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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京津沪渝及海南省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简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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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5-19
北京市(转载自: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之相对应的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简称:一分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上类似)

上海市: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

天津市:天津一中院、天津二中院

重庆市(转载自:重庆法院网)
共计5个中院


海南省(转载自:http://www.hicourt.gov.cn/fyjs/fyjs.asp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1年7月,座落在海口市白龙南路28号,邮编570203。海南中级法院下辖琼海市法院、儋州市法院、万宁市法院、东方市法院、五指山市法院、文昌市法院、定安县法院、临高县法院、屯昌县法院、澄迈县法院、白沙黎族自治县法院、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乐东黎族自治县法院、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等16个基层人民法院。
只看该作者 59 发表于: 2012-11-24
中国裁判体系,是古代衙门体系的变种,和西方的司法体系并不一样。

不能用西方司法体系中“上下级”关系,来解释中国裁判体系。

中国各级法院管辖范围,是依照案件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这种划分是非常模糊的。因此,上下级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是必然的。而且,中国有中国的特殊习惯,那就是迷信高层,媒体也不厌其烦的“歌颂”代天巡守、微服私访...,这使得信访、上访等特殊现象层出不穷。信访、上访的本质是什么?实际上是跳过正常程序上诉。结果是什么?结果是什么,要么是行政代替司法,要么是较高级的法院直接插手...
还有就是各级法院向本级人大负责。这是个很吊诡的事情... 县法院向县人大负责,市法院向市人大负责,县人大向市人大负责,而司法是专业领域,结果还是县法院向市法院负责。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58 发表于: 2012-11-16
如果司法独立,没有必要法院的辖区和行政区重合,比如北京高院可以管保定廊坊中院,天津高院可以管唐山秦皇岛中院。形成独立的司法区划。
只看该作者 57 发表于: 2012-11-16
重庆弄5个中院太多了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09-11-22
引用第16楼内政次长于2009-09-03 10:34发表的  :
大陆实际上上级法院管下级,院长领导全院工作,包括审判。



这话有点瞎说了。人财物都不是那样,只是业务指导
Dei Gratia,Richard I of England,Coeur de Lion.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09-10-30
引用第54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23:48发表的  :
与您进行讨论我非常愉快,但您不断地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无视我反复申明的观点,使得我们之间的讨论游移于无益的诡辩领域。您所引用的新闻,也没有哪一件所阐述的内容超出法律许可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与业务指导的范畴,而对具体案件审理、判决、执行进行干预。(如果您一定要将“信访申诉”这一中国特色的产物与普通案件等夷而视,我也无话可说。其实我想您是清楚这个问题不好简单地解释,不然您也不会刻意地在引用该段报导时刻意地断章取义)
故此,我也只得遗憾地单方面终止这场讨论。对您之后的回复,恕我不能再进行回应。我们可以各自保留观点。
又:关于47楼问题的回答:领导性质的关系和领导关系当然不同。
.......

呵呵,“休战“,握手!只是害得你昨天没能好好的吃午饭,在这里说声抱歉了。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09-10-29
与您进行讨论我非常愉快,但您不断地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无视我反复申明的观点,使得我们之间的讨论游移于无益的诡辩领域。您所引用的新闻,也没有哪一件所阐述的内容超出法律许可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与业务指导的范畴,而对具体案件审理、判决、执行进行干预。(如果您一定要将“信访申诉”这一中国特色的产物与普通案件等夷而视,我也无话可说。其实我想您是清楚这个问题不好简单地解释,不然您也不会刻意地在引用该段报导时刻意地断章取义)

故此,我也只得遗憾地单方面终止这场讨论。对您之后的回复,恕我不能再进行回应。我们可以各自保留观点。

又:关于47楼问题的回答:领导性质的关系和领导关系当然不同。

正如物业公司对业主事实上也存在某些领导性质的关系,但绝不代表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再做一个不很贴切比方:绝大多数家庭中妻子对丈夫存在绝对的领导,但婚姻法与社会普遍观念不会认可丈夫与妻子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2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53发表的  :
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这些都有,我从来没否认这些事实的存在。我只是问,您见过关于这类情况的、公开无隐晦的新闻报导吗?就像您前面引用的那几篇一样?
我没有否认这类实质性的领导关系从不存在,说了半天,我只是想指出您自己的提法有问题,好像这些错误的工作方式是被国家所认可的、合法的,而且其存在极为普遍一样
.......

