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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新“三公九卿”大部门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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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9-10-23
非常有才,建议推行。
一级辖二级:省州—都府郡县市    都—县  省—州—县市       
二级辖三级:郡县—市镇乡   都府—镇乡   市—乡
厢组都市、区组府市或厢、街组市或区、社区组街或属乡镇 不与地域型政区比级别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9-10-23
司法实际分为三个部分,即诉讼事件、非讼事件、法律条文。三者之间不能互相隶属,否则就会出现教练当裁判,裁判当运动员的现象。

诉讼事件即审判,由法院负责。
非讼事件即复议、裁决(调解)、公证、监狱、律师事务等等,由司法部门负责。在有的国家,检察也属司法部门负责。
议会只负责对法律条文的审议,而不负责写具体文字。在中国,负责法律文字工作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前者负责民刑所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涉军除外)的文字工作,包括草案的文字和决案的文字;后者负责军法的文字工作。宪法的起草则一般组成专门的部门。
傻子偷乞丐的钱袋,被瞎子看到了。哑巴大吼一声,把聋子吓了一跳。驼子挺身而出,瘸子飞起一脚。麻子说:“看我的面子就算了吧。”疯子说:“就是,人要有理智!”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9-10-23
引用第16楼東七區于2009-10-23 15:08发表的 :
只能说明你没搞清楚什么叫审查,什么叫决议!

我说的审查是违宪审查。

而你说的含义是司法院给出建议,这第一与审查不沾边,第二,与将司法院政治化了。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哎~~看来你只知道三公九卿而已。
中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9-10-23
樓主準備將來重新再摸一次石頭過一次河~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9-10-24
引用第26楼西方失败于2009-10-23 20:07发表的  :
司法实际分为三个部分,即诉讼事件、非讼事件、法律条文。三者之间不能互相隶属,否则就会出现教练当裁判,裁判当运动员的现象。
诉讼事件即审判,由法院负责。
非讼事件即复议、裁决(调解)、公证、监狱、律师事务等等,由司法部门负责。在有的国家,检察也属司法部门负责。
议会只负责对法律条文的审议,而不负责写具体文字。在中国,负责法律文字工作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前者负责民刑所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涉军除外)的文字工作,包括草案的文字和决案的文字;后者负责军法的文字工作。宪法的起草则一般组成专门的部门。

我補充點,議會不是對法律條文的具體文字不負責,三讀審議的制度下,二讀過程中對法律條文就有很大的修正權,三讀過程也可就不影響法案的原意下就個別字眼修訂。
很多議會除了由行政機關起草法律外,議員也可提私人草案,但這涉及龐大的開支,要有政黨政治才可支持。而行政機關起草法律的部門各有不同,香港就併進行政機關的司法部門(律政司)一併處理。

另外,大多數體系的司法機關有司法審查權、法律解釋權,就是對已訂法律的具體應用的補充,有的歸於各級法院、有的另立專門法庭。在中國內地,這些權不屬司法機關,而改屬於人大。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9-10-24
引用第27楼处级干部于2009-10-23 20:07发表的  :
我说的审查是违宪审查。
而你说的含义是司法院给出建议,这第一与审查不沾边,第二,与将司法院政治化了。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


就算是违宪审查,专业法律部门来做一样不影响立法权的实施!
专业部门的意见确认违宪,根本就不需要走立法程序!
司法分司法行政(检察院、律政司等)和司法(法院)。

中国,从来就没有个司法独立的先例!
而且,并不是需要单立法院才能保证司法独立!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9-10-24
原来“九卿”真的是“九个卿”啊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09-10-24
引用第29楼奇櫻于2009-10-24 08:17发表的 :
我補充點,議會不是對法律條文的具體文字不負責,三讀審議的制度下,二讀過程中對法律條文就有很大的修正權,三讀過程也可就不影響法案的原意下就個別字眼修訂。
很多議會除了由行政機關起草法律外,議員也可提私人草案,但這涉及龐大的開支,要有政黨政治才可支持。而行政機關起草法律的部門各有不同,香港就併進行政機關的司法部門(律政司)一併處理。
另外,大多數體系的司法機關有司法審查權、法律解釋權,就是對已訂法律的具體應用的補充,有的歸於各級法院、有的另立專門法庭。在中國內地,這些權不屬司法機關,而改屬於人大。


