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体制改革新思路“四级政权,三级政府”
一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
二级:省(自治区改称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省、直辖市政府
三级:县(所有县级政区统一改称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府
四级:乡(所有乡级政区统一改称乡)公民委员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
注:撤销地基行政单位,市辖区组成同名县,实行省县直辖。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公民委员会无立法权,只代表民意,并对区域内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进行监督与评议。
补充说明:
1.在四级政权中,县级政权是基本点,县级政府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廉洁高效、责权明确的行政体系。
2.乡级政权属基层政权。我国需要基层政权,但不需要基层政府。可以将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改成公民委员会,代表本地的民意。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设置方面则完全可以因地制宜,比如,公安局可以在乡设派出所;而财政局则没有必要设分支机构。用不着搞“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那一套。
3.人口过少、面积过小的县可以合并,我国理想的县级行政区数量应为1500个左右。
4.我不主张以10多万人口规模的地域作为基本行政单位,设立政府,这样的政府毫无意义。
一、行政方面,现代行政体制中,注重的是责权明确,分工明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不必搞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二、经济方面,10多万人口规模无法形成完善的经济体,不能作为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基本立足点。
三、立法方面,10多万人口规模的地域拥有立法权是不适当的,小地域法规林立,会给人们的生活与经济发展带来诸多不便。
四、社会生活方面,在现代化与城市化的浪潮中,人们的活动地域逐步扩展,而不再是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人们会工作在中心城区,生活在卫星城与郊区。如果非要人为的将中心城区与卫星城分割开来,势必会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五、国外的经验,有人说日本与韩国的基本自治单位的平均人口规模就是10多万人。首先,基本自治单位与基本行政单位不是一个概念,比如我国农村的行政村就是基本自治单位,而基本行政单位却是乡镇。其次,外国的普遍地方自治有一个大前提,即区域发展平衡,而在现阶段我国城乡差异、地域差异如此巨大的情况下,实施普遍地方自治是很不适宜的,甚至会造成社会的动荡。
5.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应是城乡一体化,而不是城乡二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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