其实你自己到各个地方的各级法院网站看看就知道的确是“存在极为普遍“
试举几例:
中院院长贺林听取工作汇报
http://www.yacourt.gov.cn/2009/0915/148.html
中院院长贺林视察名山县法院立案调解中心
2009-09-24 15:25:36 来源:名山县人民法院
2009年7月29日晚10时,雅安市中级法院贺林院长在百忙中利用途经名山之机,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忠春同志陪同下莅临县法院视察了立案调解中心。县法院代理院长王一就立案调解中心成立一个月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向贺林院长进行了详细汇报。(图为贺林院长视察立案调解中心)
http://www.yacourt.gov.cn/2009/0915/157.html
贺林院长在宝兴法院检查工作时提出四点要求
2009-09-15 15:11:19 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26日,雅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贺林,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诚一行在宝兴县委常委周永刚的陪同下冒雨到宝兴县法院检查督导工作,贺林院长对宝兴法院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发挥审判职能,以饱满的精神状态,高昂的工作激情为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的积极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宝兴法院的工作,贺林院长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认真抓好“两庭”建设工作。抓住灾后重建的大好机遇,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两所一庭”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紧人民法庭建设工作,认真管好用好重建资金,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认真抓好“大调解”工作。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作为当前的“头号工程”来落实,积极发挥基层法院在“大调解”中的主力军作用,切实做好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积极依靠大调解体系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三是认真抓好涉法涉诉维护稳定工作。宝兴涉及藏区、灾区
http://www.yacourt.gov.cn/2009/0915/112.html
省法院刘达贵副院长来雅检查指导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2009-09-13 11:47:28 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22、23日,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达贵一行莅临雅安检查指导芦山县、名山县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在芦山县法院,刘达贵副院长实地查看了审判法庭在“5.12”地震中的受损情况和信息化建设情况,听取了该院抓案件流程管理、清理执行积案、化解涉诉信访、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对该院在人员、经费和物质装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刘达贵副院长强调:一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院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二是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领会吃透文件精神,用好各种政策。三是要抓紧抓好审判法庭的修缮和人民法庭的新建工作,同步考虑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问题。他鼓励大家,在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省法院将会充分考虑偏远落后地区法院的实际困难,在经费保障等方面作适当的调整和倾斜。
  在名山县法院,刘达贵副院长冒雨前往该院新建审判法庭的选址现场,实地查看审判法庭的现场和周边情况,翻阅了审判法庭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询问了审判法庭的结构布局、功能设置和资金落实情况。在得知该院在县委、政府的大力
http://www.yacourt.gov.cn/2009/0913/60.html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51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4:33发表的  :
北京的例子您也忒断章取义了,为什么不把全文拿出来呢?
这位先生跳出来公然说出这些关于“统一思想认识”的、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话,是挺可怕,不过他上面的话印证了我的立论:其他人和他想的不一样,那一串“只能……不能,只能……不能”云云的内容,显然是公认的司法实践的主流。他以一个改革家的身份冒出来大放厥词,很有勇气,但很明显,他也没敢把监督指导改为“直接领导”,只敢说“加强监督”。
.......


