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心居士:【都是】???……法律依据在哪里?或者,只是你的“个人理解”?
http://xzqh.info/lt/read.php?tid=180750 "设区的市"和"地级市" "设区的市"和"地级市" 不对等. "地级市"大部分都有 设区,还有 不设区的"直筒子市"."较大的市"和"地级市" "较大的市"并不是
"地级市",而是另有所指.
"较大的市"早在<<五四宪法>>就存在,那时还没有地级市的概念,因此二者不能对等.
"较大的市"仅出现在<<宪法>>第30条,是对行政区划设置的补充规定,三部<<宪法>>的规定出奇的一致,结构和分类都没有变化,仅有部分微调.
1982年对<<地方组织法>>做了一次修订,省会城市以外的市 并经过国务院批准才能成为
"较大的市".随后从1984年到1993年,国务院共分四次先后批准了19个
"较大的市".
2000年通过<<立法法>>体系性地肯定了
"较大的市"为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 共有
"较大的市"49个.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由
"较大的市"扩展为所有
"设区的市",全文再无
"较大的市"的表述.8月24日,赋予四个
"不设区的市"即广东省东莞市 广东省中山市 甘肃省嘉峪关市 海南省三沙市(现为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除了2月19日新成立的
"地级市" "不设区的市" 海南省儋州市,所有
"地级市"都有 地方立法权.
2015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将
"较大的市"相关规定修改为
"设区的市".全文再无
"较大的市"的表述.
2018年新的宪法修正保留
"较大的市",但将
"设区的市"立法权正式写入了<<宪法>>.国务院自1993年以后20多年来再未批准过
"较大的市".
2023年赋予
"不设区的市"海南省儋州市 地方立法权,所有
"地级市"都有 地方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