正因为目前大陆的法律互相矛盾的东西太多,才有必要将其归口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9-10-24
引用第30楼東七區于2009-10-24 10:11发表的 :
就算是违宪审查,专业法律部门来做一样不影响立法权的实施!
专业部门的意见确认违宪,根本就不需要走立法程序!
司法分司法行政(检察院、律政司等)和司法(法院)。
.......

缔结条约本身就是一个立法行为,也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行为,司法机关过早介入,不过是将自身政治化,从而使得自己沦为政治的附庸,使得自己丧失威信和独立而已。

缔结条约的过程,司法机关不应介入。

此外,司法行政事务,在现代国家,几乎都是由专门的行政部门掌管。

你的这个图上,不过是在目前的中国政权结构上,多设了几个院,多养了几个大官,让权责更为不分明了而已。

(你提到的现在副总理分管制度,就算实行了你的政策,仍然要设置副总理以及一些国务委员【相当于西方的不管部长】)

其实,现在的中国的政权体制,还比较接近西方(只是实施上有游离),而你的这套,还不如目前的政体好。
中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09-10-24
引用第33楼处级干部于2009-10-24 10:28发表的  :
缔结条约本身就是一个立法行为,也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行为,司法机关过早介入,不过是将自身政治化,从而使得自己沦为政治的附庸,使得自己丧失威信和独立而已。
缔结条约的过程,司法机关不应介入。
.......

拿着西方体制来衡量中国体制本来就是错误的!

再者说了,我定义的也只不过是立法协助组来履行条约条文审查,并没有要求相对比较独立的检察官和法官来审查条文?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09-10-24
关于本贴的说明
一、本贴不在于改变中国的政治生态。
二、至于各院,只不过是副总理换一个称呼,仅此而已。
三、至于司法院,只不过是法院、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三者功能的组合。
四、中央委员会,只不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换一个说法。
五、写本贴主要意图乃是倡导“无副职化”以及职能的条理化。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09-10-27
很有创意的.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09-10-27
这个严重颠倒了全国人大和国家主席之间的关系,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怎么其首长成了国家主席的副官了呢,那么不成了独裁政府了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09-10-27
国家主席(常设)和全国人大(非常设)共同形成最高权利机关并没有错。而且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签署法律的权利,但没有赋予否决法律的权利,可以看出国家主席是人大的代言人,而人大并无首长,单独列出全国人大召集人作为全国人大之代言人的助手,并无不妥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09-10-28
回 38楼(東七區) 的帖子
中国的国家主席只是一个礼仪上的代表而已,这个比英国女皇还不如的。中国要是按政体来分是议会内阁制,并不是元首负责制,你这样整的确改变了政体了。

老江,老胡的称呼为什么是总书记而不是主席?呵呵,还不是因为共产党内部是采用元首负责制的,而中国又是一党专政的,共产党的总书记就成了中国事实上的一把手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09-10-28
Re:回 38楼(東七區) 的帖子
引用第39楼youyuan于2009-10-28 09:57发表的 回 38楼(東七區) 的帖子 :
老江,老胡的称呼为什么是总书记而不是主席?


称主席还是总书记还是合称要看场合

你听见过“中共中央总书记×××访美”的说法吗?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09-10-28
Re:Re:回 38楼(東七區) 的帖子
引用第40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8 10:14发表的 Re:回 38楼(東七區) 的帖子 :
称主席还是总书记还是合称要看场合
你听见过“中共中央总书记×××访美”的说法吗?


