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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楼QQme于2007-07-16 11:33发表的 :第五条是严重错误的。就像一定的贫富差距有利于激发人的奋斗精神,但法律的设计不可能有利于富人。
引用第3楼李清于2007-07-16 09:28发表的 :除了第5条,都是正确的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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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httper于2007-07-07 17:47发表的 :《本人的行政区划改革方案-二、废除县,以现有地级市为基础实行省市二级管理》,正在写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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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9楼北极星于2008-12-09 20:40发表的 yinianbanRe:本人的行政区划改革方案-一、原则篇。 : 一年半了,那个“二”可真难出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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