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了一下)
本人甘肃兰州红古区人。红古区自60年代从邻近的永登县划出,成为兰州市市辖区,目前区政府驻地距离兰州市中心100公里,全区离兰州最近距离约50公里,是名副其实的远郊区。但由于成为市辖区的时间很久了,红古人早就明确了自己兰州人的地位,对兰州市的认可大大高于其他相邻的县。
本人所在单位由于发放一种许可证不妥而被某人告上法庭,其律师一直坚称红古区的政府部门是无权发放的,可是我们已经开展这项工作好多年。
法庭上争论的焦点是这样的,原告律师认为,我们据以发放许可证的条例(国务院的)明确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发放。而我单位的理由是,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永登、榆中、皋兰县及红古区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指导。”也就是市里给我们授权了。实际上,市主管部门也只负责城区四个区的这项工作,可以说与我们没有上下管理关系。
另外,原告律师也以同样的理由质疑与此案相关的另外一个许可证,是城建局发的,也认为红古区城建局没资格,但城建局也有市政府授权的文件。
本人疑惑的是,如果按照国务院的条例,兰州市政府将一些审批权下发市辖区(尽管是远郊区)是违法的吗?既然市的主管部门对我们没有管理关系,那我们在业务上受谁领导?到底远郊区是什么地位?
有意思的是,法官并没有做出法律上的判断,因为原告上个礼拜已经以此案由将红古区人民政府告上兰州市中院,此案就此中止了。
戏剧性的一幕出现在庭审结束,法官敲完法槌,立即将其展示给大家看,法槌上的几个字令人崩溃——“红古县人民法院”,法官还解释,这是司法部监制的。大家哄堂大笑。
至于 仙峰俊俏 问“有无红古县人民法院印章?该院的牌子如何制作?”
回答:印章之类的还是“红古区人民法院”。但问题是,红古在历史上从未建县,所以我也排除了法槌是历史遗留物的考虑。目前我认为最合理的解释就是 ups 说的“把红古区写成红古县,就是为了在法理上获得这种完备的权力”
下面是本人的一个疑惑,供大家讨论,我自己也长些见识: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省人大通过的,也就是省人大认为可以将权利下放给远郊市辖区,那么这样做的合法性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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