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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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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2-02-23
— 本帖被 hunry 从 经济地理 移动到本区(2022-07-1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努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又相继推出农村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措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城镇规模城镇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类别不顾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一味放宽落户城市的条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这些问题如不高度重视并及时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城镇化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严重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直接影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为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同时,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必须立足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三)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四)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七)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八)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四、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
  (九)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有关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十三)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在国家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探索、制定具体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十四)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2-02-23
“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值得商榷。
我认为,200万人口以内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都可以积极吸纳农民进城落户。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2-02-23
问题是,200万人口以内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不需要引导,大家都会积极进城了。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2-02-24
回 2楼(keating) 的帖子
引导农民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是否隐含防止大城市吸纳农民进城呢?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2-02-24
当“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非身份之时,中国的户籍改革才能大功告成。
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发展讲和谐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2-02-24

一年前的文为什么现在才发布?!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2-02-24
楼主动作真快


这是一个好的政策,如果真能切实执行,将是一件好事!


我以为,长三角、珠三角的县、县级市、建制镇,可以大量吸纳进城农民工,而且给他们落户。

这会有力推进建成连绵城市带!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2-02-24
引用第5楼onetouch于2012-02-24 09:15发表的  :
一年前的文为什么现在才发布?!

估计争议比较大,博弈比较多,所以拖了那么久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2-02-24
为什么还编成这个号呢?国办发〔2011〕9号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2-02-24
我真为这种政策的深远影响而担心。我们知道中国现在是采用控制人口的政策的,这必将导致高老龄人口比率,解决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采用农村消化的方式远比一般的养老金制度好得多。现在所谓的放开户口政策必将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大量涌进城中,中国就可能不得不实行高社会福利政策,这样的政策在高老龄化率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极大危机。

正如取消农业税就使农村财政体制崩溃,进而就不得不搞大城市化,然后不得不改善交通,不得不应对能源紧张一样。户籍制度的这种改革的影响不见得就是正面的。而且我认为这个根本就不是在最正的点子上解决问题
[ 此帖被youyuan在2012-02-24 17:18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2-02-26
引用第4楼境由心造于2012-02-24 07:21发表的  :
当“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非身份之时,中国的户籍改革才能大功告成。


那就出大事了。
农业注定是和工商业不同的。工商业的生产资料是流动的,包括固定资产都没有那么固定。
但是农业不一样。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是真的不动的。

于是,纺织工人、建筑工人,真的是职业,是按工吃饭的。
但是农民不能跟他们并列,在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后,农民是跟资本家、业主这些词并列的。是根据财产所有权来定义的。
如果把农民改革成工人那样只是一种职业是很危险的,极可能是彻底剥夺农民土地所有权(现在好歹还没有完全国有化,还停留在集体层面)。

所以,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应该搞清楚农民和工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要把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通过村集体实现)和个人居住和工作分开。

也就是说,户籍改革。应该是这样的方向——
一方面,农民可以通过居留城市满一定时间取得城市当地户口。
同时,他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以取得城市户口而消失。因为那是他的财产,跟户口无关。

有人可能会觉得这怎么可能。
看看城市里现在不就这么做的吗?一个人可以同时在多个城市买房子,而且不管你户口如何迁移,你的房子都是你的,不会自动消失。既然如此,土地也应该这样办理。

这才是对的。

切记:农民、业主、资本家、老板、股民,这些是一个范畴的。跟工人那种不一样。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2-02-26
其实中央的文件(顶楼),已经很清楚的写明了。农民可以跟城市居民一样迁移户口,同时可以不放弃农村的土地,也不会自动失去土地。

可问题是,有几个地方在遵守。还不是大量农转非就把你自动除名了。除非你就是不迁户口。
所以什么“依法保障”、“着力解决”、“切实加强”都是空的。这种政策年年发,发来发去也就跟李莲英一样,没用。上面看看是个男人,下面没有liao 。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2-02-27
引用第12楼keating于2012-02-26 17:58发表的  :
其实中央的文件(顶楼),已经很清楚的写明了。农民可以跟城市居民一样迁移户口,同时可以不放弃农村的土地,也不会自动失去土地。
可问题是,有几个地方在遵守。还不是大量农转非就把你自动除名了。除非你就是不迁户口。
所以什么“依法保障”、“着力解决”、“切实加强”都是空的。这种政策年年发,发来发去也就跟李莲英一样,没用。上面看看是个男人,下面没有liao 。

