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城市规模、级别混乱不堪,为了改变这一形现状,特提出新的设市标准。
直辖市:非农业人口300万(西部)、500万(东部),总人口不超过1800万;市域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公里。直辖市内不设市,市辖区距离中心城区不得超过25公里。
地级市,一律不辖县市。西部,非农业人口30万以上;30-100万的市,直接管理街道办事处;超过100万的市可以设立市辖区,市辖区距离中心城区不得超过10公里。东部,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50-100万的市,直接管理街道办事处;超过100万的市可以设立市辖区,市辖区距离中心城区不得超过20公里。
县级市:西部,非农业人口8万以上,城区住居人口10万以上;东部,非农业人口15万以上,城区住居人口20万以上。
现有建制镇达到地级市设置标准的,直接改设地级市;达到县级市标准的,设置县级市。城市之间无地理条件限制的,其距离必须大于20公里,否则,予以合并。
西部专指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甘肃五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