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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zt美国的地方政府--乡、镇、村镇和市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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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6-23
   美国除县和市以外,各州设有更小的行政单位,这些单位的名称各州很不相同,如:乡、镇、村镇等等。即使同一个名称,其实际设立标准、法律地位、行政职能各州也不同。所谓“更小”是就规模而言,在一个县的地域内,可能存在市、镇、乡或村镇;在一个市的范围内,也可能存在县、镇、乡或村镇,因此,美国的行政区划地图好比一幅重叠交错地拚缀起来的图画。这些行政区域都是州的更小分治单位,是由州政府创设的,而不是由市或县创设的。它们虽然处于某个县或市的地域内,却并不意味着它们在行政上归某个县或市管辖。这些政府独立存在,作为综合职能的地方政府,分别执行各自的职能,其职能主要有维持治安、保养道路、管理福利等.

乡和乡政府体制

【乡的设置和职能】 乡主要是农村地区的政府单位,广泛存在于中西部地区的伊利诺伊、印第安纳、密歇根、威斯康星、明尼苏达、俄亥俄、北达科他、南达科他和中部大西洋沿岸的纽约、宾夕法尼亚、新泽西以及堪萨斯、密苏里、内布拉斯加、华盛顿等 15 个州。但除印第安纳州在全州划乡外,各州设乡的范围有所不同,有的州设乡较普遍,有的州却设乡较少,还有的州让县有选择的权利决定是否设乡。中西部地区的乡通常在城市地区之外,一个典型的乡疆界呈方形,面积为 36 平方英里。当初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各州为便于丈量土地进行登记,而划的正方形“国会区”,同时也让人们乘四轮马车只需一小时就可赶到乡政府。乡政府在其地域内所执行的职能,类似县政府在县界内所执行的职能,这些职能主要涉及道路、福利、教育和执行法律。但乡的最重要的活动是修筑和保养道路,一般说来,县的道路由县保养,本地的道路由乡保养。虽然乡太小,经济力量不足,养路效率不高,但乡的居民仍愿意由乡管理他们“家门口”的道路,不愿意把这项任务移交给县。有的情况下,乡也在州机构的监督下管理和分发福利基金。有的州,乡还代替学校区作为提供公共教育的主要机构。乡警察负责执行法律、维护治安,但其主要任务是执行乡的交通法规。
【乡政府的体制】乡民大会,有的州设有一年一次的乡民大会作为乡的决策机关,但不及新英格兰地区的镇民大会普及。乡民大会在理论上是由所有合格选民参加,但出席的人数很少,经常是只有担任公职的人才出席会议。会议讨论并决定征税、拨款、发行债券、通过乡规民约,听取各类官员的报告,决定签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同,决定取得公用财产,等等。但是,近年来,乡民大会的权力已逐步削弱。



委员会,每个乡都有一个委员会,但名称各异,有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或者就称乡委员会。委员会通常由 3-5人组成,或直接选举产生,或由担任其他官职的人作为当然成员。乡书记官、司库和治安法官常常可以为当然委员。约有半数的乡,委员会既有选任委员,也有当然委员;其他的乡则全部由直接选举产生。委员任期 2 或 4 年,通常每月举行一次会议,也有的一年才两三次会议。在实行乡民大会的乡,委员会主要行使管理的职能,有权任命某些职员,负责准备乡预算。在没有乡民大会的地方,委员会兼掌立法和行政的职能,类似于城市的委员会制:各位委员也负责监督某方面的职能的行使,如道路的修筑和保养、财产价值的评估等。



除委员会外,乡还有一些其他官员,官员的人数、职责、名称和产生办法,各地极不相同。通常有书记官、司库、评税官、警官各一名和治安法官、道路官数名。此外,较次要的官员还有栅栏巡察(负责裁决农场之间关于栅栏设置的纠纷)、救济监督员和畜栏看守(负责看管扣押、收留走失或无执照家犬和牲畜的乡设畜栏)、除草督察员(负责监督铲除有害的野草)等。  

  约有半数的设乡的州规定乡设一名首席行政官,但使用的头衔各不相同:督察、理事等等。首席行政官通常是委员会的委员,既是立法者又是管理者,在乡政府的角色类似城市委员会制下的市长。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6-23
【新英格兰的镇政府体制】 新英格兰的镇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就在于它的政府体制被美国学者普遍誉为“直接民主的最显著的范例”,这就是镇民大会制度。



镇民大会是镇的决策机关,每年举行一次,全镇选民均可参加,在会上就镇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制定镇的规则和法律、决定下一年度的拨款、决定征税、授权借款并选举镇的官员,会上还讨论修筑道路、采购财产和设备、街灯照明、镇图书馆的管理和改善以及镇雇员的薪水等与镇的事务有关的各种问题。



镇的行政机关是镇管理委员会,经镇民大会或专门的普遍选举选出,任期一般为两年,镇管理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5人,其中有一名为首席委员。如康涅狄格州的吉尔福德镇,首席委员系领取报酬的专职官员,另外两名委员为兼职。镇管理委员会在镇民大会之间行使管理镇的日常事务的职能:审核各个委员会(教育委员会除外)提出的拨款计划、管理镇的财产、发放执照、签定合同、修整街道、清理排水管道、组织选举、召集特别镇民大会等等,并有权在镇民大会闭会时制定规则和条例。镇管理委员会可以任命若干一般官员及各种委员会的成员。[



