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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设立地级市并不违反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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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4-06-12
最近不少人都说地级市违反宪法,今天特意查阅了一下: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地级市应该属于“较大的市”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4-06-12
1:设立地级市并不违反宪法!
2:地级市不是“较大的市”
3:地级市管县级市违反宪法!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4-06-12
地级市不是较大市谁是?
首先中国的宪法没有权威性,修来修去,没人遵守。
其次宪法上没有关于地级市的文字,按照不禁止就是允许的法律原则,地级市的存在并不是问题。当然,宪法可能不完全是这样
我是行政区划的保守派,但是是有革新精神的保守派!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4-06-12
以下是引用实在在2004-6-12 20:36:25的发言:
1:设立地级市并不违反宪法!
2:地级市不是“较大的市”
3:地级市管县级市违反宪法!

1,同意
2.何为"较大",很难界定
3.目前地级市管县级市称为"代管",即替省政府代为管理,县级市仍是省辖市,而非市辖市,因此并不违反宪法
4.违反宪法的只有重庆市,因为重庆市对所属的4个县级市并不是"代管".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4-06-12
以下是引用灰色的天空在2004-6-12 20:52:39的发言:
地级市不是较大市谁是?
首先中国的宪法没有权威性,修来修去,没人遵守。
其次宪法上没有关于地级市的文字,按照不禁止就是允许的法律原则,地级市的存在并不是问题。当然,宪法可能不完全是这样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784474678-


有很少部分地级市是较大的市,但不是所有地级市都是较大的市
有部分较大的市是地级市,但不是所有较大的市都是地级市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4-06-13
?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4-06-13
以下是引用实在在2004-6-12 21:13:58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灰色的天空在2004-6-12 20:52:39的发言:
地级市不是较大市谁是?
首先中国的宪法没有权威性,修来修去,没人遵守。
其次宪法上没有关于地级市的文字,按照不禁止就是允许的法律原则,地级市的存在并不是问题。当然,宪法可能不完全是这样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784474678-


有很少部分地级市是较大的市,但不是所有地级市都是较大的市
有部分较大的市是地级市,但不是所有较大的市都是地级市
[/quote]


关于“较大的市”的误解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几年来,国务院先后5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即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宁波市、淄博、邯郸市、本溪市、苏州、徐州市。这些市可以依法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显然,这里说的“较大的市”仅仅在于立法层面上论述,与宪法行政区划上的“较大的市”不是一个概念。实在说的——有很少部分地级市是较大的市,但不是所有地级市都是较大的市, 有部分较大的市是地级市,但不是所有较大的市都是地级市。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不对的!


为什么呢?因为:

1、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没有解释宪法中“较大的市”的权力,人大常委也没有授权国务院解释什么是较大的市。

2、国务院审批的较大的市,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较大的市”而言,仅仅在该法律层面上有意义,以该法的解释推及《宪法》,是十分荒谬的。

请看人民日报的报道——“14年苦苦追求 温州向往“较大的市”本报记者 顾春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浙江省温州市再一次向全国人大提出了申请成为“较大的市”的设想。这已经是温州的第14次要求了。.........所谓较大的市,浙江省人大立法委主任丁祖年解释说,它是一个立法上的概念。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

可见,这位领导也知道,较大的市是个立法概念,不是行政区划概念!国务院审批“较大的市”,目的就是授予某些城市立法权,而行政区划的较大的市的概念,与有没有立法权,是两回事。


3、再看看《立法法》怎么说——“第六十三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请注意,是”本法所称较大的市“,而不是宪法所称”较大的市“,两个概念!
——————————————————————————————————————————
说到现在,大家应该明白,行政区划中”较大的市“,与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是两个概念!
在全国人大常委对宪法中的“较大的市”做出明确解释之前,地级市作为“较大的市”并不违宪!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4-06-14
以下是引用也是在2004-6-13 13:14:27的发言:
在全国人大常委对宪法中的“较大的市”做出明确解释之前,地级市作为“较大的市”并不违宪!

我和您的看法刚好相反.
在全国人大常委对宪法中的“较大的市”做出明确解释之前,地级市作为“较大的市”是标准的违宪!


因为对于老百姓来说:法不禁止即可为

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许可即违法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4-06-14
法律的盲区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4-06-14
以下是引用也是在2004-6-13 13:14:27的发言:
3、再看看《立法法》怎么说——“第六十三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为什么立法法所称的“较大的市”就不是宪法上的“较大的市”呢?难道立法法不是遵照宪法里出来的吗?难道立法法是外国的法?
1,中国的法律用词是统一的。
2,如果立法法的较大的市和宪法的不一样,那立法法就是违宪的,立法法就是无效的。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4-06-14
地级市凭什么管市?
有法理依据?
楼主:翻法律书之后再发帖吧!
主張大陸應重劃為30省(包含兩個自治省)及20個廣域市(首都和滬、穗為特別市)。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4-06-15
违法又怎么样,谁能处决国务院!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4-06-15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4-6-14 21:14:52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也是在2004-6-13 13:14:27的发言:
3、再看看《立法法》怎么说——“第六十三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为什么立法法所称的“较大的市”就不是宪法上的“较大的市”呢?难道立法法不是遵照宪法里出来的吗?难道立法法是外国的法?
1,中国的法律用词是统一的。
2,如果立法法的较大的市和宪法的不一样,那立法法就是违宪的,立法法就是无效的。
[/quote]

