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第三条:龙胜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聚居自治县境内侗族、瑶族、苗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聚居着壮族、汉族等民族。
第二章第十二条: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除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外,应当有壮族、汉族或其他民族的公民。
《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第二条:隆林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苗族、彝族、仡佬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聚居着壮族、汉族等民族。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苗族、彝族、仡佬族中的公民担任”。
建议龙胜各族自治县更名为“龙胜侗族瑶族苗族自治县”,隆林各族自治县更名为“隆林苗族彝族仡佬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