨,不当之处,尚祈赐正。
二、应天巡抚的初设及其兼辖杭、嘉、湖
应天巡抚,据万历《大明会典》,全称为“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地方”(6)8。“永乐初,遣尚书往江南治水患,兼理农务。十九年,敕尚书巡抚畿甸,然未有专设。宣德五年,命侍郎总督税粮兼巡抚应天等府,始有专职”(7)8。是以应天巡抚设于宣德五年(1430),当无异议。唯其渊源,当追溯至洪熙元年(1425)周干等巡视江南之事。
洪熙元年正月,明仁宗遣布政使周干、按察使熊概、参政叶春巡行应天、镇江等八府,察民利病,赐敕谕曰:
朕祗奉鸿图,君临兆庶,惓[惓]夙夜,康济为心。而南方诸郡,尤廑念虑。诚以民众地远,情难上通,今特命尔等巡视应天、镇江、常州、苏州、松江、湖州、杭州、嘉兴八府,其军民安否何似,何弊当去,何利当建,审求其故,具以实闻。尔等必公必勤,毋徒苟应故事,庶副朕忧悯(元)元元之意,钦哉。(8)9
同年八月周干还京,“言有司多不得人,土豪肆恶”(9)10。继位不久的宣宗遂“命广西按察使胡概(10)11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叶春巡抚直隶及浙江诸郡”(1)12。
靳润成在《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中,将此应天巡抚的前身命名为“南畿浙西巡抚”(2)13。并依据雍正《浙江通志》“(熊概)洪熙初以布政使巡视应天、苏、松、常、镇、嘉、湖、杭八府,宣德初,擢大理寺卿,巡视如故”(3)14这一记载,指出该巡抚辖区为“南直隶之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浙江布政司之嘉兴、杭州、湖州八府”(4)15。
事实上,揆诸明代官方史料,可知于时熊概的辖区并不止雍正《浙江通志》所载的八府。洪熙元年八月宣宗敕谕巡抚熊概曰:“尔往应天、常、镇、嘉、湖、苏、松及浙江所属境内巡视军民,何弊当去,何利当兴,审求其故,具实以闻。”(5)16这表明,熊概的辖区除了苏、松、嘉、湖等传统江南区域外,还包括了浙江布政司所辖诸府。至宣德三年(1428),巡抚熊概上奏称:“各部累差郎中主事等官催督苏松及浙江诸郡造纸,买铜铁等物,今年苏松及绍兴等府水涝民饥,乞停买诸物,所差官员悉取回京。”(6)17不难看出,以绍兴为代表的浙东诸府亦属其辖区。又有成书于天顺五年(1461)的《大明一统志》中,记熊概之仕宦经历云:“熊概,吉水人,永乐辛卯进士,历官监察御史、大理寺卿,尝巡抚浙东、西及苏、松、常、镇。”(7)18综上推断,洪熙元年八月所设的巡抚,其辖区应为南直隶之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以及浙江布政司全境(十一府),共十六府之地。
以一巡抚之力,辖直、浙二省十六府之地,总会分身乏术。因此,对这一辖区进行析分,也就势在必行。宣德五年三月,原巡抚大理寺卿熊概升任为“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8)19。当年九月,朝廷确定了新巡抚人选,诏升兵部郎中赵伦为户部右侍郎,越府长史周忱为工部右侍郎,总督东南税粮,其中“伦浙江”,“忱南直隶苏松等府县”(9)20。周忱以工部右侍郎衔总督南直隶苏松等处税粮,此即万历《明会典》所言的宣德五年应天巡抚始有专职之设。显然,赵伦以户部右侍郎衔总督浙江税粮,浙东、西十一府遂属浙江巡抚辖区。接下来的问题是,应天巡抚初设时的辖区,是否为除两浙十一府以外的南直隶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
靳润成认为,宣德五年原“南畿浙西巡抚”析置为二后,应天巡抚仅辖“南直隶之苏州、常州、松江三府”(10)21。他举了两条例证。
《罪惟录》载:
宣德五年,历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是时苏州逋税七百九十万,常、松亦然。(11)22
《明英宗实录》载:
巡按浙江监察御史俞本奏:“江南、浙西一带,地广民稠,税粮浩繁,国用所资。而地低滨海,水之畜泄,利害甚众,必得人综理其事。是以永乐中特命大臣于苏、松、嘉、湖、杭、常六府治水劝农,催督粮税。近年亦命侍郎巡抚,苏、松、常则周忱,嘉、湖、杭则王瀹,二人各守一方,民情不能相通,水利不能兼济,臣询舆论,忱比之瀹,政事稍优,往来经过浙西,
人民咸相仰戴,请以浙西粮多府县,令忱兼之,其浙东事简之处,仍令瀹巡抚,则民情以慰,国计可充。”上命行在户部议行之。(1)23
对以上两条史料进行对照后,他指出于时应天巡抚止辖苏、松、常三府。但细加分析,其实这两条史料的重点在于突出苏、松、常、杭、嘉、湖六府在应天、浙江二巡抚辖区中的重要性,而非说明应天巡抚止辖苏、松、常三府之地。若据《英宗实录》记载,遽以为应天巡抚专辖苏、松、常,则浙江巡抚王瀹所辖,岂非只有浙西之杭、嘉、湖三府?这显然与俞本奏疏中的“其浙东事简之处,仍令(王)瀹巡抚”(2)24相矛盾。