  在镇民大会制下,镇财政委员会是一个重要机构,有的地方如康涅狄格州,把镇民大会制称为镇民大会-镇管理委员会-镇财政委员会制。镇财政委员会一般由 5-7人组成,委员经全镇选民选举产生。如上述吉尔福德镇,财政委员会委员均为无薪兼职,任期四年,但任期错开即每次部分改选。财政委员会组成后即推选主席一名。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准备年度财政预算方案,提交给全镇选民讨论通过,一般要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之前的三个月召开专门的年度预算镇民大会和若干听证会,全镇选民均有权参加并发表意见,然后经全镇选民投票通过;如方案遭否决,财政委员会应做修改,直至公民投票通过为止。财政委员会的其他职能还有确定密尔税率、指派一名独立的公共会计审核镇的年度帐目等。[



   除上述机构外,镇还有若干其他官员和各类专门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书记官,其职责与县书记官相似,主要负责保管各种公文、记录和资料、组织选举和镇民大会等。书记官经选举产生或由镇管理委员会任命,任期三或四年,书记官是向镇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镇的各种事务的信息和协助的主要来源。镇司库,通常为选举产生,负责接收并管理镇的资金,根据适当的授权服从镇资金中支付款项负责审理细小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主持婚礼、发布逮捕证、处理交通肇事罪、进行侦讯等。此外,还有以下选任的官员:评税官、警长、检察官、审计官、道路专员等。另有一些官员和委员会是经镇管理委员会任命的,如救济监督员、栅栏巡察、教堂司事(管理教堂和公共墓地)、供水专员和文官事务委员会、分区规划和计划委员会、经济发展委员会以及水污染控制委员会、环境委员会、公园和娱乐委员会之类的机构。[

【镇民大会制度的问题和改进】 虽然镇民大会一直被视为直接民主的典范,在理论上,具有独立精神的选民都有权出席大会,直接参与决策,各抒己见,共商镇务,但实际上许多选民都不能出席会议,政策还是由少数居民决定的。尤其是50年代以来,大批城市居民迁往郊区,镇的人口迅速增长,因此,很多镇已很难召开“人人都到”的会议,镇民大会制度已呈现衰落的趋势。例如,新罕布什尔州的德里镇,在镇民大会制度兴盛时,会议要开一整天,讨论公众关心的事情。然而,由于镇的迅速发展,新迁入的许多居民要每天远距离上下班,镇民大会这种在该镇已经实行了158 年的制度已经难以为继。1985年,德里镇召开了最后一次镇民大会,终于决定放弃镇民大会制。[ 目前采用的改进方案主要有镇民代表会议制、镇长议会制和镇经理制。



   镇民代表会议制保留了镇管理委员会和镇财政委员会等机构,同时由选民从各选区选出若干名镇民会议成员,人数数十人至二百人不等。虽然所有选民仍然有权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在镇民会议的表决权仅限于当选的会议成员。如康涅狄格州的布兰福德镇于1958年就改用了镇民代表会议制,在该镇的法典中明确指出, “由于人口的增长和政府问题的复杂,镇民大会已经不起作用”,因而改行镇民代表会议制。会议每届任期两年,由 30 名有投票权、无报酬的成员组成,拥有原镇民大会的一切权力;镇管理委员会成员、书记官、司库和镇法律顾问为会议的当然成员,但无投票权。[50]在马萨诸塞州的布鲁克莱恩镇和米尔顿镇,镇民会议成员约两百名,任期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

镇长议会制显然模仿了市长议会制,如上述新罕布什尔州的德里镇就采用了镇长议会制。但有的镇在借鉴市长议会制时,仍保留了某种形式的镇民会议,如康涅狄格州的普利茅斯镇举行“有限的镇民大会”。[  

镇经理制是仿照市经理制建立的,经理或者由镇民大会委托镇管理委员会,或者由选举产生的镇议会雇佣。镇经理通常接替了镇司库、道路专员、供水委员会、救济监督官的职责,有的还在采购时充当镇的代理。较小的镇有时与其他地方政府单位(镇或市镇)合雇一名经理。[  

上述改进的方案表明,一方面,由于新英格兰地区的公民参与传统,他们无论采取哪种新的体制,都企图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所谓“直接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另一方面,直接民主意义上的镇民大会在新的条件下确实很难适应了,即使仍实行镇民大会制度的地方,镇民大会也只剩下一种形式。有的选民到了会议,只把会议当做一个讲坛,最后的决定则要靠公民投票做出。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6-23
zt美国的地方政府--市
  
市政自治体和城市政府体制

市的自治地位

[ 美国是一个高度工业化、城市化的国家,75%的人口居住在城镇、都市和市郊,因此,城市在美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城市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市政自治体就是根据州政府颁发的特许状经营和管理、有明确划定区域的居民聚居单位,全美国有19,000多个市政自治体,大的市政自治体人口可达数百万人,小的却只有几百人。在美国的官方统计中,市政自治体包括市、市镇和村镇等,一般说来,这些不同的词汇用于大小不同的市政自治体。[

【市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市是一种规模较大的市政自治体,不过多大规模的市政自治体才称为“市”,各州的法律没有一致的规定。从法律地位上看,市与县都是州的分治区,区别在于它们创设的方式和自治的程度不同。县是由州为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根据的是州议会的意愿;市是为了向聚居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根据居民自愿申请、经州特许成立的,是自治结成法人团体的分治区。因此,市享有更多的自治权,有更多的权利和权力处理自己的问题。[

