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yuan:不如统一改为郡和州的好。你这种方案我是比较赞同的,但是我的做法会比你的激进一些,在我看来,乡镇一级600平方公里差不多。如果乡镇级600平方公里,是有办法做到区、市、乡镇在面积上统一标准的。
如果只是自然演变的话,现在比较容易的就是先合并乡镇,然后走你这条路。但是你这一条路也不是毫无弊端的,失去了我国地级市刚好是城市经济区的优势。
乡镇大规模撤并至与市辖区、地辖市同级那就相当于以前的区公所规模,但乡镇600平方公里也还是实在太大了,一些小县(比如海盐县)的面积都没600平方公里,200平方公里左右比较合适。
这方案还是不错的,地区分为的市和中心镇承担相同的职责,这样绝大多数地方都不会再有乡了,地区主要辖市和镇。地区的职能与地辖市和镇的职能需要谨慎研究重新制定,地辖市和镇的职能应低于现状县级行政区的职能而高于现状乡级行政区的职能,需严防机构膨胀。
况且现在只要撤销乡镇基本都得设置管理区,学校、乡镇卫生院、公安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设施保留,不如直接进一步撤并,管理区可以规范设立,纳入行政区划层级。当然撤并乡镇的阻力仍然是非常大的。
管理区的名字我想了几个方案,名字叫乡的话涉及镇改乡的情况不合适,仍然叫镇的话变成镇管镇不合适,名字叫社区的话与社区居委会的社区有歧义,名字叫街道的话在农村地区完全名不副实,农村地区与行政村整合名字叫行政村的话大面积合并行政村阻力大,因此就叫管理区吧。地辖市管理的包含农村的区域也可以设置管理区。街道为全域城市化区域的派出机构,不承担与农村相关的工作;管理区可以同时管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
地辖镇与地辖市平级后,省辖市范围若按我原来的方案则会出现市辖镇等级低于地辖镇的情况。为尽可能统一管理模式,可以在省辖市范围也搞超大镇,并与市辖区平级,市分为区和镇。其中镇区人口超过10万人的镇应改制为市辖区。这样的话,也不给设区的市制定门槛了,市都可以辖区和镇。区和镇设立人民政府,这样省辖市往下管辖的一层均为独立行政主体;区管辖街道和管理区,镇管辖管理区均为派出机关。反正原本派出机关和独立行政主体承担的职责并没有明显差别,该方案统一均为独立行政主体或均为派出机关后管理模式更明确。
降低省辖市管辖的区承担的职能,省辖市管辖的区和镇承担的职能与上面提到的地辖市和镇的职能基本一致,独立性稍差一点。
直辖市也设区和镇,郊区大镇合并升格由直辖市直接管理。考虑到直辖市规模大,直辖市的区和镇承担的职能可维持现状市辖区的职能,高于省辖市的区和镇以及地辖市和镇的职能。直辖市的区和镇也设立街道和管理区作为派出机关。
副省级城市、特大城市必要时可参考直辖市向区和镇放权。
对于特别小的省辖市,比如人口100万以下的,可以直辖街道和管理区。你觉得是否应该允许不设区的市同时管理镇(设立人民政府)和街道/管理区(办事处)?
这样一来,行政区划结构如下图:
省辖设区的市只能直辖区和镇、省辖不设区的市职能直辖街道和管理区版 允许省辖市同时管辖镇和街道管理区版这个新方案我还是挺满意的,各级权限可以对应起来,并且完全实现了三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