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5年9月5日,《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惠阳、肇庆、梅县三地区行政体制问题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你省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三日和六月五日《关于惠阳地区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和市辖区设置问题的请示》、《关于肇庆地区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和市辖区设置问题的请示》、《关于梅县地区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和市辖区设置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惠阳、肇庆、梅县三个地区尚不具备地市合并、实行市管县的条件,目前仍维持原现状。
2)1991年6月15日,《关于江西省撤销玉山县、弋阳县设立玉山市、弋阳市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17号):你省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关于瑞昌、玉山、德兴、弋阳撤县设市的请示》收悉。瑞昌、德兴已于一九八九年、一九九零年做了批复玉山、弋阳距设市标准尚有一定距离,经国务院同意,玉山、弋阳两县的行政区划以保留县的建制为宜。
3)1991年12月5日,《关于四川省撤销纳溪县设立泸州市纳溪区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78号):你省1989年5月26日《关于撤销纳溪县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纳溪县尚不具备改市辖区的条件,其行政区划以保持县的建制为宜。关于纳溪县政府驻地的问题,为有利于该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请你们从实际出发 ,重新予以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