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主题,各位的回贴都大致看了,按“省——县——适域市+适域镇+乡(乡下辖村)”的方式理解比较简单明了,但似乎有必要做进一步解释,尤其是“镇11个(仅含镇区,包括城关镇)+村120个?——即村、镇平级,县政府直接管理这131个单位?”问题:
市、镇、村是聚落,行政区划上的市、镇、村就应该是聚落建制,而省和县是国家的区域建制。县和市、镇、村不实际简单的上下级关系,尤其是县与市之间更不是上下级关系,县主要是负责国家职能的管理事物,是代表国家的;而市则是负责聚落区职能的管理事物,是代表聚落的,相当是个团体法人。比如一个人开个小医院,行医执照由县政府颁发,设立医院由市政府批准,医院的卫生、医疗条件是否合格由县政府检查,饭店的情况也类似。按此道理,不可能有市法院,因为发院是国家机构,只能作为县的机构,不能作为市的机构,但是仲裁机构可以作为市的机构。就以私营企业与工会的关系作对比好了,企业和工会不是谁领导谁的关系,他们的对象都是企业的员工,他们之间的职权是通过法律界定的。当然了,目前的国营企业不符合这种情况,我也不是说市政府和县政府是对立的双方,我想你能理解我这个举例说法的用意。中国人习惯于级别的大小,而不习惯于职权的划分,当一个国营大企业坐落在小城镇时这种情况就更明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