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划架构和基本政治制度
基本政治架构
中央三架马车
国家主席、国防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国家主席、大法官、大检察官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解释宪法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省/州推选的人大代表团组成,各省/州代表团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依各省州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各省/州代表团推举1-3名代表组成人大常委会;
中央政府和所属各院(政策)、委(协调)、部(执行)、中心(经营或服务)
省州的三架马车
省/州政务厅:中央指派的地方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中央和地方关系、地方立法的审议、维持区域稳定、领导武装警察部队、经营国家财政分配到当地的部分、保护非本地籍居民权益、监管当地的国有资产投资、监察;主要责任人:省州主席
省州人民代表大会:各市县乡镇推举的人大代表组成,各市县乡镇人大代表数占总代表人数的比例依各市县乡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全体人大代表混合选举省州人大常委会;
省州政府和所属各厅(或司,政策)、委(协调)、局(或处,执行)、中心(经营或服务)
市县乡镇的两架马车
市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民普选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常议
市县乡镇政府和所属各署(政策)、室(协调)、科(执行)、中心(经营或服务)
区的管理机构
区公署和所属各科(执行)、室(协调)
司法和司法行政架构:
司法委员会: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司法;检察院:检控和司法检察
高等法院和总检察署:全国依据实际情况设立10余所一般高等法院和总检察署负责若干省州,1所军事高等法院和军事总检察署
中等法院和检察署:全国在各州设立所中等法院和检察署,各省不设州的地方依情况设立若干所中等法院和检察署,军队依编制酌情设置若干原诉法院和军事检察署
初等法院和地检署:全国在各省州内设立若干所处等法院和地检署,管辖一市县或若干乡镇;
国家主席直属:地方政策委员会(总理及各省州主席)、国防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国家主席、总理、大法官、大检察官、司法部长联席会议)
司法委员会下辖(最高法院、检察院)
中央政府组成
中央政策委员会(总理、各院院长、各部长、各主委)
内政院、教育科技文化院、财政经济院、资源和建设院、国防部(国防委员会和中央政府共同管理)、外交部(外交委员会和中央政府共同管理)
公务员事务和政制事务委员会、食物环境卫生部、民政事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共安全部、司法部(司法委员会和中央政府共同管理)、国土安全部、义务教育统筹部、国家人力资源统筹和开发委员会、文化发展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财政部、产业经济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央银行、监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及国土规划部、城乡建设部、能源部、国土资源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工商税务总局、国家机关事务局、中央警卫局、户政总署、警政总署、海关总署、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民航总局、铁路总局、出入境事务总署、气象和灾害预警服务中心、中央研究院、新闻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总署
[ 此帖被東七區在17/1,2009 23:4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