从当时官方记载来看,应天巡抚正式设置后,其辖域不仅继承了前任所统的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还增加了南直隶之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安庆五府及广德一州,共辖十一府州之地。在宣德五年九月任命巡抚周忱的敕文中写道:
今命尔往南京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安庆、广德州巡抚,递年一应税粮,务在从长设法,区画得宜,使人不劳困,输不后期。尤在敷宣德意,抚恤人民,扶植良善。其水田圩岸,尔亦相度时宜整理,俾无旱潦之患,庶副朕委任之重,钦哉,故谕。(3)25
此外,正统五年(1440)七月,朝廷颁给应天巡抚周忱的《赈济饥荒敕》中,再次明确了应天巡抚的辖区:
皇帝敕谕行在工部右侍郎周忱……今特命尔兼总督南直隶应天、镇江、苏州、常州、松江、太平、安庆、池州、宁国、徽州十府及广德州预备之务,尔等其精选各府州县之廉公才干者,委之专理,必在得人……庶使猝遇灾荒,民患有资,不至甚艰。朕选择而委任,尔必精白一心,以副委任。(4)26
从应天巡抚周忱的奏疏中,也可以窥探其辖区。正统四年(1439)三月,巡抚周忱奏称:“应天、镇江、太平、宁国、安庆、徽、池、广德八府州,先因亢旱,人民缺食者多,虽有预备仓稻谷,赈济不敷。请敕该部移文,取勘诸处官仓,量发以甦民困,秋成还官。”(5)27正统五年十月,直隶苏、松、常、镇四府水灾,英宗敕:“巡抚侍郎周忱躬诣勘视,至是忱言:‘应天、太平、宁国、池州、安庆、徽州等府,广德州并各卫所亦罹旱灾,请一体勘实以闻。’”(6)28
由此可见,自宣德五年周忱任应天巡抚始,至正统五年,应天巡抚应辖应天、镇江、常州、苏州、松江、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安庆、广德十一府州(图1),而非以往研究认为的仅辖“南直隶之苏州、常州、松江三府”。
图1 宣德五年应天巡抚辖区示意图
资料来源:底图根据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
地图集》第7册“元·明时期”(中国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第47—48页)改绘,下同。
至正统六年(1441),情况发生了不小变化。前文已述,正统三年(1438),浙江巡按俞本奏请以浙江巡抚下辖之杭州、嘉兴、湖州三府改属应天巡抚辖区,以综理太湖
流域地区的税粮、水利事务。奏上后,“上命行在户部议行之”(1)29,但尚未将杭、嘉、湖三府划属应天巡抚管辖。正统四年,浙江巡抚王瀹为御史所劾,“上以瀹大臣,姑宥之,令复视事南京,遂罢浙江巡抚官”(2)30。浙江巡抚的罢置,为应天巡抚辖区南扩至杭、嘉、湖三府带来了契机。
正统五年正月,直隶巡按萧启奏曰:“苏、松、嘉、湖、常五府赋税尤多,而太湖堤渐坏,恐伤民田。且往来舟楫不便,请令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罚五府囚徒输作者,送巡抚侍郎周忱处,遣官督之修堤,堤完,令长桥、平望二巡检司巡逻,庶东南无逋租”,英宗采纳,并“命侍郎周忱督修太湖隄”(3)31,可见浙江嘉兴、湖州二府民事已逐渐被纳入应天巡抚的职权范畴。同年十一月,应天巡抚周忱奏称:“杭、嘉、湖三府,水患未消,流移未复,综理庶务,必得专官”,英宗遂命“浙江布政司参议武达、按察司副使王豫专理杭、嘉、湖三府预备之政”(4)32。此时应天巡抚的辖区实际上已经包括了杭州、嘉兴、湖州三府。正统六年四月,朝廷正式“命巡抚南直隶、行在工部右侍郎周忱兼领浙江嘉兴、湖州二府税粮,从民奏请也”(1)29。至是,嘉、湖二府被正式纳入应天巡抚辖区。时人王恕在《巡抚南直隶都察院题名碑》文中记之曰:“继熊(概)则有周公忱,始则止巡抚应天等十一府州,至正统辛酉,则并嘉、湖二府而通巡焉”(2)33,即为明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正统六年以应天巡抚兼辖嘉、湖二府的诏令中,并未提及杭州府的归属。杭、嘉、湖三府同处浙西太湖流域,且皆为财赋重地。嘉、湖二府既改属应天巡抚辖区,于时又未有浙江巡抚之置,以理推之,杭州亦应属应天巡抚管辖。《明英宗实录》记载,正统十年(1445)八月,应天巡抚周忱奏称:“南直隶并浙江,苏、松、嘉、湖等十四府州,正统九年水灾,无征粮米共四十九万三千五百六十三石有奇。”(3)34疏中“南直隶并浙江,苏、松、嘉、湖等十四府州”即此时应天巡抚的辖区,包括南直隶之应天、镇江、常州、苏州、松江、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安庆、广德十一府州及浙江杭州、嘉兴、湖州三府,正好为十四之数(图2)。明人雷礼在《国朝列卿纪》中总结周忱巡抚应天事亦云:“总督税粮,兼巡抚应天、安庆、徽、宁、池、太、苏、松、常、镇、广德地方,及理浙西杭、嘉、湖税粮,遂为定制。”(4)35