具体分析市政府的职能,可将其分为作为国家机关的职能和作为法人团体的职能,或者说政治的职能和社会的职能。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市政府的职能是维护政治统治秩序,维持社会治安。这种职能又可以从行政的角度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州政府的代理和工具,执行州的法律,施行州的计划;二是作为地方政府,在市界内进行管理,维护法律和秩序,保证本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又是市民自愿结成的“市政自治体”,具有法人资格。市政府作为法人团体,执行私的营业职能:举办市政工程,经营公用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如提供照明和自来水、管理公园和草坪、开办娱乐设施、清除垃圾和回收废物、清扫街道、种植树木等等,有的市还管理公共墓地,经营公共住宅、会议中心、市办船坞、等等。市政府执行国家机关的职能时如引起纠纷,非经州法律的认可,不得被控诉。但如执行私的营业职能引起纠纷,则不能豁免诉讼。因此,从职能上看,虽然市和县都是综合职能的地方政府.

【市的成立和市宪章】 美国每年都有新的市成立,也有一些市解散,例如,1986年就有25个市成立,同时有 5个市解散。加利福尼亚州的恩西尼塔斯市,是1986年的新成立市中最大的之一,当时的人口约 4万。通常,当一定人数的居民愿意组成城市自治体时,就可以向州议会申请组成市政自治体。确定设市一般要达到某些标准,主要是居民人数和人口密度。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就是否要成立自治城市、市名和市政府形式举行一次公民投票。如果一切顺利,州议会即颁发一个特许状,市即告成立。随后举行选举,产生市政府官员,组成市政府。[

所谓特许状,其英文为charter ,对于市来说,特许状就是治理该市的基本法,因此又译作市宪章。市宪章详细规定市的疆界,市政府的宗旨、职能、权利和特权,市政府的组织结构和各类官员的权力以及选举程序等。特许状通常具有一种文书的形式,是一种成文宪章。但在有的州,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文件,而是州宪法和州法律中关于和涉及某市的各种规定的汇集,称为市政法典。这些文件均由市书记官负责保管。

美国的市政府只拥有市特许状明文授予的权力,而没有固有的、保留的权力,州宪法既规定了公民有自愿组成市政自治体的权利,又赋予了州议会制定、授予、修改和撤消特许状的权力,因此州对市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和控制权。市特许状有以下几种形式:

1)特别特许状 这种特许状的特点是一市一状,各不相同。因此,一种市宪章只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市,即由州议会以特别法的形式制定并授予该市的市宪章,它详细规定该市的法定权限以及市政府的组织结构。结果,全州没有统一的市政府模式,而州议会可能过多卷入和干预城市管理的事务,因而违背该市市民的愿望。这是市特许状中一种最古老的形式,早在殖民地时期就采用,流行于独立后的时期。

2)通用特许状 特点是全州一状,普遍适用于州内所有的市。市宪章由州议会以普通法的形式制定,并授予所有申请成立的市采用。在这样的州里,提供了一种统一的城市管理模式,所有的市无论城市规模,居民人数,人口密度,经济、社会、文化特点以及其他差别,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拥有同等的权力。但是,城市的规模大小不一,人口多少有别,采取划一的模式不利于因市制宜。因此,产生了分级特许状。

3) 分级特许状 州议会确定成立市的若干标准,并据此将所有的市分为若干等级,同时为每一等级的市制定一种宪章。这样,一个州会有几种不同的宪章,同一等级的市采用同一宪章。划分城市等级的标准主要是人口,例如,印第安纳州依人口把市分为五等:分别为 25万人以上,3.5万-25万人、2万-3.5万人、1万-2万人、2千-1万人,2千人以下的聚居区则只能成立镇。一般说来,城市愈大,授予的权力愈多。但若人口相仿,农村型城市与都市郊区型城市的需要会相差甚大,要求它们采用同一市宪章仍会束缚它们的手脚。

4) 任选特许状 州议会制定若干不同的宪章,设计若干种不同的市政府体制,同一人口等级的城市可以在一组特许状中任意选择一种,因而在决定本市政府模式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市应举行公民投票,根据投票结果做出选择。市只能在州议会提供的备选宪章中进行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是整体方案的选择,不能对所选宪章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一旦选定,经州议会以特许状的形式认可,即应采用。



5) 自治宪章即由市自行起草、制定或修改的市宪章。有的州,州宪法准许某种规模的市的居民(少数实行地方自治的州准许州内所有的市)通过公民投票选择他们所要的任何一种政府形式;另有一些州是由州议会授权市制定市宪章。在这种情况下,市议会创议或经公民请愿创议即可进行制定或修改市宪章的程序。通常由选民选举一个宪章委员会起草,起草的宪章交付公民投票通过后即告生效。不过,在有些州,为保证市宪章不与州宪法和州法律相抵触,须经州议会或州长批准,或经州议会和州长同时批准。现在,全美国大多数人口在20 万以上的城市和 40%的人口在 5千以上的城市,可以自行决定市政府的一般结构。[

市政府的三种基本模式[

美国各州、各市的政治经济情况和历史发展过程各不相同,市政府的体制也因而千差万别。每个州议会和每个市的宪章委员会在设计市政府体制时,都要在吸收其他城市已有的经验的同时,根据本地的情况加以修改和改造。因此,在美国,很难找到两个政府体制完全相同的市。