首先说明一点,你让我找公开的报道,你说没有这方面的公开报道。我这两个例子都是公开的报道,这点上你的观点已经是错误的了。
北京的例子,我只是部分引用直接相关的,河南的也是如此,如果篇幅不是很长我会全文引用。申诉信访的案子也是案子,这点你不会不承认。只要承认申诉信访案子也是案子,至少证明对申诉信访案子上级法院是可以像前面帖子里说的那样。
河南的例子,你从哪里得出结论“在此人到任之前,中院从来没有向省高院“汇报”的习惯。““一些中院院长不主动向他沟通汇报“,可见不是全部,只是一些,还有向他主动回报的。只要有一个中院主动汇报就不是中院从来没有向高院汇报工作的习惯。对于这些不主动汇报的,他就采取措施让其主动汇报,这就说明作为省高院院长的他有这个权力让中院院长主动汇报。况且除了主动汇报外,还有定期汇报,还有省高院就某案件要求中院汇报。
另外烦请你回答我47楼的问题。
[ 此帖被内政次长在2009-10-29 16:4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09-10-29
北京的例子您也忒断章取义了,为什么不把全文拿出来呢?

三是大力推进信访申诉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申诉复查工作上浮一级,截至今年7月,北京市高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增长了近5倍,两个中院增长了24%。为妥善处理申诉上访问题,高、中级法院专门设立了申诉审查庭,把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与信访工作整合起来,解决了申诉复查与信访工作脱节的问题。对上级机关督办的重点案件,北京市高院党组实行包院指导,每位党组成员定点联系几个法院,6、7月间,北京市高院党组成员共30次到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听取案件的情况汇报,逐案研究化解方案。各责任法院每天向市高院汇报工作进度,北京市高院每7天进行一次通报。经过努力,彻底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案件。


这里说的是信访申诉工作,而不是一般案件的审理。汇报和包院指导,是针对申诉案与信访工作整合的特殊情况。您觉得这和一般的案件一样么?信访申诉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么?

而且,为什么要强调“高院党组包院指导”而不是“高院指导”?为什么要强调“党组成员”,强调“定点联系”,强调“汇报工作进度”?为什么研究的是“化解方案”而不是其他?您是圈内人,不用我多提示吧。

至于河南的例子,您简直是在给我做注脚

张立勇有不同的看法:“我绝不仅仅限于说,你这个案子判完了,你判你的,我等着你弄完了,我再依法改判。这就行了,这就保持独立审级,我认为绝不是这个关系。”他指出,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法院过于强调本级法院独立办案,淡化甚至排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有的认为监督指导就是只能管审判业务,不能管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只能通过二审或再审案件审理裁判,不能听取请示、汇报,不能作答复、作批示;只能各管各的、各审各的、各判各的,不能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协调处理。


这位先生跳出来公然说出这些关于“统一思想认识”的、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话,是挺可怕,不过他上面的话印证了我的立论:其他人和他想的不一样,那一串“只能……不能,只能……不能”云云的内容,显然是公认的司法实践的主流。他以一个改革家的身份冒出来大放厥词,很有勇气,但很明显,他也没敢把监督指导改为“直接领导”,只敢说“加强监督”。

又:“一位高院法官透露,张立勇刚到任时,一些中院院长不主动向他沟通汇报,尤其出现法院系统一些人员违法违纪,基层法院法官被刑拘,张却未能获知,令其非常恼火”——可见在此人到任之前,中院从来没有向省高院“汇报”的习惯。而他自己向最高法打报告主动要求汇报,说得难听一点,是他自己犯贱,不是最高法要强行领导他河南省高院。“
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09-10-29
再来一篇
河南高院院长司法改革目标:无赴京上访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9日11:43   南方新闻网
赴最高法院上访数由全国前三退居第八,在网上公开判决书,推行马锡五审判模式——近日来,河南高院引来法律界和媒体注目,有认同,也有质疑。法院内部,有法官称之为“张院长新政”。

  2008年1月,张立勇走马上任。这个半辈子从事党政工作、当过市长和市委书记的共产党人,从未想到自己会成为一名法官。按照中国的惯例,高级法院院长自动成为二级大法官。
。。。。。。
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在张立勇看来,现在的大调解,需要法官与律师共同努力。同时,更需要来自党委、人大等各方力量的合力监督。“独立并非一定要刻意保持距离。”他说。

