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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中国大陆的行政建制有问题,(依法)需要立即纠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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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01-18
回 晦象先生 的帖子
晦象先生:现在的地级市都是【较大的市】
县级市不是【较大的市】 (2024-01-16 15:27) 

哈哈哈哈哈哈。。。。哪条法律,证明“地级”?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01-18
纠结较大的市是个什么概念,完全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这个措辞恰恰就是故意含糊、故意不明确的。

从原旨主义的思想来说,五四宪法引入“较大的市”这个概念,就是为了明确部分立法之前就设的市为什么设区。抗战后和解放后市的名目极多,院辖市、中央直辖市、大区直辖市、省辖市、专辖市、特区市等纷繁错杂,当时的立法者不可能逐一为之立法,因此只能含糊其辞地描述一下,说“较大”云云。

而从能动主义的角度来说,这种含糊其辞恰恰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就更不成问题了。
Sold my soul broke my bones
Tell me what did I get
I kept my promise man
Show me the promised land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01-18
重庆市设立之初,不仅管理县级市,还管理着两个地级市和一个地区。现在基本上理顺了,管理的都是市辖区、县和自治县。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01-18
回 华彩 的帖子
华彩:法律又不是只有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 .. (2024-01-16 18:54) 

嘎查不是村吗?村也有人大?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01-18
回 清心居士 的帖子
清心居士:北方内蒙的“旗”,与南方的县市概念一样。。。这里交流行政建制,不是咬文嚼字。 (2024-01-18 09:57) 

双标不得不服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01-20
回 charles960 的帖子
charles960:"较大的市"是 特别的概念,现在只出现在 宪法,共49个.
"较大的市"都是 "设区的市",都是 地级市.
 (2024-01-16 20:12) 

【都是】???……法律依据在哪里?或者,只是你的“个人理解”?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01-20
回 xiazhi 的帖子
xiazhi:双标不得不服 (2024-01-18 23:56) 

哪里双标?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01-20
东亚都冲不出去,遑论欧美,看看日韩台是如何解决市管市问题的就那么难吗??


日本:市无论大小均由都道府县直辖管理。这个没法学习。
韩国:大规模城市独立建制,市下设区。中小规模由道直辖管理。地级还可以学习,县以下没法弄。
台湾:大中城市的直辖市、省辖市由当局直管。小规模县辖市由县管理。

韩台的理念差不多,与日本有所不同,但是韩国是挖心,台湾是在统合。

先从同规模的省和韩台开始对比。拿福建省来说吧。


韩国将100万人的城市独立出来,福州市、泉州市、晋江市、厦门市设立为特别市、广域市,反正是市,将大区分拆为小区制,然后把其余几个地级市改制为府、州、郡,县级市从属之。


韩国也没法学习,人家洞邑面是最基层政府,下面没有了,里统班已经被消灭了。福建省的街镇乡没法做到成为最低一级,没法吸收合并社村,只能向台湾学习。

还是要学习台湾的大市县制度。附郭县的县城比如台中县城丰原强制改为区也就那回事了。
台南新营也是强制改制,即使是中坜市高达40万人也被强制改制,这说明县辖市无论多强也要服从上级,哪怕你是自然县城,自成一系的也要改制。这么一来就好多了。

福建市县先进行合并再说吧。


中国大陆就需要学习台湾的强市并弱县体制,合理又顺应发展的潮流。都是小吞大哦!看来城区真是牛逼,城市越大越牛逼,台积电也没有问题……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01-20
既然不如人家就要学习,日韩学习不了啊,人家洞邑面市町村已经市镇化了。只能学习台湾的市吸收县了。县改制为市了。



1.当然市下设区,区下设里。县下设乡镇县辖市。
2.少民地区设立:民族区即可。因为台湾有原住民区,大陆直接民族区即可,区名学习台湾不再冠民族名字,区下设立里即可。


最终大陆设立1000个市县。2.2万区市镇乡。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01-20
又看了看中国的县城,感觉改不动了,成死症了,继续五级吧,硬生生比日本多三级,就算规模比日本高一个层级,中国规模:5176,日本规模412,是他的13倍了,就这还多了两级。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01-20
回 westwolf2000 的帖子
westwolf2000:嘎查不是村吗?村也有人大? (2024-01-18 21:59) 