由此可知,正统六年嘉、湖二府划属应天巡抚辖区后,杭州府亦属应天巡抚管辖。以往关于应天巡抚辖区的研究中,认为俞本以浙西三府改属应天巡抚辖区之议,一直“延至景泰六年才正式施行”(5)36,实则将这一事实的时间线向后推迟了十余年。
应天巡抚辖应天等十四府州的格局大体维持到了景泰六年(1455)。(6)37景泰六年正月,明廷从应天巡抚李敏之请,以邹来学“巡抚苏、松、常、镇四府,抚安兵民,操练军马,禁防贼盗,赈恤贫困。兼理四府并浙江嘉、湖二府水利事”(7)38。应天巡抚辖区遂一分为二,其中李敏“分巡应天等七府州,而邹公来学则分巡乎苏、松、常、镇四府(兼嘉、湖二府)”(8)33。在《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中,靳润成指出景泰六年邹来学任应天巡抚时,较之前增辖了“南直隶之镇江及浙江布政司之嘉兴、湖州共三府”(9)39。这一论断,既不符合正统六年以来应天巡抚持续辖有应天等十四府州的事实,亦未能观察到景泰六年应天巡抚辖区曾析分为二的重要变化。
天顺元年(1457),应天巡抚李敏致仕,继任邹来学“巡抚江南苏、松、嘉、湖诸郡”(10)40的陈泰亦于此年“被谮,左迁广东按察司副使”(1)29。朝廷遂复并二巡抚辖区为一,以右佥都御史李秉为应天巡抚。
图2 正统十年应天巡抚辖区示意图
这一阶段,应天巡抚辖区“复宣德之旧”(2)41,统南直隶应天等十一府州。天顺元年十二月,李秉因“违例荐官,廷臣劾其变易成规,有旨逮问”(3)42。而其“所统应天等十一府[州]税粮四百七十余万石,皆水次交兑,供给两京之数。今正在官军充运之时,监理催督事不可缓”,户部因请“暂差本部老成郎中一员往彼代之,庶不稽误粮储”(4)42。可见,当时应天巡抚的辖区正为南直隶长江以南(含安庆府)等十一府州。天顺五年春,英宗命刘孜以“右副都御史巡抚江南(北)十府”(5)27,益可证当时应天巡抚所辖止为南直隶十府一州之地,杭州、嘉兴、湖州三府则不在其辖区内。
历天顺至成化,应天巡抚辖南直隶十一府州的格局总体保持稳定。成化二十年(1484)四月,朝廷以贵州左布政使彭韶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南直隶苏松等处,总理粮储”(6)43。对此,雷礼在《皇明大政纪》中记称“升贵州左布政彭韶为右副都御史,巡抚苏、松、嘉、湖等处”(7)44,徐学聚所撰《国朝典汇》记此事亦同(1)45。是以应天巡抚辖区此时应复扩展至浙西地区。弘治六年(1493)何鉴以右副都御史巡抚江南时,仍“兼理杭、嘉、湖三府税粮”(2)41。可见这一时期应天巡抚稳定地辖有南直隶、浙江等十四府州。
正德二年(1507),刘瑾用事,“变更旧制,令天下巡抚入京受敕,输瑾赂”(3)46。后又“逮各边巡抚都御史及管粮郎中下狱”(4)47,应天巡抚遂罢。正德五年(1510)刘瑾伏诛后,明廷“复设云南、贵州、
山东、河南、山西、江西、郧阳、蓟州、保定、苏松、凤阳巡抚都御史各一员”(5)36。应天巡抚复置。
应天巡抚复置后,辖区当恢复正德二年之前的局面,仍辖十四府州。正德六年(1508),诏“升福建布政司左布政使王缜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苏松等处,总理粮储”(6)48。时人黄佐记此事称:“(刘)瑾诛,(缜)进右布政使,俄进福建左布政使,遂陟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奉敕巡抚应天、苏、松、嘉、杭等郡,兼督粮储。”(7)49无独有偶,《国朝列卿纪》亦云:“(正德)六年,遂陟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奉敕巡抚应天、苏、松、嘉、杭等郡,兼督粮储。”(8)50由此可见,正德五年应天巡抚复置后,其辖域明显包括了浙西杭、嘉、湖地区。正德十四年(1519),许庭光以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衔巡视浙江(9)39,杭、嘉、湖三府方从应天巡抚辖区中析出。需要指出的是,靳润成认为正德五年应天巡抚复置后辖区“当复天顺五年之旧”(10)51,即南直隶之十一府州。这一判断,与相关事实颇有出入。
三、“飞地”承天府的归属辨析
自宣德五年应天巡抚正式设立后,其辖区虽然长期在十一府州、十四府州之间摇摆,但在地理上始终是连成一片的。那么,所谓嘉靖十四年以后应天巡抚一度辖有湖广承天府这一“飞地”是怎么回事呢?
