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5月25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1210/2016/UBTVQH13(都市分类)和1211/2016/UBTVQH13(行政单位的标准和行政单位分类)两个决议:
直辖市标准是人口达到150万,面积1500平方公里,县级政区超过11个,郡的占比超过60%,被政府评定为特级城市或一级城市(或拟设中央直辖市的区域被评定为特级城市或一级城市)。经济发展结构和水平符合1211/2016/UBTVQH13的附件一的各项规定。
省辖市和中央直辖市辖市标准是人口达到15万,面积150平方公里,社级政区超过10个,坊的占比超过65%,被评定为一、二、三级城市(或拟设市被评定为一、二、三级城市)。经济发展结构和水平符合1211/2016/UBTVQH13的附件一的各项规定。
市社标准是人口达到10万,面积200平方公里,社级政区超过10个,坊的占比超过50%,被评定为三、四级城市(或拟设市社被评定为三、四级城市)。经济发展结构和水平符合1211/2016/UBTVQH13的附件一的各项规定。
郡标准是人口达到15万,面积35平方公里,社级政区(全部是坊)超过12个,经济发展结构和水平符合1211/2016/UBTVQH13的附件一的各项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符合1210/2016/UBTVQH13的附件二的各项规定。
1211/2016/UBTVQH13的附件一包括各类政区的财政收支平衡、人均年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率、近3年经济平均增长率、近3年人口贫困率、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占比、城区(城镇)非农业人口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