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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宪法可明确“直辖市设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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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4-20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我觉得不妨修改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市。
直辖市分为区、县、自治县、市
较大的市分为区。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修改部分如下
1、县、自治县下可增设市,作为县辖市
2、直辖市下可设市。有人建议直辖市改“都”或者“都市省”。改“都”估计民众接受起来很困难,“都市省”倒是不错的建议。当然还有更简单的,就是明确直辖市下可设市。直辖市作为出现在宪法里的专名,显然不同于一般的市。直辖市不等于市。为了尽量减少修改的量,直接明确直辖市设市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较大的市分为区,取消分为县的一条。这条就是目前区划最混乱的原因。较大的市本身这个概念也应该明确,城区多少万人以上才算较大?较大的市只管辖市区和近郊。明确较大的市等于设区的市。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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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4-20
改成: 直辖郡,郡下设厅、市、县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4-20
修宪的门槛好高…………
没有戒不了的毒,只有戒不了的爱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7-04-20
所以只能修那些比较有共识的,比较容易被人接受的东西。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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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7-04-20
宪法再糊涂,但也知道市是要分开的(虽然只分了“直辖市”,非直辖“市”,分得还不彻底)

楼主怎么不知道将县分出的“市”也明确标明为“县辖市”啊!
如果是这样,第一句不妨也改成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市”!
反正只有“市”才是通名不是?才最合理准确不是?用“直辖市”反而显得丢水平!!!
还有一句”
全国直接分出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县、市”!

就让我们全民一起糊涂吧!

以上说个笑话,只是提个建议,将市适当区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7-06-25
目前的县级市管乡镇也没有宪法依据,也需要修改一下。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7-06-25
不妨把"自治州"拿掉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7-06-25
引用第7楼曲径通幽于2007-06-25 17:13发表的  :
不妨把"自治州"拿掉

民族问题介严肃的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7-06-28
应修改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省、直辖市;
(二)省、自治省分为省辖市;
(三)直辖市、省辖市分为区、自治区、县、自治县。
自治区、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乡、民族乡、镇为县级的派出机构
行政区划为省(虚)或直辖市、省辖市、县三级,市分直辖市和省辖市,取消县级市,县级为基层行政区划。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7-06-28
中华大帝
自治就是自治(自治得在度中)
自治的级别与非自治是不同级
你想简单也不能把一国两制与民族问题简单了啊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7-06-28
行政制度是很复杂的,我们往往都是在拍脑袋的想法
曲径通幽同志有时说话很直白不会介意吧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7-07-25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7-08-06
分区必须是主城区100万以上的城市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7-08-06
我觉得宪法里根本就不应该有行政区体系结构具体内容的条目,而只应该有国土范围的条目。
至于行政区体系结构,应该由专门的行政区划的法律来规定。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7-08-06
楼上这么当然是最好的,但可能保留一条规定市镇乡是基础政权。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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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7-08-06
引用第13楼邱龙战于2007-08-06 01:37发表的  :
分区必须是主城区100万以上的城市

不现实。
可以分区,但应该为虚级的。
1.全国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7大行政区(虚)和西藏-新疆2个自治行政区、香港-澳门-台湾3个特别行政区。2.撤省设郡和州(自治地区),全国共120个左右,由原地级单位合成,辖县和市。3.主城区人口100万以上为可设虚级县级区的甲等市,50万以上和超过20万的重要城市(郡治、原地级中心、边贸、港口、工矿等)为乙等市,甲乙等市均为副郡级,20万以上和超过10万的重要城市为丙等市(县级)。4.市下设街区,县下设丁等市(副县级)、乡、镇,均不设政府。5.支持市县同城,乙丙等市和附郭县合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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