承天府位于湖广布政使司,由安陆州改置而来。嘉靖十年(1531),湖广归川南逻口巡检徐震因安陆州为世宗潜邸,“请于安陆州建立京师”,礼部议后,乃升安陆州为府,“定府名曰承天”(11)52。
承天府设立后,因地位特殊,故该府事务的
管理一度困扰着地方抚臣。嘉靖十四年,郧阳巡抚王学夔咨兵部:“安陆州旧属所辖,具载敕中。今升为承天府,应否如旧管?”(12)53兵部请得旨曰:“承天,直隶巡抚管辖。”(1)45
靳润成在《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及《中国行政
区划通史·明代卷》中,依据上述“承天,直隶巡抚管辖”八个字,认定此后承天府即成了应天巡抚管辖的“飞地”。他同时举出了另两条例证,兹引如下:
《明世宗实录》载吏部尚书李默言:“苏松巡抚所辖一十二府州,地远不便兼辖。”(2)54
《国朝典汇》载吏部尚书李默言:“苏松巡抚所辖十二府州,地方不便兼辖。”(3)55
这两条史料皆反映出嘉靖三十三年(1554)应天巡抚辖区为十二府州之地。对此,他分析道:“应天巡抚所辖最多十府一州,多出一府即是承天府,舍此无其他解释……世宗于嘉靖十年升其为承天府,此时又命改辖于南直隶,都是为了提高此地政治地位以示异数。至嘉靖末承天府仍属应天巡抚辖。”(4)56
上述观点看似无懈可击。无论嘉靖十四年的诏令,还是嘉靖三十三年应天巡抚辖有十二府州的“事实”,都证明这一时期应天巡抚辖区包括了承天府这一“飞地”。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嘉靖十四年,世宗对于承天府是否应属郧阳巡抚管辖这一请示的批复,《明世宗实录》记称:“承天,直隶巡抚管辖。”(5)57逐字分析,可发现其语句并不通顺。若世宗意将承天府改属南直隶应天巡抚辖区,应写为“承天,(属)直隶巡抚管辖”或“承天,(改)直隶巡抚管辖”。查阅《明世宗实录校勘记》,发现不同版本的《明实录》对这八个字确实有截然不同的记录。其中,广方言馆本、天一阁本《明世宗实录》皆记为“承天,止隶巡抚管辖”(6)58,意将承天府一概事务绕过都、布、按三司,专属某一巡抚管理。两相比较,广本、阁本《明世宗实录》的记载更为可信。
与此同时,通过对郧阳巡抚王学夔的奏疏原文进行比对,益证现行《明世宗实录》的记载确实存在问题。王学夔原疏称:“安陆州地方原系抚治衙门提督,今虽改升承天府,似应仍隶管辖……但承天府系改升衙门,拱护陵寝重地,惟复止隶巡抚衙门督理。”(7)59疏上,得旨:“承天府,止着隶巡抚衙门督理,钦此。”(8)59由此可见,《明世宗实录》中的“承天,直隶巡抚管辖”八个字确应为“承天,止隶巡抚管辖”。
而所谓“承天,止隶巡抚管辖”显然并非指应天巡抚。从《明世宗实录》的相关记述中可以看到,嘉靖十四年以后,承天府地方事务的管理,和湖广巡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试引证如下:
嘉靖十八年(1539),湖广巡抚陆杰奏请改建承天府隆庆殿仪式,世宗“以旧殿规制已善,不必改建,惟承天府阳春门并城楼,旧制卑隘,宜改造高大壮固”(9)60。嘉靖十九年(1540)三月,“改置湖广承天、德安二府为荆西道,设守、巡官各一员,从(湖广)巡抚都御史陆杰奏也”(10)61。嘉靖二十年(1541),湖广巡抚陆杰称承天、显陵二卫“未定所辖,不便考选”,兵部建议“改属湖广巡抚便”,世宗予以批准。(1)62嘉靖二十七年(1548),湖广巡抚林云同奏改“湖广荆西道佥事为整饬荆西等处兵备,兼管分巡,以原辖承天、德安二府及邻近嘉鱼等八县属之”(2)63。嘉靖三十一年(1552),湖广巡抚屠大山“以恭刊御制承天府庙学碑进呈”,世宗大喜,“赐大山及巡按御史胡宗宪各彩段二袭”(3)64。
综上,嘉靖十四年以降,承天府的军、民事务,皆隶湖广巡抚管辖。至于前述承天府改隶接管一事的诏书,亦于嘉靖十五年(1536)由兵部下发给当时的湖广巡抚陆杰。(4)65因此,《明世宗实录》“承天,止隶巡抚管辖”八个字中所指的巡抚,实际上是湖广巡抚,而非应天巡抚。
退一步讲,假设应天巡抚在嘉靖十四年后确实增辖了承天一府,则此时应天巡抚辖区当为十一府、一州,这显然与史实相悖。据《明世宗实录》,嘉靖十五年(1536),“命提督操江、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欧阳铎以原职总理粮储,兼巡抚应天地方”(5)57。《明史·欧阳铎传》记此事称:“累迁南京光禄卿,历右副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6)66可见在嘉靖十五年欧阳铎任应天巡抚时,其辖区明为应天、镇江、常州、苏州、松江、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安庆十府,加上广德一州,共十一府州之地。
又,嘉靖二十三年(1544),户部言:“江南灾甚,请以应天十一府州今年兑米百四十七万石,内除三分征银解纳。”(7)67次年三月,敕应天巡抚丁汝夔等“督率有司,以南京诸司及后湖库所贮无碍银钱,赈济应天等十一府州饥民”(8)68。这两条史料对照,不难看出于时应天巡抚的辖区正为南直隶应天等十一府州。至此,嘉靖十四年至嘉靖末年,湖广承天府一度为应天巡抚所辖的传统观点,可谓不攻自破。
但是,既然嘉靖十四年以后应天巡抚辖区仍为南直隶之十一府州,又如何解释《明世宗实录》以及《国朝典汇》中嘉靖三十三年吏部尚书李默谓“苏松巡抚所辖十二府州,地远不便兼辖”这段记载?应该明确,李默的这段言论,传世文献记载发生错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换言之,对照《明世宗实录》和《国朝典汇》两种史料,几乎不存在将“十一府州”错写成“十二府州”的可能。(9)69以往研究认为是应天巡抚辖区多出了一府,并将承天府纳入以凑十二之数,是一个思维误区。事实上,于时应天巡抚辖区并未多出一府,而是名义上多出了一州,即隶于苏州府的太仓州。
太仓州设于明孝宗弘治十年(1497),“吴、浙间素无州,有州自此始”(10)61。设立后,由于其地“当江海之冲,三吴之蔽,而金陵之门户”(11)70,战略形势极为重要。正德元年(1506),应天巡抚艾璞甫一平定崇明海盗施天常之乱,即奏请“添设兵备副使一员,常驻太仓。往来崇明沙上,提调军卫有司,兼理四府五卫词讼并水利屯田”;“兵部覆议,其事皆可行,允之”(1)71。随着苏松兵备副使一职的设置,太仓州的政治地位进一步提升。