那你听说过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吗,我只是说的称呼罢了,并不是说在重要场合的职务描述。这样一个不是太严谨的讨论,你这样扣字眼不觉得无聊吗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09-10-28
Re:Re:Re:回 38楼(東七區) 的帖子
引用第41楼youyuan于2009-10-28 11:32发表的 Re:Re:回 38楼(東七區) 的帖子 :
那你听说过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吗,我只是说的称呼罢了,并不是说在重要场合的职务描述。这样一个不是太严谨的讨论,你这样扣字眼不觉得无聊吗


“胡中国国家主席”,日文里还真的就是这个语序,很怪。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09-10-28
三公在隋唐时候就已经彻底虚化成毫无实权的荣誉职衔了,现在还搬这个,我晕。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09-10-28
Re:Re:Re:回 38楼(東七區) 的帖子
引用第41楼youyuan于2009-10-28 11:32发表的 Re:Re:回 38楼(東七區) 的帖子 :
那你听说过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吗,我只是说的称呼罢了,并不是说在重要场合的职务描述。这样一个不是太严谨的讨论,你这样扣字眼不觉得无聊吗


那么请问难道就有胡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叫法吗?

大家都在叫“江主席”,“胡主席”,youyuan君非要把全称搬出来,请问到底是谁在抠字眼?

而且劳驾youyuan君为愚拙的我讲解一下:你所谓的“江、胡的称呼”,到底是指什么?
[ 此帖被桔梗琉璃在2009-10-28 13:1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09-10-28
引用第20楼東七區于2009-10-23 16:31发表的 :
官多不多,和体制没有关系,和编制有关系。
体制是法治,编制是人治


任何“体制”天生不是法治的,所谓“编制”也不是生来就是人治的。

他们既可能是法治的,也可能是人治的。甚至,“法治”中体现着“人治”的成分,“人治”中也包含着“法治”的手段!
分省 撤地 并县 虚乡 革新市制 村社自治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09-10-28
其实孙文当年创建中华民国时就考虑到了中国的历史,在三权分立之外又加了考试院和监察院
可惜在北洋诸军阀和老蒋总统独裁后,这后两个院实际权威远远不如立法、行政和法院
我认为现在的中华民国(台湾)可以重拾五权宪法,虚化总统权力,实行总理制或半总统制,虚位的总统可由无党派人士、特别是原住民担任,以调解蓝绿分裂
(比如新加坡实质由李氏总理掌权,但虚设个马来人做总统,避免了巫华对立)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09-10-28
中华民国的监察院虽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比如在扁案中无所作为),但是不代表这一制度设计的不可行。
同样是华人地区的中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就树立了一个典范
在既有立法和司法监督之外,可以学习香港廉署那样建立实际有效的对公务员的监督体制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09-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体制也并非一无是处,其相对独立的检察院设置我觉得也是个创新(虽然实质是跟苏联学的)
检察院的批捕权,如果应用得当是对行政部门的警察权的一个有效制约;另外改革开放后检察院增加了反贪职能,如果能独立正常发展,也可起到廉署的作用。
但遗憾的是执政党凌驾一切,检察院的正常运作受到了党委政法委的制约,其权力运作受到政党的干扰,特别是很多情况下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导致检察院对公安局的制约完全失效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09-10-28
因此我认为理想的体制是

一个虚设的国家元首(总统或国家主席)

六个院(立法院、行政院、法院、监察院、考试院、检察院)

元首和立法院成员由全民普选产生;
行政院政务官由立法院选举产生,其他四院政务官和法官由元首提名立法院通过;
各院公务员由考试院向社会招录;
行政院和司法院官员日常受监察院监督,违纪者给予政纪处罚;
违法犯罪者移交检察院侦查;
检察院侦毕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判决;
监察院、检察院和法院受立法院监督;
元首和六院最终受公民选票的终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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