户口迁走了还占着土地本来就是不合理的,中国并没有实行土地私有制,农业户口就是和土地绑死的,只有你具有农业户口你才有田,甚至于你才能在农村居住。现在讲究土地流转,承包权50年不变,但是那些全家户口迁到城里面的,或者绝户的,土地自然不可能给留着,多少农村新生儿都还没有分配土地呢,凭什么你占着茅坑不拉屎呢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2-02-27
现在在很多城市不是向常住户口发居住证的吗,我觉得这就很好了,只要农村人进了城能享受或者逐步享受到原住民的大部分待遇就够了。我觉得现阶段城市户口留一定的门槛是很重要的。文件里面说的租住也算,而且还可以带老人过来,我怎么觉得是在制造贫民窟呢。现在30-50的人,很可能成为未来老年人中的主力,何况还带着自己的父母,城市是养老的好场所吗?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2-02-27
(四)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其他大城市指的是那些?
借我三千虎贲,复我浩荡中华。剑指天山西,马踏黑海北。贝加尔湖张弓,库页岛上赏雪。中南半岛访古,东京废墟祭祖。旌旗指处,望尘逃遁。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2-02-27
引用第14楼youyuan于2012-02-27 10:44发表的  :
户口迁走了还占着土地本来就是不合理的,中国并没有实行土地私有制,农业户口就是和土地绑死的,只有你具有农业户口你才有田,甚至于你才能在农村居住。现在讲究土地流转,承包权50年不变,但是那些全家户口迁到城里面的,或者绝户的,土地自然不可能给留着,多少农村新生儿都还没有分配土地呢,凭什么你占着茅坑不拉屎呢


谁说不合理,你城里有钱人,北京买房子,上海买房子,三亚买房子,还不都是你的。凭什么祖上传给农民的土地,就不能一直是农民自己的。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2-02-27
引用第15楼youyuan于2012-02-27 10:51发表的  :
现在在很多城市不是向常住户口发居住证的吗,我觉得这就很好了,只要农村人进了城能享受或者逐步享受到原住民的大部分待遇就够了。我觉得现阶段城市户口留一定的门槛是很重要的。文件里面说的租住也算,而且还可以带老人过来,我怎么觉得是在制造贫民窟呢。现在30-50的人,很可能成为未来老年人中的主力,何况还带着自己的父母,城市是养老的好场所吗?


城市从来不是养老的场所,城市人老了可以去农村买地盖房子啊。房子和地跟户口本来就没有一点关系,农民不是职业,自耕者有其田实现后,农民就是地主,跟城里人说的业主一样,都是有产的。这个产(管他是田产、房产)就应该是万世不变,可以继承。

你要搞清楚现在的状况。现在的情况是,革命的政府,把田产房产统统归他所有,然后把农民的概念偷换。

你这个城里人,还在那里跟农民死嗑。嗑错方向了。要是承认农民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城里人想买地,你到农村找人买去啊,只要他愿意卖。然后你盖房就是了。
现在你买不地,是国家不让你买,不是农民不卖你。你就不要跟农民过不去。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2-02-27
引用第18楼keating于2012-02-27 20:04发表的  :
城市从来不是养老的场所,城市人老了可以去农村买地盖房子啊。房子和地跟户口本来就没有一点关系,农民不是职业,自耕者有其田实现后,农民就是地主,跟城里人说的业主一样,都是有产的。这个产(管他是田产、房产)就应该是万世不变,可以继承。
你要搞清楚现在的状况。现在的情况是,革命的政府,把田产房产统统归他所有,然后把农民的概念偷换。
.......

首先我不是城里人,也不是农民,所以不要主观上就以为我是城里人在欺负农民。其次不要用资产阶级民主那一套忽悠人,不要随便的制造矛盾或者将人民内部矛盾搞成敌我矛盾。再次你所谓的土地私有和继承的结果只是在制造新的不公平,说白了是制造真正的地主阶级,这些年土地流转已经有这个倾向了。第四,农村容易养老的原因在于食物的自给度高,而不是你想象的只是一所房子的事情,如果你完全没有农村土地的话,想得到这份土地的价格也不会很低,而现在的做法已经剥夺了新生农村儿童天生具有的这份资产。

不想说了,你们这种人就是卖了人还让人帮你们数钱的主,人民一时会不过意思来长久了终会明白的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2-02-27
我的结论很简单,农民放弃农村户口还可以保有土地的结果就会形成土地私有制,就会出现大地主,结果部分真正的农民就会遭殃。农民放弃农村户口则不可以保有农村土地,以目前来不划算,那么这个政策就是在伤害农民,因为农民还是比较信任国家,容易被忽悠的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2-02-27
向往农村户口啊
可惜这辈子都得不到了
那么继续向往可以在农村盖房住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还是办不到
这还改革个什么劲儿
想干啥都被禁止了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2-02-28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含义是,该区域(指的是乡镇)的人民(拥有户籍的人),共同所有。换句话说,丧失了该区域的户籍,即失去了土地所有权。