正德九年(1514),因都御史王真所奏,苏松兵备一度被罢。(2)72嘉靖十四年,兵科给事中朱隆上疏请于太仓“复设兵备,而裁革[州]治如故”(3)73。兵部覆议后,认为“兵备宜(后)[复]设,州治沿革应檄抚、按官,详议以闻。上乃命设兵备,州治不必革”(4)56,苏松兵备副使至是复设。同年十一月,应天巡抚侯位又奏曰:“不但水利宜属兵备,及四府钱粮俱宜令其管理,庶事体归一。”(5)74部复从之。
可见,自弘治十年析置太仓州起至嘉靖年间,太仓州的政治地位不断上升。虽然它在行政上并未脱离苏州府管辖,仍为其属州,但重要性却不容忽视。随着正德、嘉靖时期驻于太仓的苏松兵备副使的设置,太仓州兼管了苏、松、常、镇等四府钱粮、水利事务,这标志着太仓州已经成为应天巡抚辖区内一个相当重要的行政建置。在这样的背景下,嘉靖以来的官方文献记载,间或把太仓州与应天巡抚所辖的南直隶十一府州等量齐观,将其纳入同一叙事语境。如《明世宗实录》载:“以旱灾免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徽州、宁国、池州、太平、安庆十府,广德、太仓二州夏税有差。”(6)75在此,应天等十府,加上广德、太仓二州,地域范围正好与应天巡抚的固有辖区相合;其府州总数十二,亦恰好对应李默“苏松巡抚所辖十二府州”之语。
进一步讨论,嘉靖三十三年吏部尚书李默发出“苏松巡抚所辖十二府州,地远不便兼辖”这段议论的背景,与太仓州也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明世宗实录》详细记载了此事本末:
初,吏部请以江西右布政方任代应天巡抚彭黯,未任,以忧去,复以江西左布政陈洙代之。会黯被劾得罪,上命再推忠谨堪任者以闻。大学士严嵩言洙已升任,上曰:“卿谓代黯有人,不知其人才猷,能胜黯否?且今地方危急,一日不容纵贼,又恐其人远,不能猝至,奈何?卿可同尚书默详议。”默因言:“苏松巡抚所辖一十二府州,地远不便兼辖。况当军兴之际,调兵转饷,难责一人。请添设提督军务大臣一员,责之剿贼,而令巡抚洙专督粮饷。”上曰:“总督与巡抚并设,未知当否,其再会同兵部,详议以闻。”于是默等退,复与兵部诸臣计之,皆言兵粮两分,行事未便,不若依近年浙江添设提督军务都御史例,令提督、巡抚合为一人,庶责任专而绩效可勉,其都御史洙,暂令回籍候补,上以为然。(7)76
显然,吏部尚书李默之所以有“苏松巡抚所辖一十二府州,地远不便兼辖”之言,实际上与当时苏松地区的军事形势密切相关。盖于时倭寇肆虐江南,而地滨东海的太仓州被祸尤甚。嘉靖三十二年(1553)四月,“海寇犯太仓州,攻城不克,分众四掠,烧毁关厢卢舍”(8)77,“向来所称江南繁盛安乐之区,骚然多故矣”(9)69。同年十月,“海倭三百余人突犯上海县、太仓州等处,复入常熟县福山港”(1)78,应天巡抚彭黯因太仓遭罹倭患,居民流徙,奏请“蠲太仓州京库银三万六千二百两有奇”(2)79。至嘉靖三十三年正月,倭寇又“自太仓、南沙溃围出海,转掠苏松各州县”(3)80,直隶巡按御史孙慎弹劾应天巡抚彭黯称:“应天巡抚彭黯,身居重任,不能出死力以扞地方,乃纵贼盘据南沙,杜门高卧。臣屡趣之进兵,黯不得已,一至太仓,散千金以募勇士,日给廪饩,所糜又以千计。曾一矢未发,俄已退还南京矣。”世宗大怒,将彭黯下狱。(4)81
由上可知,嘉靖三十二年至嘉靖三十三年间,太仓州屡遭倭乱,被害尤甚。而应天巡抚彭黯为御史孙慎弹劾下狱,亦与其所统军兵在太仓的失利密切相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时任吏部尚书的陈默方有“苏松巡抚所辖一十二府州,地远不便兼辖”之论,并力请“添设提督军务大臣一员,责之剿贼”。世宗亦采纳了陈默等人的意见,任命屠大山为应天巡抚兼提督军务,同时,以太仓州“被兵,准改征兑运米折色有差”(5)82。值此军兴之际,在应天巡抚下辖诸府州中,“襟带沧海,为三吴屏翰”(6)75的太仓州,其在朝廷心目中的重要性并不下于行政级别更高的应天等十一府州。故陈默将太仓州纳入应天巡抚所辖府州之数,称其所统为十二府州,实乃理所当然之事(图3)。(7)83
图3 嘉靖三十三年陈默言应天巡抚辖十二府州示意图
可以推论,嘉靖十四年后,在事实上,应天巡抚辖区仍稳定为南直隶应天等十一府州;而在名义上增加了太仓一州。至嘉靖中叶以降,应天巡抚下辖之域成了倭患重灾区,地处备倭前线的太仓州,战略地位极为重要,故时人或有将其与应天等十一府州相提并论,以应天巡抚所统为十二府州之论。至于湖广承天府,自嘉靖十四年以后遂属湖广巡抚管辖,未曾隶于应天巡抚。学界所习称之嘉靖时期应天巡抚一度辖有“飞地”承天府的说法,事实上是存在一定逻辑漏洞的。
四、结语
通过以上对明代应天巡抚辖区变迁经过的分析和梳理,可得出下列结论:
其一,应天巡抚直接渊源自洪熙元年八月设于南直、浙江的巡抚。(1)78其辖区包括了南直隶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以及浙江布政司治下十一府,即十六府之地。以往研究将此巡抚命名为“南畿浙西巡抚”,并认为其辖区为“南直隶之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浙江布政司之嘉兴、杭州、湖州八府”,是值得商榷的。
其二,宣德五年,原设于南直、浙江的巡抚被析分为应天、浙江二巡抚,应天巡抚除继承原南直隶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外,另增辖了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安庆五府及广德一州,共辖十一府州之地。传统认为应天巡抚始设时仅辖“苏州、松江、常州三府”,且直至天顺五年,其方辖有南直隶十一府州的观点,似有修正之必要。
其三,景泰六年至天顺元年间,因应天巡抚辖区“物众地大”“事繁势重”,朝廷遂应抚臣之请,将其辖区一分为二。故这一时期,在应天巡抚的传统辖区内,一度出现了同时存在两位巡抚大臣的特殊现象。以往关于应天巡抚辖区的考述中,似未注意到这一重要的变化。
