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无极若尘于2008-10-12 18:01发表的 省县直辖之后,行政级别如何作相应变更? :
请教诸位:
省县直辖之后,地方行政区划层级变为省、县、乡三级。原有的四级是省部、地厅、县处、乡科如何相应变更?
此外,部、署、司、厅、局、处、科的层级隶属关系是什么?
可以调整为: 1、国家级正职
2、国家级副职
3、省部级正职
4、省部级副职
5、县厅级正职
6、县厅级副职
7、乡局级正职
8、乡局级副职
9、科级正职
10、科级副职
11、科员级
12、办事员级
各级政府机构的名称规范化、固定化,彻底解决目前的混乱状况(例如没大没小的各种“局”)。 各级政府机构的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1、中央 正部级机构:部——厅——局——科(“科”级机构视情况设,小局可不设) 例:财政部——预算厅——行政局——文教科 副部级机构: 署——司——处(副部级机构规范为“署”,“总署”为特殊的正部级机构名称)
例:统计署——工业司——XX处
2、省(自治区、直辖市)
正厅级机构:厅——局——科。
例:财政厅——预算局——行政科
副厅级机构:司——处(将“司”规范为副厅级机构的名称,与现在的实际情况比较降一格)
例:统计司——工业处
3、县(自治县、市、直辖市辖区)
正局级机构:局——科。
例:财政局——预算科
副局级机构: 处——室(所、或其他名称)/将“处”规范为副局级机构的名称,与现在的习惯也有所不同
例:统计处——XX室(所)
4、乡(镇、街道)
正科级机构:科
例:经济事务科,民政事务科,社会事务科等
副科级机构:室/所
例:税务所等各种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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