另一方面,尽管千差万别,全国所有的市都有一个选举产生的市议会,市议会均实行一院制,一般 5-9人,市议会通过的法令必须符合市宪章、州宪法和法律、联邦宪法和法律。市政府体制的差别和变化主要表现在行政职务的设立及其与议会的关系上,由此可以归纳出三种基本的市政府体制,即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市议会经理制。



【市长议会制】 这是美国历史最久、实行最普遍的市政府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市议会是市的立法机关,根据市宪章行使立法权。市议会的规模不一,最少的可只有两人,多则达 50 人,人口5,000 以上的城市一般为 7人。市议会议员的选举各地方法也不同,或采用单名代表选区,或多名代表选区,亦或全市统一选区。市长为市的行政首脑,行政部门的其他官员,或由选民选举,或由议会推选,或由市长任命。市长的权力有较大差别,由此派生出两种亚形式:[

1)弱市长制:这种体制下的市长只是“挂名的行政首脑”,“行政权力的来源在议会”[16]。市长通常由市议会从议员中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市长做出的一切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市长的任命权非常有限,许多行政部门的领导人,如警察局长、主计长等往往由选民选举,不对市长负责。市长的活动更多在礼仪方面,如主持市议会会议、作为市的代表、出席剪彩仪式等。市议会监督一切市政活动,任命市的重要行政部门的官员,制定预算,决定市政的一切重要问题,市长对议会采取的行动没有否决权。市议会还通过议会各委员会监督或控制市的主要部门的活动,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市长对行政各部门的指挥和控制。





2)强市长制:在实行强市长制的城市,市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行政领导的源泉”[17]。负责指挥和协调市政活动,拥有几乎全部行政管理权;市议会只是代议机关和立法机关,行使立法职能,制定法令和规章。市长有权向议会提出立法建议,并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市长拥有广泛的任命权,按市宪章规定的程序(一般是市长提名经市议会同意后)任命各部门的长官和某些委员会的成员和下级官员,并拥有罢免权。市长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监督市议会所制定的法规的执行。市长还在本市与其他地方政府、与州和联邦发生关系时代表本市。





【委员会制】其特点是实行“立法与行政合一”而不是实行分权原则,由一个委员会同时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委员会成员具有双重身分,他们“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的执行者”。[18]委员会由本市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一般由3--7名专业委员组成,他们集体组成市议会,定期举行会议,制定市的政策和规章;又是市行政各部门的负责人,各主管一个部门,行使行政和管理职能。委员会下通常设立若干部门,部门个数和委员人数相等,如:公共安全、财政、公共工程、公园和娱乐、公共事务、社区发展、卫生福利等,每个委员领导和监督一个部门,同时又对委员会集体负责。委员有权任命所主管部门的下级官员和雇员,不过,在有的市任命须经委员会同意和批准。委员会成立时,即进行分工,同时推选一名委员为市长,但他的职权仅限于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在礼仪上代表本市。市长与其他委员的地位和权力同等,在委员会会议上只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也没有否决权。[

【市议会经理制】 市议会经理制,又称市经理制,其基本特点是市议会作为市的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同时雇佣一名行政管理专家为市经理管理市政,“强调使政治(治理机关的决策活动)与管理(治理机关所决定之政策的执行)相分离”。[19]市议会规模不大,一般 5--9 人组成,市议员经全市性选举或按选区选举产生,任期多为 4年,也有的为两年。市议会拥有立法权,在市宪章、州宪法和法律、联邦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有关本市的城市分区规划、建筑管制、交通管制、拨款等问题的法令和规章,制定有关市政的重要政策,批准和确定市政府的预算,任命市文官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等委员会的成员。市议会任命市经理,为了吸引真正优秀的、受过训练的行政管理专家,市宪章一般不要求市经理必须是本市的公民,也没有详细的资格规定,市议会征求市经理人选的主要标准是候选人所受过的训练和实际行政能力,由市议会以多数通过后聘请。市议会通过市经理市政府的活动,一般不直接干预市行政部门的工作,市经理对市议会负责,作为市的行政首脑,执行市议会所制定的政策,监督法律的执行,编制市的预算,监督和领导行政各部门的工作,有权任命和罢免各部门的长官和其他官员。市经理就政策问题向市议会提供建议,被认为是市的“各项政策和计划主要来源”。[20]市经理不介入当地的党派活动,即持所谓超党派的立场,保证消除政治在管理中的影响。市经理任期不定,市议会如对市经理的工作不满意,随时可以解雇,决定解雇一般也只需简单多数就可通过。在议会经理制下也设有一名市长,市长通常由市议会从议员中推选,也有的市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市长的作用主要是主持市议会并在礼仪和典礼的场合代表市。但是,在市议会与市经理之间,市长可能起沟通作用,协调他们的关系。因此,许多市长也是“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人,在行使政治权力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影响”。[

市政府体制的发展和演变:

美国城市政府的上述三种形式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先后出现的。随着城市的功能逐步发展,市政府的演变呈现出缩小市议会的规模、加强行政首脑的权力的趋势。而这些变化是在各个城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需要,因地制宜、不断实验、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实现的。