  “为什么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申诉,人大党委为什么不能对你这个案件提出意见呢?我一给你提点意见,就认为是干预了你独立审判,你的老虎屁股摸不得?”张立勇说。

  张立勇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大监督,应该“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他看到,有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法官应该保持绝对中立,不能加入任何党派——这在他看来明显受西方三权分立的影响。

  目前形势下,在他看来,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也是他“解放思想”中的重要一条。

  2008年7月底,张立勇赴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工作。“是我们主动汇报,”张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我们专门给最高法院打了一个报告,就是(希望)最高法院听取一下河南省法院工作的汇报。”

  一位高院法官透露,张立勇刚到任时,一些中院院长不主动向他沟通汇报,尤其出现法院系统一些人员违法违纪,基层法院法官被刑拘,张却未能获知,令其非常恼火。

  现在,基层法院再也不能“各行其是”,“不能流于形式,监督指导往往要具体到个案,不是一审想怎么判就怎么判。”高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说。程透露,2008年,省高院下发了30多份刑事审判方面的规范性指导文件,这是前所未有的。

  在法院系统内部,有案件请示制度。程慎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省内的重大敏感案件,包括所有死刑案件,涉及副处级以上官员的案件,一经法庭立案,受理法院就会将相关司法文书寄往高级法院,在判决前,下级法院亦会向高院汇报备案。但他表示,高院一般主要审查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不会给出如何量刑的答案。不过,高级法院会以同类判例提示,作量刑上的平衡,防止判决过重或者过轻。

  程慎生说,这样做的目的,是“地方往往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上级的监督会使得下级法院判得更准确”。

  也有高院法官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担心审级独立受到影响——比如上级法院在一审中介入过深,是否导致二审结果毫无悬念而变成走过场?

  张立勇有不同的看法:“我绝不仅仅限于说,你这个案子判完了,你判你的,我等着你弄完了,我再依法改判。这就行了,这就保持独立审级,我认为绝不是这个关系。”

  他指出,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法院过于强调本级法院独立办案,淡化甚至排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有的认为监督指导就是只能管审判业务,不能管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只能通过二审或再审案件审理裁判,不能听取请示、汇报,不能作答复、作批示;只能各管各的、各审各的、各判各的,不能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协调处理。
。。。。。。
http://news.sina.com.cn/c/2009-02-19/114317247565.shtml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2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53发表的  :
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这些都有,我从来没否认这些事实的存在。我只是问,您见过关于这类情况的、公开无隐晦的新闻报导吗?就像您前面引用的那几篇一样?
我没有否认这类实质性的领导关系从不存在,说了半天,我只是想指出您自己的提法有问题,好像这些错误的工作方式是被国家所认可的、合法的,而且其存在极为普遍一样
.......

引用一篇,中央政法委的官方网站中国平安网
北京市高院院长池强:司法为民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08年10月08日 10:00: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周永康同志在与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尺子”、“晴雨表”,把让人民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政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如何落实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近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
。。。。。。
池强: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一个核心的要求就是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和基本价值就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维护群众利益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我们强调要把司法为民作为首都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求北京全市法院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群众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围绕这一主题,我们主要开展了三项工作:
。。。。。。
6、7月间,北京市高院党组成员共30次到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听取案件的情况汇报,逐案研究化解方案。各责任法院每天向市高院汇报工作进度,北京市高院每7天进行一次通报。经过努力,彻底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案件。
。。。。。
http://www.chinapeace.org.cn/paft/2008-10/08/content_55654.htm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2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53发表的  :
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这些都有,我从来没否认这些事实的存在。我只是问,您见过关于这类情况的、公开无隐晦的新闻报导吗?就像您前面引用的那几篇一样?
我没有否认这类实质性的领导关系从不存在,说了半天,我只是想指出您自己的提法有问题,好像这些错误的工作方式是被国家所认可的、合法的,而且其存在极为普遍一样
.......

