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金山水电站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境内,是一座高水头引水式电站,也是该县唯一的一座中型电站。电站装机3台,总容量4.5万千瓦,于1995年6月正式并网发电。电站投产以来,其水资源费一直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2006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85号令),其第三条规定:“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根据这一规定,宜昌市水利水电局于2007年取消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对锁金山电站水资源费的征收资格,改由市水利水电局征收。现在,锁金山电站的水资源费由市级征收后,五峰仅此一项就减少财政规费预算收入50多万元。锁金山电站水资源费的征收改由五峰征收,理由有三:一是有利于落实国家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二是有利于落实五峰制定的单行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县境内的水电站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改为县级征收,将使该县制定的单行条例得到落实。三是改变征收级次,符合《立法法》关于单行条例适用范围和效力的规定。即第八十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第八十一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因此,应该执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