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把“较大的市”分开来理解:
1. 在行政区划体系上的“较大的市”
————把宪法30条规定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之“较大”按一般文字意义理解,即城市规模比较大的市,这样宪法30条就成为“市领导县体制”完美的宪法依据。
2. 拥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
————依照《立法法》,“较大的市”包括3类:
A. 省会/首府城市——27个(34减去4直辖市2特区与台湾);
B. 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公认的有4个(深圳、珠海、厦门、汕头)
此外海南岛(全岛为经济特区)上的三亚、东方、儋州、琼海、文昌、万宁、五指山等市该如何算有待争议;
C. 国务院批评的“较大的市”(好在当初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也是强调立法权的问题)——18个: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重庆也曾被批准,1997年升格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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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来理解较大的市,就都皆大欢喜了!
各唱各的调,各方面都能有理有利有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