立法法说:"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一个词汇是——“本法”,所以,仅仅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立法法中的“较大的市”就只能在立法法中使用。这是立法法明确写明的!因为宪法以及相关解释没有规定什么是“较大的市”,因此,立法法中对“较大的市”的限定,并不违反宪法,而且这只是法内对某一词汇的解释。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4-06-15
法律上也并没有说地级市不能管辖县,因为法律上就没有地级市的明确概念。而且现在的趋势是地级市越设越多!如果取消地级市编制,那么多的厅局级干部该何去何从?下岗?不可能。去党校学习?总有毕业的时候...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4-06-15
不知上次修宪时为什么没有考虑到这些?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4-06-16
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4-6-15 19:00:54的发言:
我理解的法律是。法律不禁止,即为许可,而且宪法本身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公法规定和限制公权力,如果没有规定,则是不可以的,不然如何宪政?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那么按照一般的逻辑,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应该是平行的。
可是宪法又说“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显然又将自治州和自治县划分了等级,到底什么关系不知道。
-------------------------------------------------逻辑上没有矛盾
而且,宪法30条前三款中并没有“较大的市”这个概念,而在第四款又出现“较大的市”这个名词,本身就是一头雾水,忽然冒出来的。
--------------------------------------确实有问题,只能说是对市的一个划分
再者,30条第三款已经出现了“民族乡”这个概念,但是第五款只说“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既然如此,“民族乡”和“乡”又有什么区别,它到底要不要民族自治?这个问题也根本没有体现出来。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区域
第四,第四款只说“较大的市分为区、县”,那么能不能有“自治县”也是问题。如果说“市管市”非法,那么“市管自治县”也同样违宪。因为宪法中,县和自治县是同时提出的,既然如此两者就不存在互相包含的关系。
——————————————市管自治县自然是违宪的
所以我的意见是,可以说“违宪”成立。但现在要处理的不是“尊宪”,而是改宪,法有问题,就改法。
————————————在行政区划上,改革方向没有定论,如果要省县直辖,自然没必要改宪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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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4-06-16
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4-6-15 19:00:54的发言:
我理解的法律是。法律不禁止,即为许可,

对于老百姓来说:法不禁止即可为

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许可即违法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4-06-17
以下是引用实在在2004-6-16 15:57:47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4-6-15 19:00:54的发言:
我理解的法律是。法律不禁止,即为许可,

对于老百姓来说:法不禁止即可为

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许可即违法

[/quote]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许可即违法"
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用在这里不对,准确的说: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许可即违法,而且是行政违法,
这是相对于行政法律法规而言的,宪法不是行政法规.两者不在一个层次上.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4-06-17
假设"对于政府来说,宪法无禁止的为不违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看看以结果:
因为宪法没有规定自治州不可以管区,那么自治州管区不违宪了
同理区也可以管自治州了,因为宪法没有规定区不可以管自治州和县,自治县
还因为宪法没有自治县不可以管县的规定,那么自治县管县也不违宪了
还有很多很多,宪法都没规定,比如乡管直辖市,难道政府都可以做?
宪法中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还会有什么意义?

所以本人认为:对于政府,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
政府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就是违法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4-06-17
违宪的还有:市,区管乡,镇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4-06-18
以下是引用老猫在2004-6-17 0:48:56的发言:
假设"对于政府来说,宪法无禁止的为不违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看看以结果:
因为宪法没有规定自治州不可以管区,那么自治州管区不违宪了
同理区也可以管自治州了,因为宪法没有规定区不可以管自治州和县,自治县
还因为宪法没有自治县不可以管县的规定,那么自治县管县也不违宪了
还有很多很多,宪法都没规定,比如乡管直辖市,难道政府都可以做?
宪法中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还会有什么意义?
所以本人认为:对于政府,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
政府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就是违法


1、对于政府,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这仅在行政法体系内存在,在宪法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你说这是法律漏洞也好,说法制不健全也好,国情就是这样。

2、楼上所说的问题,涉及一个法律的解释问题,理论上出现上述荒诞的情况都是可能的,当荒诞的提议出现时,有了人大常委的解释权,原则上就保证了荒诞情况的少出现或者不出现,法律解释的作用就在这里!

3、回到问题的核心,宪法本身就是一个基本法,比较笼统,“较大的市”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法律解释,如果按照“对于政府,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的逻辑,那么除直辖市外的任何城市包括广州、武汉都不明确承认为较大的市,都不能辖县......,这就违背了宪法原意。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4-06-20
以下是引用也是在2004-6-18 21:11:19的发言:
3、回到问题的核心,宪法本身就是一个基本法,比较笼统,“较大的市”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法律解释,如果按照“对于政府,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的逻辑,那么除直辖市外的任何城市包括广州、武汉都不明确承认为较大的市,都不能辖县......,这就违背了宪法原意。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784474678-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4-06-20
以下是引用实在在2004-6-20 8:14:58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也是在2004-6-18 21:11:19的发言:
3、回到问题的核心,宪法本身就是一个基本法,比较笼统,“较大的市”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法律解释,如果按照“对于政府,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的逻辑,那么除直辖市外的任何城市包括广州、武汉都不明确承认为较大的市,都不能辖县......,这就违背了宪法原意。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784474678-

[/quote]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个说法不是对宪法里的“较大的市”的解释,

前文已经说过,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没有解释宪法中“较大的市”的权力。国务院审批的较大的市,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较大的市”而言,仅仅在该法律层面上有意义, 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与《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基本一致,而不是宪法所称的“较大的市”!

详见7楼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4-06-20
在不同的法律中,相同的词汇有不同的解释,很常见!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04-06-20
有没有法律界的朋友,给大家解释解释什么是“较大的市”和“法不禁即可原则”,免得无谓的争论
我是行政区划的保守派,但是是有革新精神的保守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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