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体 (注,有关形式与实质的区别会另起一章论述,别急)
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分立,并且,在全世界范围内,真正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并不多。
以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为例。议会当然是立法机关。但值得着重指出的是,其行政领导机关的产生——即首相及各大臣组成的内阁是由赢得议会选举的多数党构成的。也就是说,英国的行政权由立法权派生而成。行政权的产生基于立法机关的产生意志,行政领导机关对于立法机关没有绝对独立的自主权;另外,英联邦实际上的最高审判机关是英国议会上议院,又称贵族院,其产生并非民选。由议会下议院与上议院共同组成的“议会”为英国政治的核心,是所有国家权力的集中点。
就行政权与立法权而言,英国与我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由此,在所有实行“议会制”的国家,“议会”——这个代议机关,均为实际上的国家权力中心。所有政治斗争都以争夺议会议席为主要表现形式。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最本质的区别除了马恩经典作家所写的阶级不同外,其核心的区别在于“高度的行政中心主义”——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仅保留一部分立法权与议会监督权,而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关等在不同程度上享有立法权。而在议会制国家,行政领导机关完全没有立法权,仅有立法动议权。
比如,在我国法律位阶排序中,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仅次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正部级局颁布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无高下之分。可见,我国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相当大。
同时,这一点与美国的行政权又相类似。在美国,作为行政机关核心的总统,具有签署行政法规的权力,这一权力除非受到司法审查否则不须经国会批准。
但我们又要看到另一个侧面,也即立法机关立法效力的高低。
在我国,全国人大可以2/3多数修改宪法,但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力;在英国,议会可以制定及修改宪法性法律(他们没有形式宪法,即没有一部以“宪法”或“基本法”为名的法典或成文法);在美国,国会的宪法修正案只有在得到3/4以上州议会的批准后才能生效。
所以,对代议机关(人大、议会、国会)立法权而言:
纵向比较(以单纯的立法的权力及效力而言):议会>人大>国会
横向比较(以立法机关立法范围而言):国会=议会>人大
综合比较地位而言:人大>议会>国会
因此,就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言,其在形式的内涵上,与资本主义国家中议会制国家的议会制度更为相似。但在这一点中,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与实际掌握的权力并不一致。(地位很高,权力不大)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积极因素。
从分析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就可以发现,无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其代议机关总是各个政党政治的争锋焦点。而对于各个政党而言,为了取得执政地位,就必然在国内政策方面采取急功近利的方式,以短期利益许诺来赢得选民的偏好。
且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对于议会的把控是作为制约其他权力的工具,因此对于这些国家的议会而言,没有“议会意志”的存在,代议机关没有自我意识。在议会制国家,“内阁意志”为主要的议会意识来源;在总统制(或者半总统制)国家,“总统及其所在政党顾问团意志”为议会意识主要来源。
对于我国而言,人大的意识来源主要是执政党意志,但这一点与议会制、总统制国家的议会意识来源是不同的。
如前述,对于一个具有任期限制的执政党而言,在政党政治环境中要取得执政地位必须时时关注选民意志,以满足选民意志为获取执政地位的主要手段。而在我国,执政党(不要在此吐槽腐败之类,我只从中央层面,亦或是宏观层面分析,具体到执行机关或者地方政府的走样不在这里探讨,在以后的续文中会着重讨论)的意志主要是“精英意识”——具体到我国是执政党高层意志——这个对于一个国家与民族总体来说是有好处的。一个只着眼于当前利益的政党不会讲国家引向一个光明的方向,只会在自我追逐与转身之间陷于自身的囹圄。
因此,从代议机关意志来源方面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较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更好的意志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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