其四,应天巡抚的辖区变迁,大致可依嘉靖为限,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嘉靖以前,因浙江巡抚置废不常,“或巡视或督鹾,有事则遣”(2)80,故应天巡抚辖区曾数度扩展至浙江布政司境内。嘉靖二十六年(1547),“以海警,始命都御史巡抚浙江”(3)80,至嘉靖三十一年后,浙江巡抚更常置不废(4)80。据时吏部尚书李默撰写的《吏部职掌·荐举衙门》记载:“巡抚浙江都御史,辖浙江一省,准正荐。”(5)84可见浙江巡抚的辖区明为包括杭、嘉、湖三府在内的浙江布政使司全境。这一政治地理格局,一直持续到崇祯后期。(6)85
其五,嘉靖十四年以后,湖广承天府应隶于湖广巡抚(7)86,未曾入应天巡抚辖区。学界所习称的嘉靖十四年至隆庆初应天巡抚曾辖有承天府这一“飞地”的观点,实际上受到了《明世宗实录》相关记载的误导,并不符合事实。与此同时,在这一时期,随着苏州府太仓州在政治、军事上的重要性不断凸显,故在时人的叙事语境中,已渐有将其与应天巡抚所辖十一府州相提并论之势。本文对应天巡抚辖区的个案分析,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尽管如此,对于相关史料的辨析、解读和利用,仍有利于深化对整个明代巡抚辖区的研究。值得思考的是,地居长江以北的安庆府,何以能够区别江北诸府州,在明代稳定地隶属应天巡抚管辖?其中端倪,有待进一步的考察。
注释
1《明英宗实录》卷二四四“景泰五年八月丁酉”条,《明实录》第19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82年版,第5306页。
2[明]杨守阯:《碧川文选》卷五《都宪行台重建记》,《丛书集成续编》第112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5年版,第817 页。
3(1)靳润成:《明朝安庆巡抚辖区驻地考》,《安庆师院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4期;靳润成:《明代郧阳、南赣二巡抚辖区考》,《历史地理》第13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7—154页。
4(2)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7—80页。
5(3)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第78页。这一观点另见周振鹤主编,郭红、靳润成著:《中国
行政区划通史·明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73、788—790页。
6(4)范金民:《明代应天巡抚驻地考》,《江海学刊》2012年第4期。
7(5)徐永安:《郧阳抚治辖区的历史演变》,《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8(6)(7)[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二〇九《都察院·督抚建置》,《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9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71页。
9(8)《明仁宗实录》卷六“洪熙元年正月己亥”条,《明实录》第9册,第226页。
10(9)《明史》卷一五九《熊概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330页。
11(10)按:胡概即熊概。
12(1)《明宣宗实录》卷八“洪熙元年八月癸未”条,《明实录》第10册,第206页。
13(2)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第76页。
14(3)雍正《浙江通志》卷一四七《名宦二》,《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省志辑》第6册,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93页。
15(4)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第76—77页。
16(5)《明宣宗实录》卷八“洪熙元年八月丁亥”条,《明实录》第10册,第212页。
17(6)《明宣宗实录》卷四七“宣德三年十月乙未”条,《明实录》第11册,第1159页。
18(7)《大明一统志》卷五六《吉安府》,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第870页。
19(8)《明宣宗实录》卷六四“宣德五年三月戊辰”条,《明实录》第11册,第1522页。
20(9)《明宣宗实录》卷七〇“宣德五年九月丙午”条,《明实录》第11册,第1639—1640页。
21(10)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第77—78页。
22(11)[清]查继佐:《罪惟录·列传》卷一一《周忱传》,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630页。
23(1)《明英宗实录》卷四八“正统三年十一月戊戌”条,《明实录》第14册,第932—933页。
24(2)按:《明英宗实录》载王瀹生平称:“上嗣位,升(王瀹)本部右侍郎,奉敕巡抚两浙。”从中亦可见浙江巡抚的辖区包括浙西、浙东等两浙之地,而非仅有浙西之杭、嘉、湖三府。参见《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七“景泰元年正月己丑”条,《明实录》第17册,第3782页。
25(3)[明]张内蕴等:《三吴水考》卷一《诏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336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5页。