【强市长制的产生】 美国建国初期,城市较小,行政管理比较简单,加之当时人们对行政权力的疑虑,因而普遍实行弱市长制。当时人们以为这种体制可以避免专制,无以为害。但是,这种体制没有负责的、强有力的行政首脑,缺乏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权力分散,造成浪费和效率低下。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弱市长制的缺点日益暴露。19世纪后期,同总统和州长一样,市长职位也变得重要了。为了克服上述弊病,许多城市修改了它们的宪章,扩大了市长的权力,赋予Tm市长罢免各部门负责人并检查他们的活动的权力,并且让市长与“市议会分享制定政策的权力”,例如,市长向市议会提交立法咨文,市议会则有权通过法令议案;市长可以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市议会又有权推翻市长的否决;市长负责准备预算,市议会则拥有批准和拒绝预算案的权力 [22]。这样,市行政管理被置于市长的统一指导之下,形成了强市长制。许多美国学者认为,强市长制是“治理大城市的最好形式,因为它使这些城市有了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并有可能实现有效的管理”。而且,强市长制把权力集中到几个人手里,使得由那些“拥有权力却又不公开负有责任的人控制的‘无形政府’不那么可能了”[

现在,目前,全美国采用市长议会制的城市仍占二分之一强。其中,采用弱市长制的主要是公共活动有限的小城市;而大城市除个别例外(如洛杉矶和明尼阿波利斯),大多数用强市长制,如纽约、芝加哥、费城、华盛顿、圣弗朗西斯科、波士顿、巴尔的摩、印第安纳波利斯、底特律、休斯顿等。



但是,市长权力的集中,造成市长的负担过重;有的市长虽因善于竞选而当选,却缺乏管理大城市的行政能力。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有的城市如纽约、费城、波士顿等,增设了首席行政官一职,由市长任命专业人才担任。首席行政官向市长负责,处理市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市的财政。[

【20世纪初的市政改革运动】 19世纪后期发展起来的强市长制并非十全十美。直接选举并不能保证选出的市长就一定称职,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市长与议会之间可能常常出现对立和僵局,耽搁政策的决定。同时,19世纪的市议会经理制下,盛行大规模的议会,多数有数十人,有的甚至达到 200人左右;市议员以选区为单位选出,代表各自选区的利益。[25]因此,市议会常常不能迅速决定政策。这些情况又会导致政党小集团干预和控制市政,产生政治腐败、浪费和低效率。



另一方面,到19世纪末,美国的都市化已相当发展,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已有19座。许多城市已由“徒步型”转变为“有轨电车型”,城区扩展并形成各种专门化的市区。新型的城市产生了新的问题:公共交通、照明、街区规划、市政设施、治安等等。而旧的体制造成城市无计划的发展,缺乏有效的管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20世纪初兴起了市政改革运动。改革者们主张发展地方自治、缩小市议会的规模、实行全市性的普遍选举。

1)委员会制的盛衰改革首先是因一场灾害引发的。1900年,得克萨斯州的加尔维斯顿市遭到飓风和海潮袭击,六千多人丧生,数百万美元的财产被毁。面对灾害,腐败的市长和市议会对重建的任务束手无策。一批企业家本来就一直在探讨如何改善该市市政,这时他们组织一个特别委员会,在研究了一些城市的宪章后起草了一个新宪章草案,要求把全部市政大权交给五名专业委员掌握。州议会批准了这个宪章,市委员会于1903年经全市选民选举产生,掌握市的一切立法权和行政权。委员会上任后第二年即成功地完全重建了这座城市。但是,这种体制由于放弃了分权原则而引起人们的疑虑,许多人认为这太危险。后来,艾奥瓦州得梅因市的官员到加尔维斯顿市考察,大加赞赏,在借鉴这种体制的基础上,补充了关于公民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的条款,并要求通过超党派选举确定候选人然后选出委员会委员,这就是著名的“得梅因方案”。得梅因方案于1907年经州议会通过,允许人口25,000以上的城市均可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制这才引起人们注意,10年后,已有500余个市采用了这种体制。[

委员会制把市议会的规模缩小到5--7人,全市作为一个大选区,议员不再代表小选区,避免了市长议会制下机构重叠、决策缓慢的弊病。然而,委员会制有其明显的缺点:由于没有分权,不能对行政和开支进行制约和监督;难以吸引优秀人才担任委员会委员,而委员们由选举产生同样不能保证选出的就是管理专家,往往造成外行管理等。更为突出的弊病是:委员会没有行政首长,导致责任不明,各自为政,地位和权力平等的委员之间往往只考虑和促进本部门的利益和需要,每一个委员都想从市预算中得到更大的份额,缺乏全盘合作。而且,这种体制明显地受到企业界的热情支持,有人批评委员会制方案是一场“上层阶级剥夺下层阶级对市政厅的控制权的斗争”。[27] 因此,委员会制虽然风靡一时,但改革者很快就大失所望,自1917年以后,采用委员会制的城市数目就逐渐减少,许多城市都放弃委员会制而改行强市长制或市议会经理制。据统计,1970年仍报告实行委员会制的城市中,有42%到1980年已改行了别的体制。[28] 如今,加尔维斯顿市就已不再采用委员会制而采用了市经理制。[29]又如犹他州的盐湖城于1980年、马萨诸塞州的劳伦斯于1986年,由委员会制改为强市长制。据1988年的报告,仍固守这种制度的城市只剩下 185个,占所有城市的不到 3%。现在,人口在25万以上的城市只有两个仍实行委员会制,即俄克拉何马州的塔尔萨、俄勒冈州的波特兰。 [