引用一篇,中央政法委的官方网站中国平安网
北京市高院院长池强:司法为民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08年10月08日 10:00: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周永康同志在与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尺子”、“晴雨表”,把让人民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政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如何落实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近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
。。。。。。
池强: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一个核心的要求就是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和基本价值就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维护群众利益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我们强调要把司法为民作为首都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求北京全市法院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群众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围绕这一主题,我们主要开展了三项工作:
。。。。。。
6、7月间,北京市高院党组成员共30次到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听取案件的情况汇报,逐案研究化解方案。各责任法院每天向市高院汇报工作进度,北京市高院每7天进行一次通报。经过努力,彻底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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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peace.org.cn/paft/2008-10/08/content_55654.htm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5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3:20发表的  :
我似乎已经重复过无数遍,我一直没有否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性质的关系,我否认的是您对该事实的阐述方式。也就是QQme君说过的“你的话有误导性”。
至于您硬要将指定管辖、提审乃至于司法解释都混同于“干涉、插手案件审理、执行”,那么我也实在无话可说。“干涉、插手”究竟指的是什么,您这位“圈内人”难道不清楚吗?
.......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性质的关系“,这是怎样的关系,你的意思这种关系是不是领导关系?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4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3:12发表的  :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之于党组织,完全是不同的法律范畴,不是“没有做出规定”,而是“不能做出规定”,正如企业规章不能对工会组织做出规定一样
而法律没有明文对“实质领导”做出禁止性规定,那是因为根本不需要做出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进行直接干预,本身就已经破坏了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譬如规定一条法律:“禁止毁坏鸡蛋”,还有必要附加“禁止将鸡蛋扔到楼下”、“禁止用硬物敲击鸡蛋”等条款吗?
.......

法律不是对党组织就不能做出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共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是国家意志,可以对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其他一切社会规范都要受其调节,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是从属关系。而企业规章和工会的有关规定则不存在从属关系。
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关系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进行直接干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请不要混为一谈。上级法院听取下级法院案情汇报并不等于是干涉办案、直接干预办案。禁止将鸡蛋扔到楼下”、“禁止用硬物敲击鸡蛋”本身就是禁止毁坏鸡蛋条款的题中之意,自然不用再单独列出,而且“禁止毁坏鸡蛋“本身就是个禁止性规定。如果要类比,也只能这样类比,禁止损坏鸡蛋,但没有禁止性规定禁止我们可以食用,于是我们就可以食用鸡蛋,因为食用并不是损坏,而是发挥了它的使用价值。
如果你就是“坚持下级法院向上级党委(政法委),甚至公安局长(一般由政法委书记兼)汇报案情,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司空见惯;至于向上级法院汇报案情,那真不是司空见惯,更不是可以公开宣扬的事情“那我们就各自保留自己的观点吧。
[ 此帖被内政次长在2009-10-29 13:3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3楼内政次长于2009-10-29 13:08发表的  :
我们争议的焦点是上级法院是否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关系。我想通过我的这几帖或许你能改变一下你的观点。


我似乎已经重复过无数遍,我一直没有否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性质的关系,我否认的是您对该事实的阐述方式。也就是QQme君说过的“你的话有误导性”。

至于您硬要将指定管辖、提审乃至于司法解释都混同于“干涉、插手案件审理、执行”,那么我也实在无话可说。“干涉、插手”究竟指的是什么,您这位“圈内人”难道不清楚吗?

至于“上级政法委”,我确实写得不够明确。我的意思是指对下级法院有领导责任的“上级性质”的党委政法委,而不是“上级党委的政法委”。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1楼内政次长于2009-10-29 12:50发表的  :
既然你也认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不能对党的组织做出规定,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的观点,即法律也没有明文做出禁止性规定:除了审判监督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无任何其他领导性关系“。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除了管人(领导班子)外,还管制度,最高法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省高院出台意见(虽不是法律但本司法辖区内可以说与司法解释具有相同的效力),中院也可以从很多方面对基层法院行文;同时还管事,法律本身也赋予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提审等权利,司法实践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汇报案情更是司空见惯,这些都不是私下了或偶发的事情。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之于党组织,完全是不同的法律范畴,不是“没有做出规定”,而是“不能做出规定”,正如企业规章不能对工会组织做出规定一样

而法律没有明文对“实质领导”做出禁止性规定,那是因为根本不需要做出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进行直接干预,本身就已经破坏了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譬如规定一条法律:“禁止毁坏鸡蛋”,还有必要附加“禁止将鸡蛋扔到楼下”、“禁止用硬物敲击鸡蛋”等条款吗?

