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4-6-3 21:14:26的发言:我的理念是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基本原则是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因此我的基本层级很简单,省-县-市镇村。省、县、市、镇、村都是彼此互不隶属的地方自治团体法人。
当然,如果做到“省、县、市、镇、村都是彼此互不隶属的地方自治团体法人”,那么就简单了,后面也不用讨论了。如果做不到呢,就需要在设市方面继续讨论,但是一开始提到的理念和原则是不会改变的。同时可以结合稳定县域的要求。
这个就是所谓的“新计划单列市”方案。
(一)城市人口5万设市,具体标准(1)城市人口5万,占全镇人口的75%以上,整镇设市;
(2)城市人口5万,但不到全镇人口75%的,可以分出来设市;
(3)全镇人口10万,可以设市,但全镇面积需小于50平方公里
(二)50万以下的城市设立县辖市。不分区。
(三)50万~100万的城市计划单列,和原县的关系就像现在的计划单列市和省。这类市可以分区。
(四)100万以上的城市可以和原县合并,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制度,统计上分为**市和**县并列,**市只统计区部。可以类比现在北京的地区-乡镇体制。简单的说,这样县市合一的有两块牌子,分别是**县和**市,此类县/市辖各区、镇、村。
但要做到市县合并,必须做到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全县没有其他县辖市
(2)全县有其他县辖市的,需经该县辖市人民投票决定是否同意该百万人口城市的县市合并方案。如果同意,该县辖市改成该百万人口的城市的区;如不同意,则需要分割县域。
(3)全县有其他县辖市的,该县辖市同百万人口城市的中心城区距离不超过20公里,边缘基本相连,如果不能满足的话,不能改区只能分县。
(五)100万以上的城市所在的县的其他县辖市满足上述第(3)条,但不同意改区的,百万人口的城市可以分县,如果分县则为省辖市。
此外,关于市市合并,分为两种情况
(1)新设合并;(2)吸收合并。
任何一种情况都需要原先各市人民分别投票通过,且每个市最终都投票通过。
市镇合并、市村合并的情况同市市合并。
县市合一体的镇改区、村改区需要通过该镇、村人民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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