2)市经理制的试验就在委员会制开始推广的同时,又一种新体制的试验出现了。1908年,弗吉尼亚州的斯坦顿市议会决定任命一位总经理,授予其全权领导全市各行政部门的工作。这一行动虽未马上引起人们的注意,却使一位热心的改革者理查德"蔡尔兹大感兴趣。蔡尔兹是纽约的一位企业家,曾热衷于委员会制的推广,并认为在委员会制下再曾设一名行政管理首长会更好。[31]他提出了一整套由专家管理城市的设想,主张把私人公司组织的经理制度移植到城市管理中来,并在他为纽约州的洛克波特市起草的宪章中把自己的主张具体化,即由一个小规模的市议会和一名专业行政官组成市政府,但是这个宪章被州议会拒绝了。蔡尔兹仍锲而不舍,1912年,南卡罗来纳州议会批准了萨姆特市的宪章,认可了如后来流行的市议会经理制。

具有戏剧性的是,又是一场自然灾害给试验带来了机遇。1913年,俄亥俄州的戴顿市遭到特大洪水,而市政府无能为力,市商会出面组织修改宪章,决定采用市经理制。由于该市选用经理得当,市政府的组织和效率大大改善,市议会经理制大获成功,因而迅速传播开来。改革者和企业界都把市议会经理制看成了“宠儿”,他们青睐这种:市议会好比企业的“董事会”负责决定政策,一位专业行政官员负责监督实施,使这些政策能以“企业式的效率”加以执行。[

到1920年,全国已有 158个城市采用了市议会经理制。40年代以后,议会经理制有了更快的发展。现在,全美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实行这种制度;其中尤其是中等规模(人口25,000-250,000 )的城市,采用市经理制的占一半以上。[33]在加利福尼亚州,市经理制更为普及,约98%的城市采用这种制度。实行市经理制的较大城市有:达拉斯、圣安东尼奥、圣迭戈、菲尼克斯、辛辛拉提、堪萨斯城、奥克兰、罗切斯特、沃思堡等。[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6-23
zt美国的地方政府--县
县和县政府体制

县在美国政府体制中的地位和类型

虽然各州的地方政府和行政区划体系很不相同,但除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外,其他各州均设有县(county,但在路易斯安那州,相当于县的地方行政单位被称做“教区”,即 parish ;在阿拉斯加州,被称为“行政区”,即 borough)。县是美国州以下最普遍、最稳定的地方行政区划,由表10-1可以看出,与其他地方单位相比,全国县的数目变化最小, 50年来基本没有变化。县的规模、人口各不相同,有的相差甚远,如得克萨斯州的拉温县,居民还不到200 人;而加利福尼亚州的洛杉矶县的居民却多达 850 万人。

【县是州的最大分治区】 县通常是州设立的最大分治区,是州政府为了分散某些职能而设立的“行政附属”单位,县政府充当州政府的代理机构,对境内的市、镇、乡、市镇、村镇和居民行使州所委托的责任和权力。县政府的传统职能均涉及有关全州范围的事务,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行法律、维护治安:保存州的有关法律、法令文件和法院记录,记录契据和抵押;追查罪犯、缉拿和逮捕犯人,办理法院手续,送被告到庭受审,传唤证人,提起刑事诉讼;管理警察和监狱;进行道路巡逻,处理交通违章;检验非自然死亡并宣告死亡的原因,登记遗嘱和有关出生、死亡、结婚等的法律性文件;组织选举并报告选举结果,等等。



2)管理财政:征集税收,为确定纳税人的税额而估定财产价值,拨款和借款等。



3)管理公共事业:如建设和维修公路、桥梁,举办地方慈善事业,等等。



可以看出,美国的县的传统职能主要是根据州的委托执行州法律。而从县的地位看,各地的情况很不相同。在新英格兰地区,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的县由于逐步丧失政府职能,已于 60年代被撤消;其余四州,县的地位也很不重要,县的官员除了管管筑路外就无所事事,有人认为这些县不过是司法管辖区而已。在其他地区,尤其是南部,县的地位比较重要,保留了传统的执法职能,是重要的地方政治、行政和司法单位,有的还承担了某些城市职能。

【都市县和农村县】 除了极少例外,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要受到一个县的管辖,即使是城市的居民,也就是说,美国的县和中国的县不同,并不一定是农村区域。美国的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都市县和非都市县。



     所谓都市县,最初也是农村型的。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城市地区经州议会颁发特许状而成立市。在个别情况下,市成立后即脱离县的辖区,不再是县的一部分,成为独立的地方政府单位。如弗吉尼亚州就实行这种市县分立的制度,再如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市、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市也不属于任何一个县。但在大多数州,市成立后不从县的疆界内划出,而是市县并立,分别执行各自的职能:市享有特许的自治权,管理本市的市政,提供城市的各种公共服务;县则仍然受州的委托管理本地与全州问题有关的事务,主要执行其传统的执法职能,这就成为都市县。都市县又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市占了县的大部分面积和人口,但仍保留在县的辖区内,除市外还有若干镇和乡等,如伊利诺伊州的库克县含芝加哥市,佛罗里达州的戴德县含迈阿密市;另一种是市、县疆域重合,政府并存,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圣弗朗西斯科县和圣弗朗西斯科市、科罗拉多州的丹佛县和丹佛市;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个市的区域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如佐治亚州的亚特兰大市就有富尔顿县和迪卡尔布县。

   全国三千多个县中约有2,400个县仍为非都市县。美国的所谓非都市县,其实有的也已相当城市化,一个县往往包括一个或数个小城市。50年代以来,由于人口纷纷迁往城市以外的郊区和乡下,希望县提供他们在城市已习惯了的服务,因此,县也承担了诸如交通、供水、排污、规划用地、执行福利计划、管理公共卫生、修建和管理机场一类的城市职能,如弗吉尼亚州与美国首都华盛顿相邻的阿灵顿县。在人烟较稀的农业地区,还有许多农村型的县,每个县一般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及若干个村镇,某个镇或城市被指定为县政府的所在地,作为县政府开会和办公的地方。