至于您认为司法解释、意见、行文、指定管辖、提审都是“领导”的一部分,我就无话可说了。

再重申一遍:下级法院向上级党委(政法委),甚至公安局长(一般由政法委书记兼)汇报案情,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司空见惯;至于向上级法院汇报案情,那真不是司空见惯,更不是可以公开宣扬的事情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2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53发表的  :
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这些都有,我从来没否认这些事实的存在。我只是问,您见过关于这类情况的、公开无隐晦的新闻报导吗?就像您前面引用的那几篇一样?
我没有否认这类实质性的领导关系从不存在,说了半天,我只是想指出您自己的提法有问题,好像这些错误的工作方式是被国家所认可的、合法的,而且其存在极为普遍一样
.......

呵呵,就再跟你几帖。
首先纠正你一个概念,不是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不是干涉,而是正常的工作,而且这些也不是错误的。当然有个人干涉的情况,但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指定管辖和提审等本来就是法律明确授予上级法院的职责。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也是非常正常和经常发生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很多就是就地方高院案件的请示而作的回复,你可以自己到法院网查询。
其次纠正你一个说法,即“下级法院要汇报工作,研究案情,一般都是找上级党委的政法委,而不是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可以向同级政法委汇报工作而不是上级政法委。地方各级政法委更多的是协调,地位无法同中央政法委在同级领导机关的作用相提并论。因为地方公检法都是双重领导体制,尤其是检察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这些都削弱了地方各级政法委的权利。因此也就出现过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分别都进了常委局长不买账的情况。也就是说地方法院是向上级法院和同级政法委汇报案情,因为审判工作的专业性,更多的是向上级法院。
我们争议的焦点是上级法院是否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关系。我想通过我的这几帖或许你能改变一下你的观点。
[ 此帖被内政次长在2009-10-29 13:13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0楼内政次长于2009-10-29 12:33发表的  :
所谓领导,主要是人财物,首要的就是领导班子,如果这样还不算是构成领导关系我就无话可说了。上级法院是否领导下级法院不在于上级法院的领导是否会主持会议听取基层法院汇报具体案件的审查情况。总理很少会主持会议听取某个省某一具体工作情况的汇报,但国务院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在审判实践中你所说的听取汇报的事情还真得如此。基层法院对疑、难、重的案件判决前一般都要由本院分管院长及相关人员去中院汇报,由中院分管院长召集庭长等相关人员听取汇报研究案情,给案子定调子。


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这些都有,我从来没否认这些事实的存在。我只是问,您见过关于这类情况的、公开无隐晦的新闻报导吗?就像您前面引用的那几篇一样?

我没有否认这类实质性的领导关系从不存在,说了半天,我只是想指出您自己的提法有问题,好像这些错误的工作方式是被国家所认可的、合法的,而且其存在极为普遍一样

PS:下级法院要汇报工作,研究案情,一般都是找上级党委的政法委,而不是上级法院。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39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27发表的  :
实际上运作时,上级法院也很少公开或者私密地干预下级法院的具体工作,偶尔有之,亦大多是个人行为。
至于政法委,法院党组,纪检组等,全部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怎么能对党的组织做出规定呢?