原文如此。具体我也不清楚了。
禁止【【【【【轨道部】】】】】回复我的帖子。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01-20
现在法律和实践出现了不符的情况,你这是打算纠正哪个?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01-21
回 exquantum 的帖子
exquantum:现在法律和实践出现了不符的情况,你这是打算纠正哪个? (2024-01-20 23:36) 

依法。。。任何执法部门。统一的台词都是:【依法】做出措施。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01-21
五四年宪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七八年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八二年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均规定了较大的市。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01-21
宪法和现实不符合的只有两个,一个是较大的市和直辖市不能辖自治市(这个同样可以用代管的名义解决),一个是不是较大的市的时候市的下级没有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的盟、旗、苏木是由内蒙古自治区的实行民族自治的一些法律法规来规定的,具体的现在也查不到。

另外宪法只是简要的叙述了一下行政区划的规定,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干什么。那么现在县辖街道算什么呢,街道是派出机构,那么就是县可以有直接管理的区域了,这个宪法也没有规定。就是宪法制定的年代,对县管的农场、林场也没有规定好吧。宪法并没有写县必须且一定要全部分为乡镇民族乡。这些含糊的东西,你真要较真,应该由人大释法。

另外区划或机关的级别等,这是内务法或行政法范畴的东西,不是根本性的东西,本身也不应该在宪法里面规定。说什么地级市违法,这个本身就是个笑话,你说法律上没有地级市的规定,那样同样的法律上也没有任何一条禁止称呼地级市吧。

你要是非要较真的话,省是什么,市是什么,乡镇是什么,宪法都没有规定好吧。只是说分为什么,这个并不是对其内涵的规定好吧。

另外我个人觉得行政区划这个详细的规定本身就不应该放在宪法中。宪法是神圣的,是要尽可能避免修改的,而现在的宪法能做到尽可能避免修改吗?一旦宪法可以修改的时候,谁能保证宪法还符合制定时候的精神呢?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01-24
回 清心居士 的帖子
清心居士:①好。。。请问:哪条法律,明确了“较大的市”?
②《宪法》里,直辖市与省平级,直辖市辖县,与省辖县又有何区别?(县,其实就一种)。
你帖子最后一句话,说到关键点。地区就是“派出单位”,所以八十年代的“撤地设市”,撤地是合法的,“设市”的环节违法了。所以,直辖市 .. (2024-01-18 10:00) 

①我看不明白你在问什么,这个较大的就是个形容词,事实上只要行政机构觉得这个市大,就是宪法里较大的市了。所以为什么要找法律去明确。
②你完全搞错了什么是层级,什么是平级,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虽然行政机关有时候也会有一定混淆。你反复就知道说宪法不认可,你要严密推出来矛盾,我觉得我们大家都给你解释的很清楚了,宪法允许市分区,那么设区市就没有任何争议了,为什么你坚持认为宪法没认可,哪里没认可。你明确指出哪里矛盾。
“县,其实就一种”这是你说的,可没有人这么说,这就是我的看法,你允许自己造概念,不允许别人合理的解释。可以理解为明清的直隶州和散州,虽然都是州,就是两个不同的层级,当然你也可以硬说直隶州应该叫直隶州,散州才叫州。
不过话说回来,我基本上还是认可县就一种,直辖市辖县和省辖县就是一样的,但是没有意义,宪法没有规定不同的县必须领导配置一样、级别一样、权限一样,因此直辖市县和省辖县虽然一样,但是官员级别不同、权限也有些差别。
同样的,地级市和县级市也是一样的,但是不妨碍通过别的法律,赋予了地级市比县级市更大的权利。
最后,宪法这条就是个字面意思,只要你合理的具体规定每个具体县市的权力和官员级别,再加上派出机关和代管两大法宝,你可以把他彻底架空。这就是为什么明明地级市管县级市、地级市管自治县这两个明显有问题,还是不修宪的原因。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01-24
回 法村行者 的帖子
法村行者:五四年宪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七八年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八二年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均规定了较大的市。 (2024-01-21 18:39) 