县政府体制



【县政府体制的法律依据】 美国县政府的体制各地形式不一,而且组织复杂。一般说来,县政府的组织形式由州议会以法律加以规定,但各州的规定的约束力不同。有的州议会通过县法典统一规定本州县政府的组织形式,因此全州县政府的形式整齐划一;有的州则只在县法典中规定县政府的组织通则,因而州内各县的政府形式大同小异;还有的州制定几种不同的县政府组织法,允许各县选民通过投票,根据本县情况自行决定采用其中的一种。

【县政府的传统形式】 美国的县政府虽然形式多样,但迄今大多数县不象联邦和州政府那样严格实行三权分立的体制,由一个县委员会同时行使立法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并且没有设置首席行政长官,而是有若干相互独立的行政官员,因此被称为“委员会制”和“多头行政制”。在这种体制下,县政府一般有以下机构和职位:



1)县委员会 一般称为专员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为 3--7人,通常由全县的统一选举产生,在较大的县,委员由各乡、镇或选区产生。县委员会同时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在有的情况下还执行司法职能,负责执行州的法律、制定本县的预算、征收税款、拨款、以县的名义发行债券、签定合同、监督选举、确定县公共雇员的工资、建筑并维修公路和桥梁、实施和管理联邦、州和县的福利计划。



2)县行政官员 县有许多行政官员与县委员会共同行使权力并执行县委员会的决定。这些官员多数是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相互独立,各自行使其职权。其中,重要的官员有:



县行政司法长官。除罗得岛州的县行政司法长官由州长任命外,其他各州均由全县选民选举产生,任期通常为 2 或 4 年。他们的职责是执法,包括维护法律和秩序、逮捕罪犯、管理监狱、执行法院命令和传票、召集陪审员,在某些地方还协助征税和管理选举。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县行政司法长官有权召集由本地公民组成的地方团队。

检察官。通常由全县选民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帮助大陪审团准备起诉书,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州和县为政府辩护。有权单独决定是否起诉,负责将罪犯交付法庭审判。



县书记官。约有一半的州,县设有书记官一职。书记官是县委员会的秘书长,其职责有保存官方记录、登记重要文件、记录重要统计资料、签发许可证和结婚证书、监督选举等。

司库。负责征收税款、掌管县的资金、支付县的债务。



审计官。审查县官员和各部门的帐目,审核县资金的开支。



评税官。负责评估征税财产的价值,确定财产所有者应缴纳的税额。



其他行政官员还有验尸官、学监、卫生官、福利官、道路专员等。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6-23
zt美国的地方政府--州
美国的地方政府与州的关系,同州与联邦的关系是不同的。在美国的联邦制下,监督地方政府是州政府的保留权力。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是州创造的工具,这就是说,县、市、镇、乡和特别区等都是由州议会通过立法创造设立或者特许成立的。地方政府不拥有固有的权力,而只能行使州宪法赋予的权力和由州议会通过立法所授予的权力。一切权力归州政府,地方政府只能作为州的代理人或根据州议会的特许行使权力。美国地方政府的这种地位由狄龙原则作了经典的表述,狄龙原则是由艾奥瓦州的法官狄龙于1868年首先确立的,狄龙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宣告,地方政府只能行使由州明确授予它们的那些权力、由这些明示权力所显然隐含的权力、以及为业经宣告的地方政府的宗旨和目标所绝对必要的权力。当对地方政府的任何一项具体权力置疑时,法院都要使疑难的解决有利于州。  这个原则后来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从那时以来,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就一直坚持地方政府应从属于州,主张从严解释州特许授予地方政府的权力。显然,地方政府在州的法律地位,与州在联邦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性质。从宪法角度看,美国州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属于单一制的性质,这就是联邦制下的“州内单一制”。
州和州政府体制

   州宪法

在联邦制下,美国各州可制定自己的州宪法,在保持共和政体的前提下,有权选择和规定任何形式的政府。现美国各州均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如前所述,最初的十三个州在建立联邦制之前是各自独立的国家,它们的宪法比联邦宪法更古老。后来由于不断进行领土扩张和拓殖,美国又获得了从北美东海岸到西海岸的大片领土。这些领土先后作为一个州加入联邦,新州在加入联邦时都必须制定有自己的宪法,现在美国共有五十个州。无论最初十三州还是后来加入的各州的宪法都经过多次修改,由于吸取联邦宪法的经验和相互借鉴,美国各州宪法在重大问题上大同小异:均采用成文宪法,州宪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权利法案,关于三权分立、州议会、州行政部门和司法系统的条款,地方政府的形式和权力,州宪法修改程序以及有关财政、公司、铁路等具体问题的条款。

    美国各州的宪法篇幅不等,长短不一,现行州宪法中,最短的佛蒙特州宪法只有6,600个单词,最长的阿拉巴马州宪法却长达172,000个单词。但州宪法的普遍特点是详尽有余,内容繁琐,涉及到许多细枝末节的事情,如州议会例会的天数、州政府各部门的内部组织和编制、渔业税的征收、医科学生申请助学金的手续、感化院是否有权利使用绳索等等。所以,美国各州的宪法灵活性较小,有时甚至会妨碍州政府有效地行使权力。正因为如此,州宪法的许多条文很快就过时,不得不频繁地进行修正,修正的方法或者全文修改,重新制定一部新宪法,或者在原有的宪法文本基础上补充修正案,如路易斯安那州1921至1975年的宪法曾有过 536 条修正案,总共达265,000个单词,而1975年通过的宪法已是该州第十一部宪法。