既然你也认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不能对党的组织做出规定,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的观点,即法律也没有明文做出禁止性规定:除了审判监督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无任何其他领导性关系“。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除了管人(领导班子)外,还管制度,最高法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省高院出台意见(虽不是法律但本司法辖区内可以说与司法解释具有相同的效力),中院也可以从很多方面对基层法院行文;同时还管事,法律本身也赋予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提审等权利,司法实践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汇报案情更是司空见惯,这些都不是私下了或偶发的事情。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37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14发表的  :
我既没有否定“协管”,也没有否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着“实质上的领导性的干预”(引号的作用很多,当然也可以引自己的说法。不一定是引您的话,请勿对号入座),只是您所阐述的“上级法院管下级法院”“真正对法院有领导关系的就是……上级法院”等,在技术和逻辑上有问题
您所举的几个个例子仍然在“协管”与“监督”的范畴之内,而不是所谓的领导关系。(讲的不过是领导班子与干部队伍建设、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可您看见过哪个中级法院的领导主持会议,听取基层法院汇报具体案件的审查情况吗?)

所谓领导,主要是人财物,首要的就是领导班子,如果这样还不算是构成领导关系我就无话可说了。上级法院是否领导下级法院不在于上级法院的领导是否会主持会议听取基层法院汇报具体案件的审查情况。总理很少会主持会议听取某个省某一具体工作情况的汇报,但国务院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在审判实践中你所说的听取汇报的事情还真得如此。基层法院对疑、难、重的案件判决前一般都要由本院分管院长及相关人员去中院汇报,由中院分管院长召集庭长等相关人员听取汇报研究案情,给案子定调子。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38楼内政次长于2009-10-29 12:18发表的  :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际上运作又是一回事。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审判监督的职责,但没有做禁止性规定:除了审判监督和管辖分工(审级)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无任何其他领导性关系“。象政法委、法院党组、纪检组这类机构,《宪法〉也好《法院组织法》也好是不会明确做出规定的。但是法律也没有明文做出禁止性规定。


实际上运作时,上级法院也很少公开或者私密地干预下级法院的具体工作,偶尔有之,亦大多是个人行为。

至于政法委,法院党组,纪检组等,全部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怎么能对党的组织做出规定呢?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33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1:31发表的  :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有审判监督的职责,无任何其他领导性关系。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二审,复核等司法程序,对下级法院进行间接的业务指导。这是法律上非常明确的规定。
上级法院或从属于上级法院的个人当然可以通过人情、贿赂、政治施压等手段对下级法院或从属于下级法院的个人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等方面进行干预,下级法院人员也经常有向上级法院就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请示的情况,但如果将此称做“上级法院管下级法院”,无论在制度与逻辑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正如官场上尽管行贿成风,但我们似乎不能认为“行贿受贿是干部选择任用机制的一部分”吧。
.......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际上运作又是一回事。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审判监督的职责,但没有做禁止性规定:除了审判监督和管辖分工(审级)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无任何其他领导性关系“。象政法委、法院党组、纪检组这类机构,《宪法〉也好《法院组织法》也好是不会明确做出规定的。但是法律也没有明文做出禁止性规定。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09-10-29
我既没有否定“协管”,也没有否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着“实质上的领导性的干预”(引号的作用很多,当然也可以引自己的说法。不一定是引您的话,请勿对号入座),只是您所阐述的“上级法院管下级法院”“真正对法院有领导关系的就是……上级法院”等,在技术和逻辑上有问题

您所举的几个个例子仍然在“协管”与“监督”的范畴之内,而不是所谓的领导关系。(讲的不过是领导班子与干部队伍建设、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可您看见过哪个中级法院的领导主持会议,听取基层法院汇报具体案件的审查情况吗?)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09-10-29
最高法院建巡视制度加强对各地法院领导班子监督
09-03-09 10:27
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做客中国法院网,就人民法院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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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建巡视制度加强对各地法院领导班子监督

  关于法院廉政监督建设问题,张建南着重谈了三个方面:一是认真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各级法院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与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谈话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二是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三是在全国法院系统创建了巡视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设置了巡视办公室,于2008年10月组成首批巡视组,对江苏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了巡视。另据统计,全国共有19个省、区、市的法院系统相继建立了巡视工作制度,并对1537个辖区法院、法庭进行了巡视。巡视制度的创建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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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ici.net/b103081/d863651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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