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5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在讨论宪法草案初稿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时,李维汉说:“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现在有两个名称:自治省、自治区。这几天,民族事务委员会开会,交换了一下意见,觉得'自治省'的名称可以不要,都叫'自治区',免得将来对什么叫自治省、什么叫自治区,分不清楚。”
邓小平说:"没有'自治省'的名称也同样解决问题。还是用一个形式好,简化。新疆将来可以叫自治区,省以下叫自治州。”
刘少奇说:"决定'自治省'不列了。省以下叫什么名称,可根据各民族习惯去定,比如,叫盟、旗、宗等,这些名称这里还要不要列上?"
邓小平说:"民族自治机关的形式已经有了总的规定了,这里可以列。"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乌兰夫说:"列不全,将来在自治条例中可以去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张奚若说:"在这一条的写法看起来不大容易理解,是否可以写作:省一县一市、自治区—自治州一自治县,更清楚些。”
习仲勋说:“省以下有自治州,如甘肃省就有。"
邓小平说:"比如,新疆的维吾尔族地方有哈萨克族的白治州,像这种情形,四川、甘肃、青海都有。”
李维汉说:“广东、广西、湖南、云南、贵州、西康都有这种情形。”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林伯渠说:"自治州以下还有市,有没有自治市?"
李维汉说:"自治州的都改成省辖市了,即是'市'。现在市只有两种,直
辖市和市。”
经过讨论,删去了初稿中的"自治省”,省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一律称为
“自治区"。同时,也明确了没有"自治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