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一度是一个怪圈,人们只要一提到案件的执行,都认为是法院的“老大难”问题。林区法院当然也不例外。2003年11月3日,宜昌中院指定神农架林区法院执行林某与兴山县峡口镇人民政府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此案在兴山县人民法院200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后,因为压力太大,一直无法执行完毕。而当时由于林某的案件是1998年12月22日判决的,已有四年多的时间了,权利人便主观地以为是案件承办人在搞地方保护,于是,一封又一封的告状信送到了市中级法院、市人大的各级领导手中,各级领导也高度重视,要求法院尽快执结此案。面对这样一个棘手的案件,身为林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的刘立运同志不是退却,而是顶住压力,亲自带队全力调查,通过在当地各个金融部门的仔细调查,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此时被执行人大概也听到了风声,准备通过赞助的形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个性大胆的刘立运,不怕压力,不怕得罪人,毅然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顺利执结了此案。
心为民所系。身为执行局局长的刘立运,面前荆棘密布,困难重重,权利人的追债,债务人的躲债或无力偿还,来自各方的说情,等等。这些,都没有动摇刘立运同志“啃硬骨头”的决心。2004年9月13日,宜昌中院指定林区法院执行重庆江津市永建林果药苗场与兴山县南阳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此案件是1998年4月16日调解结案,2001年7月4日兴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为压力太大,始终无法执结。权利人重庆江津市永建林果药苗场先后写信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以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兴山县人民法院院长求助,因为林区法院执行局的良好表现,宜昌中院决定指定由林区法院来执行此案。刘立运同志在2004年10月8日接到此案后,马上组织执行力量奔赴兴山县,通过几天几夜的周密调查,终于了解并控制了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在强大的执行压力面前,被执行人无话可说,终于在2004年10月14日执结了此案,此时是刘立运同志接到此案件的第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