你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么?这么简单的语言逻辑,你没看懂???……五四年、七八年、八二年的相关条款,只是写“分为区、县”,但哪条法律批准建立【较大的市】?你只看到较大的市可以分为某某,谁批准它的建立?(它的出生证?)
再换个简单的比喻:比如某人的私生子,可以和正常的婚生子女一样,享有某些权利,但是它不是正常的婚生子女。它没有准生证(没有法律条款认可它的建制),懂?你不能选择性的看字。但凡看到“较大的市”字眼,就忽视它的根本。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01-25
五四宪法、七八年宪法及八二年宪法均明确了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这既是对五四年宪法通过之前为分为区、县的市之法律认可,也意味着为五四宪法通过之后国务院批准成立较大的市之法律授权。它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他设区的市。
现在居然还有人还在质疑“哪条法律明确批准了你的【较大的市】”?再者,法律明确或者授权,与国务院批准成立是两个概念,我真不明白“法律明确批准”是个什么东西?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01-25
回 zhanghen 的帖子
zhanghen:①我看不明白你在问什么,这个较大的就是个形容词,事实上只要行政机构觉得这个市大,就是宪法里较大的市了。所以为什么要找法律去明确。
②你完全搞错了什么是层级,什么是平级,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虽然行政机关有时候也会有一定混淆。你反复就知道说宪法不认可,你要严密推出 .. (2024-01-24 16:42) 

地级市管县级市,是因为地级党委管县级党委。
地级市政府对县长副县长没有任何任免权,是执政党地级市常委会通过,由市委组织部下文。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01-25
回 清心居士 的帖子
清心居士:你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么?这么简单的语言逻辑,你没看懂???……五四年、七八年、八二年的相关条款,只是写“分为区、县”,但哪条法律批准建立【较大的市】?你只看到较大的市可以分为某某,谁批准它的建立?(它的出生证?)
再换个简单的比喻:比如某人的私生子,可以和 .. (2024-01-24 17:39) 

党设立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并明确规定每个委员会的上下级关系。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01-25
回 大家好 的帖子
大家好:
党设立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并明确规定每个委员会的上下级关系。


……你想违法么?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01-25
“较大的市”已经没实际意义,建议取消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01-25
法律没有规定“清心居士”,所以楼主的存在是违法的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01-25
回 清心居士 的帖子
清心居士:
【都是】???……法律依据在哪里?或者,只是你的“个人理解”?


http://xzqh.info/lt/read.php?tid=180750

"设区的市""地级市"
        "设区的市""地级市" 不对等.
        "地级市"大部分都有 设区,还有 不设区的"直筒子市".


"较大的市"和"地级市"
        "较大的市"并不是"地级市",而是另有所指.
        "较大的市"早在<<五四宪法>>就存在,那时还没有地级市的概念,因此二者不能对等.
        "较大的市"仅出现在<<宪法>>第30条,是对行政区划设置的补充规定,三部<<宪法>>的规定出奇的一致,结构和分类都没有变化,仅有部分微调.
        1982年对<<地方组织法>>做了一次修订,省会城市以外的市 并经过国务院批准才能成为"较大的市".随后从1984年到1993年,国务院共分四次先后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
        2000年通过<<立法法>>体系性地肯定了"较大的市"为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 共有"较大的市"49个.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由"较大的市"扩展为所有"设区的市",全文再无"较大的市"的表述.8月24日,赋予四个"不设区的市"即广东省东莞市 广东省中山市 甘肃省嘉峪关市 海南省三沙市(现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除了2月19日新成立的"地级市" "不设区的市" 海南省儋州市,所有 "地级市"都有 地方立法权.
        2015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将"较大的市"相关规定修改为"设区的市".全文再无"较大的市"的表述.
        2018年新的宪法修正保留"较大的市",但将"设区的市"立法权正式写入了<<宪法>>.国务院自1993年以后20多年来再未批准过"较大的市".
        2023年赋予"不设区的市"海南省儋州市 地方立法权,所有 "地级市"都有 地方立法权.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01-26
回 charles960 的帖子
charles960:
http://xzqh.info/lt/read.php?tid=180750
"设区的市""地级市"
.......

哈哈哈……


《立法法》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地方组织法》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选举法》第一章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无论是什么法律,都不能超越宪法。宪法没有“地级”,其他法律还有意义么?就像爸妈不同意,孩子还敢放屁?哈哈哈哈


无论“较大的市”、“地级”。。。老调重谈,哪条法律批准?
比如某老师对学生进行猥亵,教育局和学校都开除这位老师:教育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某法律条款撤销该老师的教师资格。校方依据其他法律,辞退这位老师。都是有具体法律条款,而不是一句【批准】。
你的1982年、2000年、2015年、2018年、2023年【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依据哪条法律批准?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即便是法院的判决书,也会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第几章节的第几条第几款,判决如下。不要一句【国务院批准】就打发了,依据什么而批准?既然你这么认可它,请你拿出法律依据。无论你转发链接或者截图,都可以,只要能拿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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