26(4)成化《重修毗陵志》卷五《诏令·正统赈济饥荒敕》,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362—363页。
27(5)《明英宗实录》卷五三“正统四年三月己酉”条,《明实录》第14册,第1014—1015页。
28(6)《明英宗实录》卷七二“正统五年十月甲戌”条,《明实录》第14册,第1391页。
29(1)《明英宗实录》卷四八“正统三年十一月戊戌”条,《明实录》第14册,第933页。
30(2)《明英宗实录》卷五八“正统四年八月戊戌”条,《明实录》第14册,第1121页。
31(3)《明英宗实录》卷六三“正统五年正月辛亥”条,《明实录》第14册,第1198页。
32(4)《明英宗实录》卷七三“正统五年十一月”条,《明实录》第14册,第1417页。
33(1)《明英宗实录》卷七八“正统六年四月庚午”条,《明实录》第14册,第1534页。按:《明史》中亦记此事称:“(正统)六年命兼理湖州、嘉兴二府税粮。”参见《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第4214页。
34(2)(8)[明]王恕:《巡抚南直隶都察院题名碑》,[清]杨世沅:《句容金石记》卷九,《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第9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6557页。
35(3)《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二“正统十年八月丙辰”条,《明实录》第16册,第2627页。按:《明史·英宗本纪》载:“(正统九年八月)丙辰,免苏、松、嘉、湖十四府州水灾秋粮”,正与周忱所上奏疏内容相合。参见《明史》卷一 〇《英宗本纪》,第135页。
36(4)[明]雷礼:《国朝列卿纪》卷一〇〇《总督粮储兼巡抚应天等府地方都御史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523册,第592 页。
37(5)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第79页。
38(6)按:中间略有反复的情况。正统十三年冬,朝廷命张骥“巡抚浙江”,以平丽水叶宗留之乱,次年秋,即被召回,浙江巡抚复罢。参见《明史》卷一七二《张骥传》,第4591页。
39(7)《明英宗实录》卷二四九“景泰六年正月己酉”条,《明实录》第19册,第5385—5386页。
40(9)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第77页。
41(10)《明宪宗实录》卷八〇“成化六年六月己未”条,《明实录》第23册,第1561页。
42(1)《明宪宗实录》卷八〇 “成化六年六月己未”条,《明实录》第23册,第1561页。
43(2)[明]雷礼:《国朝列卿纪》卷一 〇 〇《总督粮储兼巡抚应天等府地方都御史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523册,第592 页。
44(3)(4)《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五“天顺元年十二月癸卯”条,《明实录》第20册,第6104页。
45(5)《明史》卷一五九《刘孜传》,第4340页。
46(6)《明宪宗实录》卷二五一“成化二十年四月甲申”条,《明实录》第27册,第4255页。
47(7)[明]雷礼等:《皇明大政纪》卷一六,《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354册,第201页。按:此处所谓“苏、松、嘉、湖等处”为省语,盖此四府为东南地区的财赋重心,故以其指代整个应天巡抚辖区。
48(1)[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五五《吏部·总督巡抚》,《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65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316 页。
49(2)《明史》卷一八七《何鉴传》,第4947页。
50(3)《明史》卷三〇四《宦官传一》,第7790页。
51(4)《明史》卷一六《武宗本纪》,第201页。按:《明史纪事本末》记此事称,正德二年十一月,“刘瑾矫诏革天下巡抚”。参见[清]谷应泰编:《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三《刘瑾用事》,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639页。
52(5)《明武宗实录》卷六六“正德五年八月壬子”条,《明实录》第35册,第1463页。
53(6)《明武宗实录》卷八二“正德六年十二月丙戌”条,《明实录》第35册,第1775页。
54(7)[明]黄佐:《南京户部尚书王公缜传》,[明]焦竑辑:《国朝献征录》卷三一《南京户部一》,《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526册,第559页。
55(8)[明]雷礼:《国朝列卿纪》卷三四《南京户部尚书行实》,《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522册,第563页。
56(9)《明武宗实录》卷一七六“正德十四年七月丙辰”条,《明实录》第37册,第3439页。
57(10)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第77—78页。
58(11)《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九“嘉靖十年八月辛丑”条,《明实录》第41册,第3074页。
59(12)《明世宗实录》卷一八〇“嘉靖十四年十月丙午”条,《明实录》第42册,第3856页。