户籍改革要想取得成绩,首先要进行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包括农村和城市土地的所有权)。

将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两种模式,改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公民所有三种模式,才能解决户籍问题,同时也能解决拆迁等其他一系列问题。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2-02-28
引用第19楼youyuan于2012-02-27 21:07发表的  :
首先我不是城里人,也不是农民,所以不要主观上就以为我是城里人在欺负农民。其次不要用资产阶级民主那一套忽悠人,不要随便的制造矛盾或者将人民内部矛盾搞成敌我矛盾。再次你所谓的土地私有和继承的结果只是在制造新的不公平,说白了是制造真正的地主阶级,这些年土地流转已经有这个倾向了。第四,农村容易养老的原因在于食物的自给度高,而不是你想象的只是一所房子的事情,如果你完全没有农村土地的话,想得到这份土地的价格也不会很低,而现在的做法已经剥夺了新生农村儿童天生具有的这份资产。
不想说了,你们这种人就是卖了人还让人帮你们数钱的主,人民一时会不过意思来长久了终会明白的


你可能是没有搞清楚你自己的想法,现在的户籍制度,和我说的户籍,这三者的不同。
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并没有剥夺农村新生儿童的这份资产。而且,按照我的设想,也没有剥夺,反而保障了他们从其父母那边的继承。

既然你不都说了你也不是农民,而且也不想说了。那我也就此打住好了,无论我们此前是否存在理解上的误会应该是不重要的。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2-02-28
引用第23楼東七區于2012-02-28 19:51发表的  :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含义是,该区域(指的是乡镇)的人民(拥有户籍的人),共同所有。换句话说,丧失了该区域的户籍,即失去了土地所有权。
户籍改革要想取得成绩,首先要进行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包括农村和城市土地的所有权)。
将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两种模式,改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公民所有三种模式,才能解决户籍问题,同时也能解决拆迁等其他一系列问题。


基本上,我和你的结论是有共通之处的。论坛里持类似主张的,我们私下聊天时,也知道还有其他人。

总之,首先就是把要
1)现有户籍制度和土地所有制度捆绑的情况,必须要改变。
2)在不动摇土地总体上国有的前提下,要明确每寸土地使用权属,到底是国家、公民集体还是公民个人。

然后,就可以对集体所属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如果土地的使用权,归公民集体所有,则这个集体(假如叫“财产区”)对集体财产的管理,不能使用“委员会制”(包括人大制、村民委员会制都不可以),而是要优先采用“大会制”(如村民大会制)。也就是说,假如财产区刚好是一个村,那么对全村共有土地的管理权,必须由目前的村民委员会,恢复为为村民大会。

不过,你讲的“集体所有的含义是,该区域(指的是乡镇)的人民(拥有户籍的人),共同所有”。这是错误的。目前土地是村民小组的组员共同所有,可能有少数是全村所有,几乎没有听说过是全乡镇所有的。如果属于全乡镇所有的,以我目前的资料掌握来看,这个乡镇以前一定是国营农(林……)场,说到底根还在全民所有,不是集体。至于目前的乡镇企业,现在的理论,都归到“集体经济”,实际上这个集体,也是全民所有的,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是不一样的。因为你可以看到很奇怪的现象是,乡镇(以前叫农场改制的那种乡镇)经营的农场,是全民所有的,那么他办的工业企业,怎么会是集体所有呢?我怀疑,这可能跟当时,希望在统计上尽量把全民所有的比重降下来有关。

正因为“集体”这一概念,实际上非常具体,是可以直接数到每一个人头上的(乡镇企业的所有者无法数到具体的人头上),最多就是几百人,是一个“村民小组”,所以,我们才说农村集体土地,根本不需要村民委员会管,村民委员会管组员共有的土地,从本质上就有问题。几百人的小群体,完全应该采用法律上明确记载的“村民大会制”,而不是村民委员会制。

现在的集体一词,是和户籍联系在一起。未来也应该脱钩。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2-02-28
引用第13楼lhqsrc于2012-02-26 18:45发表的  :
取消户口不就得了!中国几千年都没有户口之说,也只有GCD才想得出用户口这一招来把老百姓管得死死的!。


户口制度2000年了咧。而且,全世界每个国家都编户口。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没有户口,还要签证干什么?万一要领社会保障金,怎么领。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2-03-02
将户口的附加条件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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