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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市辖区在宪法中是个怎样的性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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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6-04-02
宪法中只是列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并无说明市可否分为区,更没说明区下应划分什么行政区域,那么在市下划分区及在市辖区下划分乡、镇等是否违宪?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6-04-02
你要考虑立宪时代,那个时候区下面基本就没有乡镇,那个时代的区就是城市里的区,最多设立街道办事处而已。那个时代的人那里能想到现在的区变成这个样子。。。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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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6-04-02
那个时代只有“建成区”才是市区
我本楚狂人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6-04-02
以下是引用爱在战国在2006-4-2 11:14:03的发言:
那个时代只有“建成区”才是市区


不对,你仔细去看看过去的上海等的区,并不是全是建成区,同时矿业城市的矿区也视为市区.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6-04-02
还有当初许多城市的郊区不辖街道,只辖乡镇呢!
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6-04-03

4楼和5楼说的没有错.


早在《五四宪法》出台前,市辖区管乡镇、非直辖市管县、市管市,早就存在了。至于1958年大跃进的时候,县改市,县改区更是普遍现象,远远超出当时的城市化程度。所以如果说《八二宪法》的制定者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是不对的,否则就是立法水平实在太差。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6-04-05
五四宪法时期的市辖区和县辖区在管理上基本是一个意思,只是行政级别不同。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6-04-05
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6-4-3 5:55:03的发言:

4楼和5楼说的没有错.


早在《五四宪法》出台前,市辖区管乡镇、非直辖市管县、市管市,早就存在了。至于1958年大跃进的时候,县改市,县改区更是普遍现象,远远超出当时的城市化程度。所以如果说《八二宪法》的制定者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是不对的,否则就是立法水平实在太差。



58年大跃进那会,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但是之后很快就恢复了,再到80年代末之前,统计上市辖区人口都算做城市人口,可见82宪法那会市辖区辖农村还是很少的。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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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6-04-05

少,那我列给你看浙江省


可以确定的是,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椒江市全部管辖农村,而且都是农村大于城区,尤其是前5市乡村区域远远超过城区。


杭州、宁波、温州3市不详,应该也是有大片乡村地区,比如杭州的半山镇等、宁波的东郊乡等(当时可没有城市化)、温州的南郊乡等。


而且县市合并是从1979年逐步开始的,县改市也已经开始,1981年就有昭通、龙岩、开远县改市。还有岳阳县也并入岳阳市。


而且这个趋势早就是在八二宪法前决定了的。八二宪法颁布,这个问题不可能不征询民政部的意见,怎么可能不知道。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6-04-05

从宪法第三十条的条文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直辖市分为的“区”实为省、自治区分为的“市”,也即是区与市应为同级,由于宪法中并无列出其下可分为何种行政区域,而自治州、县、自治县却有明确规定,那么是否能表明出其立法的原意应为区和市下均只能设立街道办事处?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6-04-06

那就不知道了。反正八二宪法出台的时候,这一条的三款,前两款都是当时的实际情况,而第三款则是与当时实际冲突的。


宪法三十条,根本就是在人大代表大都不太懂的情况下通过的(当然也可以说这些人大代表很有超前意识,连2年后的变化都立法立进去了,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先立法后规范。)


实际上这一条所写的内容与当时的地方政府的设置完全是不同的。当然这个不同主要不是在市有没有管乡镇的问题上。我顺着楼上讲到“自治州、县、自治县都有明确规定”,可问题是,当时的县、自治县多数根本不是分为“乡、民族乡、镇”的(即使不考虑区公所的问题)。


所以如果违宪,首先是“县、自治县”下面的地方政府违宪,各地普遍违了1-2年。


如果要说可以参考条文进行延伸的话,那我认为要查今天市和市辖区等违宪,首先查当年县违宪。违了1-2年的不查,违了20年的为什么就一定要查了吗?有这个规定的吗?反正都是违反,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啊!


再说我国宪法,最后连个实施日期都没有明确说明,那自然是认为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的了。另外最高法院似乎也没有关于第三十条的具体实施细则出台或进行司法解释,那县、自治县违宪1-2年铁定了的。


所以我认为,不查当年“县、自治县”违宪的问题,就没有必要查后面的市、市辖区。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6-04-06

QQme 要我说当时那会的现状,我前面已经提到,但还是应该说的更严格一点好了。


实际上,当时市、市辖区管乡镇的,确实没有几个,可能一个都没有?但原因不是市没有管农村,而是当时农村根本就没有乡政府,连县、自治县都不管乡。


因为那时还是人民公社时期,乡镇政府都还没有建立起来,县管乡镇的体制,直到1983、1984年,各省也才相继实施。


很多人要求今天的地方政府遵守八二宪法,没有错。可说话凭良心啊,干吗光指着“八二宪法第三十条”那几个字,而且非要指着市、市辖区政府。反正这一条打一出生就没被认真对待过,宪法自己不规定单行本的实施细则,地方政府怎么走?


县、自治县政府今天都没有倒闭破产,要抓很容易。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6-04-24
以下是引用duhuanyu在2006-4-5 14:14:28的发言:
五四宪法时期的市辖区和县辖区在管理上基本是一个意思,只是行政级别不同。

基本同意,但我认为除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外其他市的区和县下的区应该是同一个级别。

1.全国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7大行政区(虚)和西藏-新疆2个自治行政区、香港-澳门-台湾3个特别行政区。2.撤省设郡和州(自治地区),全国共120个左右,由原地级单位合成,辖县和市。3.主城区人口100万以上为可设虚级县级区的甲等市,50万以上和超过20万的重要城市(郡治、原地级中心、边贸、港口、工矿等)为乙等市,甲乙等市均为副郡级,20万以上和超过10万的重要城市为丙等市(县级)。4.市下设街区,县下设丁等市(副县级)、乡、镇,均不设政府。5.支持市县同城,乙丙等市和附郭县合署办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6-04-26
我认为还是七五宪法是按当时实情制定的(实情本身是否正确那时另外一个话题,不在这里讨论)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6-04-26
以下是引用东海风在2006-4-24 19:06:12的发言:

基本同意,但我认为除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外其他市的区和县下的区应该是同一个级别。


但是后来镇和区的区划级别都整体提升了一级,镇由股级单位全面提升为科级单位,区由科级单位全面提升到处级,并且县辖区和地级市辖区很早就分流了,县辖区人民政府被撤消,改建为区公所,市辖区人民政府就没有动,只是区划级别升了.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6-04-26
反对,长沙地区的乡镇都是科级,不能以偏概全。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6-04-26
以下是引用duhuanyu在2006-4-26 19:23:28的发言:
反对,长沙地区的乡镇都是科级,不能以偏概全。

那是后来升过的.一开始大家的乡镇都是科级,只少部分镇是科级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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