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旨在探讨如何优化和完善《宪法》第30条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使之更好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四级行政区划格局的问题,
并不涉及任何改变和调整四级区划格局和区划名称的问题(如有,建议在另外开帖讨论之,而不在本帖下面讨论)。
目前的规定:两条,其中第三十条分为3款,第30条第1款又分为3项。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完善方案1: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
(三)直辖市、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四)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设区的市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代管不设区的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完善方案2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
(三)直辖市、相当于自治州一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四)相当于县一级的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批准相当于自治州一级的市代管相当于县一级的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