60(1)(5)《明世宗实录》卷一八〇“嘉靖十四年十月丙午”条,《明实录》第42册,第3856页。
61(2)《明世宗实录》卷四〇八“嘉靖三十三年三月甲辰”条,《明实录》第46册,第7117页。
62(3)[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五五《吏部·总督巡抚》,第338页。
63(4)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第79页;周振鹤主编,郭红、靳润成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明代卷》,第773 页。
64(6)《明世宗实录校勘记》卷一八〇,《明实录》第81册,第1126页。
65(7)(8)[明]彭遵古:万历《郧台志》卷三《宪体》,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版,第220页。
66(9)《明世宗实录》卷二二六“嘉靖十八年七月己卯”条,《明实录》第43册,第4696页。
67(10)《明世宗实录》卷二三五“嘉靖十九年三月乙卯”条,《明实录》第43册,第4810页。
68(1)《明世宗实录》卷二四五“嘉靖二十年正月戊戌”条,《明实录》第44册,第4924页。
69(2)《明世宗实录》卷三四二“嘉靖二十七年十一月丙申”条,《明实录》第45册,第6218页。
70(3)《明世宗实录》卷三八六“嘉靖三十一年六月丙子”条,《明实录》第46册,第6804—6805页。
71(4)[明]彭遵古:万历《郧台志》卷三《宪体》,第219页。
72(5)《明世宗实录》卷一九三“嘉靖十五年十一月丙寅”条,《明实录》第43册,第4081页。
73(6)《明史》卷二〇三《欧阳铎传》,第5364页。
74(7)《明世宗实录》卷二八九“嘉靖二十三年八月己丑”条,《明实录》第44册,第5566页。
75(8)《明世宗实录》卷二九七“嘉靖二十四年三月癸未”条,《明实录》第44册,第5667页。
76(9)《明世宗实录》中,对李默言论的记载是“苏松巡抚所辖一十二府州,地远不便兼辖”,若将其中的“一十二府州”改成“一十一府州”,则语意颇不通。参见《明世宗实录》卷四〇八“嘉靖三十三年三月甲辰”条,《明实录》第46册,第7117 页。
77(10)正德《苏州府纂修识略》卷一《政事上》,正德元年序刊本,第4b页。
78(11)[明]陆深:《俨山集》卷五二《江南新建兵备道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1268册,第324页。
79(1)《明武宗实录》卷一七“正德元年九月壬辰”条,《明实录》第33册,第519—520页。
80(2)嘉庆《太仓州志》卷五一《古迹》,《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8册,第74页。
81(3)(4)《明世宗实录》卷一七八“嘉靖十四年十月癸卯”条,《明实录》第42册,第3831—3832页。
82(5)《明世宗实录》卷一八一“嘉靖十四年十一月癸未”条,《明实录》第42册,第3872页。按:此四府指苏、松、常、镇。
83(6)《明世宗实录》卷四一“嘉靖三年七月壬申”条,《明实录》第39册,第1040页。
84(7)《明世宗实录》卷四〇八“嘉靖三十三年三月甲辰”条,《明实录》第46册,第7117—7118页。
85(8)《明世宗实录》卷三九七“嘉靖三十二年四月戊子”条,《明实录》第46册,第6982页。
86(9)《明世宗实录》卷四〇〇“嘉靖三十二年七月戊申”条,《明实录》第46册,第7014页。
87(1)《明世宗实录》卷四〇三“嘉靖三十二年十月壬辰”条,《明实录》第46册,第7053页。
88(2)《明世宗实录》卷四〇五“嘉靖三十二年十二月甲申”条,《明实录》第46册,第7081页。
89(3)《明世宗实录》卷四〇六“嘉靖三十三年正月戊辰”条,《明实录》第46册,第7099页。
90(4)《明世宗实录》卷四〇七“嘉靖三十三年二月丁酉”条,《明实录》第46册,第7113—7114页。
91(5)《明世宗实录》卷四〇八“嘉靖三十三年三月甲辰”条,《明实录》第46册,第7117—7118页。
92(6)[明]郑若曾:《江南经略》卷三《太仓州城池考》,《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第34册,第198页。
93(7)按:有明一代,应天巡抚下辖南直隶应天等十一府州,除弘治十年析苏州府置太仓州外,余九府一州皆无属州。故从现实情况来看,亦惟有太仓州能当多出来的一州之数。参见《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第910—932页。
94(1)按:在《明实录》中,此巡抚兼有苏松巡抚(《明宣宗实录》卷一五“宣德元年三月癸丑”条,《明实录》第10册,第411页)、浙江巡抚(《明宣宗实录》卷四九“宣德三年十二月丙申”条,《明实录》第11册,第1188页)两种称呼。
95(2)(3)(4)《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二,第1776页。
96(5)[明]李默:《吏部职掌·荐举衙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204页。
97(6)按:崇祯十年,应天巡抚张国维请割“安庆、池州、太平,别设巡抚,以(史)可法任之。安庆不隶江南巡抚,自此始也”。同年十月,朝廷以史可法“巡抚安庆、庐州、太平、池州四府”,应天巡抚遂止辖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宁国、徽州、广德七府一州。参见《明史》卷二七六《张国维传》,第7063—7064页;《明史》卷二七四《史可法传》,第7016页。
98(7)按:据万历《郧台志》载“(嘉靖)十五年,(承天府)改属(湖广)巡抚”,可见承天府于嘉靖十五年正式改属湖广巡抚。参见万历《郧台志》卷一《建置·郡县》,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