    除成文宪法外,还有许多不成文的规则、惯例及州司法机关关于州宪法的解释和判例,也规范着州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的行动,它们和成文宪法一起构成了州的宪法体系。同时,由于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为“全国的最高法律”,由联邦政府采取的全国性行动也会使州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失去效力。



【州议会】州议会是州的立法机关。美国五十个州的议会,除内布拉斯加州外,都实行两院制,即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人数从40人到400人不等,但大多数州的众议院由 100名左右议员组成。众议员的任期除四个州外,均为两年。参议院一般约有40名议员,大多数任期为四年。



    州议会两院均由议长主持本院大会。众议院议长由该院议员选举产生,实际上是由多数党挑选,有的州众议院议长还有权任命各种委员会成员。参议院议长在近半数的州由副州长担任,但他不是议员,只在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才有表决权;在这些州,另有一名选出的临时议长,在副州长缺席时,由临时议长主持参议院大会。在其他州,参议院议长则是由本院选举产生。美国各州议会和国会一样,也流行委员会制度。

大多数州议会每年集会一次,而一些小州的议会每两年才集会一次。每次例会的时间通常为 60 天或 90 天,但有几个大州的议会却终年开会。有时为了解决紧迫的问题,州议会可以应州长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一般不受州宪法规定的限制。

州议会的职权可以分为参与联邦事务和管理本州事务两方面的权力。作为联邦制下的州议会,有权参与批准已提出的联邦宪法修正案,有权向国会请愿要求召开修改联邦宪法的制宪会议,有权批准州际协定。但州议会的基本权力是州内立法权,即根据联邦宪法“保留”给州的权力制定适用于本州范围内的、管理本州事务的州法律,批准和控制州财政收支,并有权提出州宪法修正案。州议会还有权弹劾和审判州政府官员和法官,弹劾的程序与联邦国会类似,通常由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审判。美国历史上2,100多名州长中,被弹劾的有16人,其中8人被定罪。





州政府



美国州宪法一般规定,州行政部门即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州务卿、州司库和州检察长及其他官员组成,州长为州政府首脑。在大多数州,州长必须是年满三十岁,在本州居住五年以上的美国公民。目前有47个州的州长任期为四年,其中18个州没有任期限制,25个州限制不得超过连任两届,另有4个州规定不得不间断地连任,还有三个州的州长任期为两年,但任期不受限制。[6]州长由本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大多数安排在偶数年份举行,其中多数在总统大选年之间,即所谓“中期选举”,一般获得相对多数即可当选。

州的最高行政权属于州长,他的基本权力就是“保证法律的忠实执行”。为了行使此项权力,州长一般拥有以下权力:

1)任命权:州长有权任命州政府各部和各种委员会的行政官员,并由高级顾问和行政官员组成他的内阁。在大多数州,州长对高级官员的提名须经州参议院同意。



2)财政预算制定权:这是州长推行其政策的重要工具。在大多数州,州长都在预算局的协助下负责州预算案的制定。预算案须经州议会通过后方能执行。



3)立法创议权和否决权:提出立法建议和否决州议会通过的法案是州长参与立法过程和影响立法的主要权力和手段。州长可以向州议会提出咨文,陈述自己认为应该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要求议会审议。州议会通过的法案应送州长签署公布,才能成为法律。州长如不同意可予以否决,但如果州议会以州宪法所规定的压倒多数重新通过即推翻州长的否决,法律仍生效。值得指出的是,大多数州的州长拥有对法律的单项否决权,即否决法律中个别条款,而不是必须要么拒绝、要么接受整个法律。



4)行政命令权:州长有权发布行政命令。州长执行法律需要制定若干细则对法律加以补充,并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颁布施行。行政命令虽不同于普通法律,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州长的行政命令权被视为准立法权。

  

5)国民警卫队统率权:国民警卫队即各州民团,在未被联邦征调服役时,由州长为总司令。在发生骚乱、洪水或其他灾害时,州长有权动用并指挥国民警卫队。

  

6)赦免权:在有的州,赦免权由州长独立行使,而另一些州由州长和赦免委员会共同行使。赦免只适用于违犯州法律的罪犯,而不适用于违犯联邦法律的罪犯,也不适用于弹劾案的罪犯。



    但是,美国的州政府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州长虽然有权任命政府各部的首长等高级官员,但州的一些重要官员如检察长、州务卿、州司库、审计长等,却不是由州长任命,而是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他们不对州长负责,而是与州长分享行政权,从而限制了州长的任命权和免职权,大大削弱了州长对行政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州长在与其他选任官员共同行政的同时,宁愿让自己任命的有关官员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州司库的职权是掌管州政府的收入和支出,但州长可以让通过其任命并领导的预算局长来控制州的财政.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6-23
我一直没搞清楚,纽约市和纽约县之间是什么关系,纽约县其实就是曼哈顿。
人人都知道纽约市包含五个区,那么可以说纽约市管辖纽约县吗?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6-24
是的。纽约市管辖纽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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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06-24
这是哪里转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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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06-24
美国的各州政府也是中央政府。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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